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督察涉在休班期間於荃灣一間AEON超市,偷去總值700多港元的生果和凍肉,她否認一項盜竊罪受審,案件今(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莫子聰不信納被告付款前因與丈夫爭撫養權等煩惱而分心,認為她有意將未付款貨品隱藏起來,又批評她庭上作供時企圖混淆視聽,作供不可信不可靠,裁定她盜竊罪成。莫官在辯方求情時明言,「恐怕以被告嘅身分,罰款方式似乎不足夠」,最後下令索取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押後至7月17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
報稱警員的被告吳詠恩(30歲),被控於2022年11月4日,在荃灣大河道88號灣景廣場AEON超市,偷竊2盒藍莓、1盒牛排、1盒新西蘭羊排、1盒新西蘭羊架、2盒急凍蝦及1包魚柳,貨品總值786.2港元。
稱用袋隔濕貨 官指涉案貨品不如描述般「濕」
被告吳詠恩審訊時供稱,她早年移居加拿大,及後回港就業,於2019年3月加入警隊,案發時為督察、駐守新界北總區總部新界指揮及控制中心。她與丈夫育有一子,自2021年初起分居。她於案發當日到超市買食材,帶同一個藍色環保袋裝濕貨,其間袋內急凍貨品滑出,她便在袋口打結,整理後便到收銀處結帳,並取出錢包,惟見藍色環保袋開始濕透,只好將一個白色袋放在藍色袋上「隔一隔」,以免沾濕錢包。她解釋,當時正苦惱升職試、與丈夫爭兒子撫養權等事情,因而分心「冇為意」貨品沒有付款。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他不信納被告稱藍色環保袋是用於裝濕貨,指出涉案貨品根本不如被告描述般「濕」,即使是急涷食品,亦只會附上空氣中被凝結的水份;被告若希望防止滴水,理應攜帶保溫袋或膠袋,她用不防水的環保袋裝貨品,根本無助解決滴水問題。
貨物放入環保袋惹疑 身為督察理應有足夠警覺性
莫官強調,在已經有購物籃的情況下,將貨物放入環保袋,有機會惹人懷疑之餘,也容易使自身誤墮法網,「被告案發時身為督察,對刑事罪行必定有一定認知,冇理由會對呢個做法冇戒心⋯⋯(被告)理應有足夠警覺性,唔將未付款嘅貨品放入環保袋」。莫官又認為,貨品從環保袋滑出到購物籃,反而可更容易看見未付款貨品,被告根本無需要為環保袋打結。
莫官引用閉路電視片段內容指,由被告將貨物放入袋,至她行到收銀處付款,整個過程歷時不足兩分鐘,「點可能將佢(放貨品入袋一事)忘記得一乾二淨?」莫官強調,被告付款前經已放下手提電話,沒有理由會分心,也不可能忘記她當天購物的目的是「買餸」,而最終只為3枝油付款。莫官又指,被告付款離開後,曾在貨品整理區停留,理應看見藍色環保袋而會想起自己未付款;被告揹着袋離開超市時,也應會感受到環保袋的重量。
對於被告指案發時她正面對爭撫養權、升職考試等煩惱,莫官認為這些都不是她在案發當日急需處理的問題,不足以成為她分心的理由。莫官批評被告作供時企圖混淆視聽,證供不可信不可靠,沒有機會是真相。
有意找機會將未付款貨隱藏 沒閉路電視拍攝位行事
莫官認為,被告有意尋找機會將裝有未付款貨品的環保袋隱藏起來,在超市內沒有閉路電視拍攝的位置將袋口打結,付款時再以另一環保袋掩蓋在上,使他人不能夠看見裏面的貨品,故裁定她盜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將會面對法庭以外「不同層面、不同程度」的後果,故希望法庭判罰款處理。莫官明言:「恐怕以被告嘅身分,罰款方式似乎不足夠。」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初犯,裁決對被告打擊相當大,重犯機會不會再出現。
莫官最終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同時強調兩份報告的重要元素為「悔意」,惟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現階段看不見任何悔意,「如果冇悔意,即使報告建議,都未必一定會跟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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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莫子聰
被告:吳詠恩
控罪:盜竊罪 《盜竊罪條例》第7(1)條
案件編號:WKCC72/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