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男警涉與兩男互毆 3人否認襲擊罪受審 僅男警罪成罰3000元

分享文章

29歲男警涉休班時在屯門安定邨巴士站與兩對男女爭執並互毆,男警與另外兩男子及後被控合共2項普通襲擊罪。3人不認罪受審,案件今(2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男警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罰3000港元;兩男則罪脫。裁判官判刑指,有行車紀錄儀拍攝到男警曾掌摑其中一被告,但無證據顯示兩男之後拉扯男警的細節。

3名被告依次為何東森(25歲,文員)、何力桓(19歲,文員)及利茂生(29歲,警員),利茂生案發時隸屬新界南交通部,現已停職。何東森與何力桓被控2022年10月15日於安定邨巴士站路邊襲擊利茂生;利茂生則被控同日同地襲擊何力桓。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裁決前先覆述控方案情,指控方證人、警員王偉成與第3被告利茂生在2022年10月14日休班後到荃灣酒吧消遣,翌日凌晨他們與一名女子同乘坐的士到屯門。利茂生下車後,步行至附近安定邨巴士站路邊,掌摑次被告何力桓一下,及後跑回的士上車。何力桓及首被告何東森則尾隨被告,何力桓曾拍打的士車頭及車窗,的士司機下車阻止不果,利茂生其後被何東森及何力桓拉出車外。

兩被告行為可疑惟無證據顯示拉扯男警細節

鄭官裁決指,本案主要證人王偉成稱3名被告沒打架但有拉扯,約半分鐘後利茂生被拉出的士。然而,王未能提供事發時細節,在何東森和何力桓的大律師盤問下,王亦同意他當時在車內沒有轉身望後。鄭官遂質疑王如何知道曾經發生拉扯,認為法庭沒肯定的證供顯示拉扯的細節,包括誰人拉扯、拉扯時長及力度等。此外,王偉成在「拉扯」期間除兩度說「乜事」之外,沒採取進一步行動。鄭官明言,因對事發經過有保留,故對王的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而的士司機亦只供稱聽見掙扎聲,但沒有看到事情的發生。

鄭官續指,的士行車紀錄儀片段清楚認出何東森和何力桓容貌﹐何力桓當時的表情和身體語言充滿敵意,並衝到車頭一方拍打。二人的行為非常可疑,他們曾回應兩名到場調查警員的查問,惟查問在沒有警誡下進行,因此法庭不能肯定二人當時實際上發生甚麼事,裁定二人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行車紀錄儀拍下男警故意掌摑次被告臉部

就第3被告利茂生,鄭官指根據的士行車紀錄儀,可推斷當時戴白帽、從的士步出及後被兩男追逐的男子是利茂生。鄭官指,行車紀錄儀拍攝到案發的經過,看到利曾將右手伸展向何力桓左臉,一下快速的動作後,何力桓的臉曾向後轉,之後何力桓和何東森明顯感到憤怒地追逐利,唯一合理推斷是利曾故意掌摑何力桓臉部,而該行為肯定不是自衞,因此裁定利茂生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利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指,利因本案將失去工作,望法庭考慮本案襲擊無造成嚴重傷勢輕判。

鄭官判刑指,本案只牽涉一下掌摑,不屬嚴重襲擊,何力桓亦沒有嚴重傷勢。本案沒有預謀或武器,利過往亦沒有定罪紀錄,亦因本案將失去工作,故判罰港幣3000元。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鄭潤聰
被告:何東森、何力桓、利茂生
控罪:普通襲擊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案件編號:TMCC61/2023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訂閱及追蹤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