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2穿「光時」上衣 曾犯舊煽動罪無業男認「新煽動罪」囚14個月 官批「密謀犯案、不知悔改」 需提高量刑起點以儆效尤

分享文章

有舊煽動罪定罪紀錄的27歲無業男子,被指今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時」字眼上衣,以及戴上黃色「FDNOL」、意即「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被警員截查後被捕。被告本周一承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還押至今(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14個月,成為新煽動罪下的首案判刑個案。

總裁判官蘇惠德頒下的判詞指,被告挑選「6.12」此特別日子外出為預謀犯案,指示威者視當天為具標誌性的日子,當日堵路行為後,連串動亂揭開序幕斥被告「藉一個象徵啟動的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的風險」,並指如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煽動發生,「最終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蘇官又指,被告在干犯舊煽動罪出獄後,便從台灣購入涉案煽動衣物,斥被告「密謀犯案,明顯不知悔改」,並指需把量刑起點上調三個月,以儆效尤。

被告諸啓邦(27歲,無業)本周一(16日)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情指,被告在今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時」上衣,及戴黃色「FDNOL」、意即「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徘徊後被捕。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指「光時」意即將香港回復到1997年由英國管治的年代,「五一」信念與此大致相同,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的訴求。他明知犯法,但認為6月12日是反修例運動的重要日子,故特意穿上涉案T恤,向公眾展示理念。

斥被告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

總裁判官蘇惠德今就判刑頒下判詞,當中分析指,立法機關修例後將新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大幅調高至7年,當中考慮控罪的嚴重性及普遍性,為法庭量刑的參數,反映立法機關欲加強打擊煽動罪行;又指立法過程評估了社會出現煽動性行為的風險及普遍性,藉更嚴峻的刑罰預防罪行,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

就辯方求情時指,裁判法院最高僅可就此罪判處兩年監禁,而非如舊煽動罪般,最高可將再犯的被告判處三年監禁,蘇官就認為,司法管轄權與立法原意無關。

判詞又強調,被告從台灣購入具煽動字句的上衣後,挑選「6.12」此特別日子外出,趁機宣揚危害國安的訊息,屬有預謀犯案,形容6月12日是一個被示威者視為具標誌性的日子,當日金鐘及灣仔一帶的堵路行為,為日後連串動亂揭開序幕,令社會飽受暴動等衝擊,大量公共設施因而被破壞,導致社會秩序失衡。他在判詞中斥被告「藉一個象徵啟動的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認為被告行為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的風險,情節並非輕微。

指被告攜帶排泄物是打算隨時準備以暴力方式維護其信念

判詞明言,涉案字句涉鼓吹香港特區政府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秩序實踐其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企圖挑起大眾對執法部門及政府的仇恨和藐視,造成撕裂及分化;又指「如法律不及早介入,而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最終在疊加效應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中」,故判刑必須反映法例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

就辯方指被告犯案時間短暫,蘇官在判詞中反駁,被告原打算以涉案打扮前往用膳,若非被警方截停,涉案時間不會如此短暫,被告在市區內活動之目的是宣揚理念,公然挑戰法律。認為即使被告沒成功煽惑任何人,也只是沒有加刑因素。

另就辯方指,法庭不應假定大部份市民大眾受國安推廣後,仍無知、輕易地受煽惑,被激起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蘇官就認為這不單須防止無知的人盲目仿傚,亦必須阻嚇已持有或認同被告主張的人危害國安。至於被告稱攜帶排泄物是為撒向不認同其理念的人士,判詞表示此行為雖沒被檢控,但已反映被告對信念之執著,打算隨時準備以暴力方式維護其信念。

官指「五大訴求」口號可能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和警隊的仇恨

至於辯方指原訟法庭在「初選案」中,沒裁定「五大訴求」口號帶有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意思,故被告在警誡下指「五大訴求」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大致相同、帶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的訴求」的含意,屬錯誤詮釋。判詞反駁,被告的理解是否正確並不重要,法庭關注其犯案意圖,指被告企圖透過「五大訴求」的口號煽惑他人推翻政權,儘管口號不能達致預期效果,但不會減輕罪責;且該口號是示威者在2019年社會動亂中經常呼喊的口號,可能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和警隊的仇恨。

考慮被告的手法、處境、意圖、對國家安全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等,蘇官採納1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於2024年1月因類同控罪被判監,卻在同年3月於台灣購買印有煽動字句的上衣,可見被告「出獄後不久便密謀犯案,明顯不知悔改」,反映判罰阻嚇力不足,其前科屬加刑因素,遂把刑罰上調3個月,加強對被告的恫嚇力,以儆效尤,量刑基準被加至21個月,經認罪扣減後,被告被判監14個月。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
被告:諸啓邦
控罪: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條;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有意圖而遊蕩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