休班警涉荔景站偷拍女子裙底 控方指被告手機放事主裙底必為拍攝 辯方指未證當時開啟拍攝功能爭議犯罪意圖 案件11.3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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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休班警務人員涉在去年8月,於港鐵荔景站扶手電梯偷拍一名女子裙底。他否認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今(29日)踏入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將其手提電話「擺落(事主)裙底到」,必然為拍攝。辯方反駁指不能證明被告當時開啟了電話的拍攝功能,並反問如果有人僅單手拿電話放裙底下,有否犯罪意圖。

針對電話有否開啟一點,裁判官黃國輝則引述控方指,被告邊使用電話,邊前往乘搭電梯 ,其行為有連貫性,黃官亦質疑:「冇理由一個人睇住個黑mon(電話屏幕)行嚟行去。」案件押後至11月3日裁決。

被告何家俊(39歲,報稱公務員)被控於2025年8月1日,在香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X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X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即一部手提電話,而操作設備的情況是若非該設備如此操作,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及被告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以 上所描述的行為,及不理會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獲得X同意。

控方指被告必然為拍攝才作涉案行為 就算偷拍不成不代表沒操作電話

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作結案陳詞。控方強調,被告當時開啟了其手提電話,並將之「擺落(事主)裙底到」,被告必然是為拍攝才這樣做,就算偷拍不成功,但不代表被告沒操作電話。

辯方則指出,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當時開啟了電話,如果要拍攝裙底,被告定要開啟電話的拍攝功能,但看不到被告按電話鍵,又看不到其電話屏幕發光。辯方續舉例指,如果有人跟隨一名女子,他按電話後,就將電話放到該裙底,可推論他有意圖犯案,但如果該人沒按動電話,「就咁單手放喺度,佢有冇意圖?」

裁判官黃國輝就指,根據事主X的證供,她沒留意到被告電話的屏幕,是已被開啟還是黑屏;辯方因而強調,沒證供證明被告的電話已被開啟。

黃官則引述控方指,閉路電視顯示被告邊使用電話,邊前往乘搭電梯,其行為有連貫性,黃官因此亦質疑:「冇理由一個人睇住個黑mon(電話屏幕)行嚟行去。」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裁決。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黃國輝
被告:何家俊
控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案件編號:STCC75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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