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審訊後被裁定當中11罪成,判囚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是香港回歸以來首宗發布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上訴庭今(4日)開庭處理。上訴方力陳煽動罪屬普通法控罪,律政司須證明上訴人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律政司一方反駁指毋須證明,因非暴力行為如網絡攻擊亦可能危害國安,強調政府有強烈迫切需要維護國家安全。上訴庭3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將於9個月內頒布裁決。
上訴人為譚得志(現年50歲)原被控14項控罪,控罪發生在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之間,場合分別為銅鑼灣、牛頭角、 黃大仙、觀塘、藍田、旺角街站,以及「大埔中學生 無懼白色恐怖」集會、銅鑼灣東角道舉辦的「健康工作坊」。控方指稱譚在多個場合叫喊或帶領叫喊「光時」約171次、逾百次「黑警死全家」、約11次「打倒共產黨」等。
案件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開審,主審的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於2022年裁定譚其中11罪罪成,分別為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1項「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罪」、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罪」、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根據譚的Facebook專頁,他已就本案服刑完畢。
譚今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Philip Dykes)、大律師譚俊傑代表。譚身穿灰色西裝外套,精神不俗。答辯方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有關申請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爭議區院無本案司法管轄權 律政司須證明實際煽動暴力
上訴方指煽動罪是普通法罪行,並非成文法罪行,根據國安法第41(3)條,危害國安的審訊應循公訴程序進行,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8條,若該為可公訴罪行且不包括在附表2第III部內,裁判官才有權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不過本案涉及的煽動罪包括在該附表當中,因此上訴方認為區域法院並沒有司法管轄權,應交由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方又指,律政司一方必須證明普通法之下的煽動意圖,包括上訴人是否實際上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否則與《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相稱。不過,若法庭不接納煽動罪是普通法罪行,上訴方將爭議控罪的合憲性。
上訴方續指,原審法官陳廣池接納了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對「光時」的解讀,但正如辯方專家證人、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所言,「光復」亦曾用於「光復上水」等抗議活動,不止有「港獨」的意思,希望法庭考慮不同人亦會有不同的理解。
上訴方又提及原審法官陳廣池就「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2年,以此對比潘榕偉煽動案(該案被告在Facebook群組以網名「金正恩」帳戶發帖,聲稱有示威者在新屋嶺扣留中心遭性侵及殺害,呼籲他人到場「包圍」及「救出義士」),指該案被告被律政司上訴後,上訴庭以監禁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改判囚13個月,相比之下,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的判刑屬過重。
律政司引大公報案毋須證煽暴意圖 政府強烈迫切需要維護國安
就司法管轄權的問題,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控罪書上清楚寫明循《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起訴上訴人,煽動罪顯然不屬普通法罪行,而是成文法罪行;至於國安法條文提及危害國安罪行的案件可循公訴程序進行,有關字眼並無強制性。不過首席法官潘兆初留意到條文的英文譯本當中並無提及「Shall」或「May」等字眼,周遂強調需視乎不同情況考慮,並非絕對要循公訴程序進行。
周又引述1952年的大公報案例,指出控方毋須證明普通法下的犯罪意圖,亦毋須證明上訴人涉及煽動暴力,皆因除了實質的暴力行為,一些非暴力行為如網絡攻擊亦可能危害國安,強調政府有強烈迫切的需要維護國家安全,並指這樣不會削弱市民合理批評政府的權利,有關平衡及限制顯然屬相稱(proportional)。
就上訴方質疑判刑過重,周指出上訴人其中一控罪涉於大埔煽動中學生參與非法集結,屬加刑因素,因此原審法官的判刑並無不妥之處。
3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將於9個月內頒下裁決。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彭寶琴
申請人:譚得志
法律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Philip Dykes)、大律師譚俊傑
答辯方:律政司
法律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控罪:發表煽動文字罪、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罪、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罪、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
案件編號:CACC62/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