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千元行賄物業代理助隱瞞違約撻訂 城大副教授罪成 官拒索取社服令報告 明言很大機會判監

分享文章

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學系副教授杜渡被指2022年租用物業單位後「撻訂」,再以1,000元行賄一名美聯物業客戶總監,要求對方向美聯物業隱瞞他違約,以免卻支付1.6萬元賠償,被廉署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裁判官施祖堯今(10日)裁定他罪名成立,並拒絕辯方要求索社服令報告,明言絕大機會判監,被告獲准保釋至3月25日判刑,他聞判後低頭及深呼吸。

對於辯方指被告以為自己簽署的「臨時租約」是意向書,不具法律效力,施官不接納此解釋,認為文件內容已清晰指出各方的合約責任及不履行的後果,並強調被告數次在港租樓,更擔任商科教授,不可能誤會是意向書。

施官又引述被告發給涉案客戶總監的訊息指「私了」事件,更稱自己更習慣內地方式、香港一板一眼等,官指此反映被告的意圖並非他所謂的和解或真誠賠償,而是不讓美聯物業知道他違約,他亦知道違約的法律後果比他提出私下支付1000元大。

被告杜渡(48歲)以普通話應應訊,獲安排傳譯員協助。裁判官施祖堯今就案件作出裁決,先分析證供可信性。

官指物業代理是誠實證人 不接納辯方指她公報私仇

本案關鍵證人為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辯方指被告曾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鍾在「睇樓紙」上錯把日期寫成11月7日、無提供土地查冊紙本,鍾「公報私仇」,遭投訴後向廉署舉報被告。

施官分析指,鍾芳宙是地產經理,她於案發的2020年時看到訊息,而訊息是否有賄賂意圖牽涉複雜的議題,故她不肯定被告意圖,直至2023年她收到被告投訴,事件再次被提出,因此她作出舉報,官不認為她應被形容為公報私仇及有敵意。

證供是否可信關鍵在鍾芳宙有否誇大失實, 施官指「臨時租約」的日期是11月6日,她指「睇樓紙」日期為11月6日是自己寫錯,此解釋合乎常理。

辯方又批評,鍾芳宙於其廉署的證供,沒節錄被告在微信中提及,鍾跟公司如實報告,讓公司處理,此對被告有利;施官同意鍾芳宙指被告發大量訊息給她,她已將所有訊息提交,因此官認為她在證供一一列出訊息是不切實際。

對於辯方指鍾芳宙沒提及「臨時合約」有法律效力,施官指鍾芳宙並非律師,亦無責任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施官總結指,鍾芳宙的證供合情合理,在關鍵事件上與文件的證據吻合,故接納她是誠實可靠證人。

至於被告在其警誡錄影會面否認行賄,但施官認為其開脫性陳述違反常理,與文件證據不符 。

官指被告數次租樓且為商科教授 警誡錄影陳述違反常理

例如,被告稱以為「臨時租約」只是意向書,加上他當時未支付訂金,因此沒有法律效力,施官反駁指「臨時租約」的很多字眼指向該文件具法律效力,包括雙方同意租賃,違約的話會沒收訂金;無論任何情況下,業主或租客未能履行條款,須即時支付賠償。

施官強調,上述條款清晰不過地表明「臨時租約下」的責任,及不履行的後果,就算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士,也不可能誤會這是意向書,被告有數次租樓經驗,更擔任商科教授,其陳述完全違反常理。

被告在微信中向鍾芳宙提出以1000元直接「私了」,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解釋意思是他想賠償鍾芳宙,意思是和解,「私了」一詞僅用詞不當。施官引述被告指,在內地,有交情的話可以直接「私了」,不用讓公司知道,更指自己可能更習慣內地方式,香港甚麼都是一板一眼,施官認為這些訊息不折不扣地表達,被告所謂「私了」就是不讓美聯物業知道,私下解決取消「臨時租約」帶來的問題,與其警誡錄影會面說法不符合。

由於鍾芳宙為持牌地產經理,案發時受聘於美聯物業,施官指出鍾以美聯物業的代理人身分行事,就算「睇樓紙」日期出錯,辯方不能推翻鍾是代理人此不折不扣的事實。

施官又指,鍾芳宙沒向被告提供土地查冊文件,不影響「臨時租約」法律效力,而被告沒按「臨時租約」條件即時支付按金,是因為各方同意可於翌日支付按金,亦無損法律效力。

對於辯方指被告提出支付鍾芳宙1000元是真誠賠償,而非賄賂,施官稱如果是賠償,不需要說一大堆「內地」及「私了」等,可見此筆金錢絕非單純賠償,而是被告知道如果鍾向美聯報告,法律後果比1000元大。

施官最後指,被告在微信訊息表示不再租屋,違反「臨時租約」,美聯有權追討1.6萬元賠償,被告不讓美聯物業知道,有損它作為鍾芳宙的主事人之利益,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指涉案金額少且案發逾3年 冀法庭考慮不判即時監禁

辯方將被告的履歷及學術成就等資料呈遞法庭。辯方稱,知道貪污相當嚴重,一般而言要判即時監禁,但有案例指向如果有很特別的情況,法庭可考慮不採用即時監禁。

辯方並指,本案涉及金額較少,其他行賄案件則涉及數百萬元,加上被告在20分鐘的短時間內,就著鍾如實向公司交代。

辯方另提及,案發至今逾3年,延誤對被告造成很大心理壓力。

辯方希望官可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用「開放式角度睇」,施官拒絕指只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亦明言「絕大機會都係監禁」。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被控於2022年11⽉6⽇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1,000元利益,作為鍾芳宙協助被告向美聯物業隱瞞⼀份就⼀項物業訂立的物業臨時租賃協議,該協議已於2022年11月6日由鍾促成、⿈偉強作為業主和杜渡作為租客簽訂,⽽同⽇因杜渡違約⽽被取消。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施祖堯
被告:杜渡
控罪: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案件編號:STCC3709/2025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