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48歲男警疑在休班期間醉酒,為尋回遺失手機,大鬧巴士總站司機休息室,捉住一名司機的襯衣稱「我係警察」,再對司機拳打腳踢。男警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實際傷害罪受審,案件今(21日)被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辯方作結案陳詞後,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0月12日裁決。
代表男警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陳詞時力陳,被告案發時神志清醒,更有極高自控能力,「醉酒其實好主觀……有酒味唔等於佢醉」,強調被告入職警隊二十多年,不單奉公守法,更曾受嘉許,「佢會唔會做出呢啲咁嘅事?」余又指,本案種種證據顯示事件只屬可疑,不足以定罪,望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被告劉驍璋(48歲)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實際傷害」罪,被指於今年1月8日在小西灣藍灣半島巴士總站的城巴員工休息室內襲擊郭福基,因而對他造成身體傷害,暫委裁判官布喜后今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出庭作供,辯方亦沒有傳召證人。
辯方指受襲司機案發後未提及被毆打 庭上作供表現激動
報稱受襲的司機郭福基昨供稱,被告曾對他拳打腳踢,他用雙手保護上身,情況持續2至3分鐘,直至大叫「救命」被告才停手,並憶述在報警之後,被告曾阻攔他離開休息室,最後有3名警員到場,當中有人認識被告,其中一名警長指他們是「互毆」,更恐嚇要將郭捉返警署。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今陳詞時,首先指本案屬「一對一」的情況,除郭福基外,沒有其他證人可供述完整事發經過,故法庭必須特別考慮司機證供的可信性。余指出,郭案發當日曾與兩名車務督察講述事發經過,但只提及他遭被告推跌而受傷,從未提及被對方毆打,與庭上說法相違。
余續指,郭事後第一次到警察投訴科投訴時,從來沒有提出被恐嚇、警員私相授受的指控,在一個月後才詳述被告毆打他的過程,「呢啲應該係好簡單嘅指控……點解會需要一個月時間?」又質疑郭庭上作供時表現激動,「連畀口供都有咁高漲嘅情緒,咁喺休息室入面會有咩反應呢?」
指被告頸部亦有兩條明顯傷痕 質疑證人或有還擊
余強調,被告案發時神志清醒,有極高自控能力,「醉酒其實好主觀……有酒味唔等於佢醉,醉應該係控制唔到自己」,引述閉路電視片段指被告當時步履正常,有能力多次跨過行人路上的障礙物,沒有做出任何動作顯示他「發酒癲」。
就司機傷勢方面,余認為若司機是被暴打2至3分鐘,「傷勢點止咁簡單?……如果我嘅當事人真係咁打佢,佢係咪真係擋得晒?」又指被告頸部也有兩條明顯傷痕,「如果證人話佢冇還擊,又何來被告呢啲傷勢?」
余最後強調,被告自1998年入職警隊,一直以來不單奉公守法,更曾經受嘉許,「佢會唔會做出呢啲咁嘅事?」認為本案種種情況均顯示,休息室的事件只屬可疑,並不足以定罪,望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庭: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布喜后
被告:劉驍璋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實際傷害罪
案件編號:ESCC760/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