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女總督察酒後鬧醫院 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成 判囚15天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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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女總督察於去年休班期間,疑醉酒後在香港中文大學醫院涉行為不檢,遭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案件今(3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覃有方認為被告案發時情緒不穩、前言不對後語,不斷抗拒與警員合作,包括挑釁性重覆警察術語、用日文說「多謝」,其間不合情理地叫喚護士,在病房引起騷動,必然受酒精影響,遂裁定她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強調被告案發時是市民,法庭一視同仁。覃官聞言直斥,一個警員休班與否,身分都是警員,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秩序,反問「一個不遵守秩序的警員,又如何叫他人不要破壞秩序?」

覃官更直言,難以理解為何控方和警方決定只作票控,而沒有控告更嚴重控罪,例如襲擊或抗拒警務人員罪。覃官認為被告辜負公眾期望、破壞警隊聲譽,判囚15天,但考慮她為警隊服務30年,判處緩刑兩年。

被告葉文儀(53歲),被控於2023年10月22日上午6時25分至7時42分期間,於沙田澤祥街9號香港中文大學醫院7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無關醫院公立或私家 病房屬公眾地方

裁判官覃有方裁決時指,辯方其中一項主要爭議是案發位置是否屬「公眾地方」,覃官認為醫院是公立抑或私家,無關宏旨,重點在於一般公眾能否獲批准進入有關位置。覃官指出,被告案發時是病人家屬,獲批准自由出入病房,雖然病房與走廊有一門之隔,但同屬公眾地方。

覃官其後根據警員隨身攝錄機拍下的片段,詳細引述被告案發時段內的言行,例如她曾高聲說「豈有此理,你發乜神經⋯⋯佢對黃絲暴徒,佢對我係咁樣」、「我對佢哋客氣,佢哋話我耍官威」,又對到場警員說「我係一個市民,你對一個市民都唔應該咁嘅態度⋯⋯今日新界南你話事咩?」、「更加難搞嘅case我都搞過」、「阿sir可唔可以收回成命」,她更一度用日文說「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多謝)」。

被告情緒不穩、引起騷動 推論酒精導致

覃官引述證人供詞指,被告當時情緒不穩,抗拒與警員合作,更一度將自己鎖在病房裏,其後又狂奔至護士站,其間自言自語、時而大笑、時而流淚,不停重覆相同說話和警察術語,前言不對後語,甚至開始說日文,並且不合情理地叫喚當值醫護人員,在病房引起騷動。覃官指出,被告作為高級警員,必然知悉與警方合作的必要性,加上她承認案發前數小時喝過啤酒,唯一合理推論就是其不檢言行是由酒精導致,裁定她罪名成立。

辯方外籍大律師戴偉奧求情指,本案是傳票控罪,情節較輕、被告沒有案底,法庭應以罰款處理。惟覃官聞言質疑,被告是高級警員,卻在案發一小時內浪費大量警力,破壞警方形象和聲譽,法庭可判處監禁。被告此時站起打算發言,辯方律師隨即制止,並表示要先索取指示。

官斥警員休班時都須守秩序 質疑為何控告更嚴重控罪

辯方索取指示後表示,被告案發時身分是市民而非警員,又反問法庭是否所有警員一旦犯案,均須接受較重刑罰。覃官聞言直斥,一個警員不論休班與否、脫下制服與否,身分都是警員,任何時候都應遵守秩序。覃官在庭上讀出警察誓詞,強調警員在休班時都必須遵守秩序,否則市民如何相信警員能夠維持秩序?

覃官更直言,觀乎被告當日作為,他難以理解為何控方決定只作票控,而沒有控告更嚴重控罪,例如《警隊條例》下的襲擊或抗拒警務人員罪。辯方就指,控方為何有此檢控決定,不應是法庭關注的事宜,重申法庭應對所有市民一視同仁。辯方強調,被告為警隊服務30年,如今會失去長俸、面臨紀律聆訊,希望法庭考慮。

被告庭上欲發言被律師制止 庭外表明會考慮上訴

覃官判刑時強調,被告辜負公眾對高級警員的期望,破壞警隊形象聲譽,反問「一個不遵守秩序的警員,又如何叫他人不要破壞秩序?」最後判被告入獄15天,但考慮她為警隊服務多年、要面對紀律聆訊,判處緩刑兩年。

裁判官離開法庭時,被告一度站起高聲表示「May I say something in my own defence?」(我可以說些話為自己辯護嗎?),但馬上遭身旁律師按肩制止。記者其後在庭外詢問被告當時想說的話,律師隨即代為回答現階段不會多說或評論,被告欲言又止,但在記者追問下表明會考慮上訴。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裁判官:裁判官覃有方
被告:葉文儀
傳票控罪: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案件編號:STS1358/2024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H. Dav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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