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有敲詐集團用交通事故「碰瓷」,警方今年2月到位於旺角的林逸華律師行蒐證,但律師行指遭檢走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保護的客戶檔案,該些檔案不應該被披露,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上周聆訊駁回申請。
法官今(3日)頒判詞解釋指,在涉事62案的檔案中,警方已將33案的檔案歸還給申請人,餘下29宗的檔案所涉及之客戶沒有回應或表示不會出席聆訊等。
判詞並強調,似乎至少有表面證供顯示相關檔案因欺詐或其他罪行而產生,並引述警務處處長一方的分析指,有強而有力的表面證供顯示,涉事文件有偽造的車輛維修收據、收入證明、補品收據,以及諸多關於收入損失的虛假索償。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林逸華律師行,入稟狀指,警方今年2月到位於旺角的林逸華律師行,持搜查令檢走68個檔案,指為調查欺詐、虛假文書等罪行。不過,申請人指當中有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保護的客戶檔案,涉及62宗案件。
入稟狀續指,保密權受《基本法》第35條保護,涉事所有客戶均未提出放棄保密權,加上如果警方沒有較強的表面證據證明相關檔案涉上述罪行,檔案不應該被披露,遂要求法庭宣告該些檔案受LPP保護。
高等法院上周審理案件,申請人沒有派代表應訊,答辯方、即警務處處長一方指申請方表示不繼續案件,亦沒有存檔任何陳詞支持其申請。法官高浩文遂駁回本案申請。
涉62宗案33宗檔案已歸還 其餘僅6宗有回覆
法官今頒布判詞,指申請人在4月與警務處處長達成協議,容許警方和律政司的指定人員查閱指稱受LPP保護的資料,而且在涉事62案的檔案中,警方已將33宗案件的檔案歸還給申請人,餘下29宗案件的檔案涉及申請人的14名客戶或前客戶。
判詞續指,律師會之後亦介入申請人業務,申請人停止執業,無法繼續參與聆訊,而且律政司代表警務處處長致函上述客戶,通知有本案聆訊,僅收到6人回覆,當中2人指不會挑戰搜查令;1人表示中立,不會出席聆訊;1人指不會放棄LPP,但因為無法承擔訟費,故不會出席聆訊;餘下2人無意主張LPP。判詞表示,總結而言,沒有任何一人參與聆訊,以及存檔任何證據或陳詞,以挑戰本案搜查令。
判詞亦指本案司法覆核基礎全無理據(In any event, none of the three intended grounds of review had any merit)。判詞分析指,申請人稱所有客戶均未提出放棄LPP,但亦沒有任何人主張LPP,他們亦沒有存檔證據或陳詞。
警務處長方指:29宗不具LPP保護 因涉欺詐等
判詞並強調,警務處處長方指出涉事29宗案件的檔案不具有LPP,因為LPP不適用於涉及欺詐的犯罪文件,法官認為按照處長方提供的證據及陳詞,似乎至少有表面證供顯示相關檔案因欺詐或其他罪行而產生(it seems to me that there is at least a strong prima facie case that the materials of the 29 Actions came into existence as part of fraud or crime)。
判詞續指,處長方的分析稱有強而有力的表面證供,顯示涉事文件有偽造的車輛維修收據、收入證明、補品收據,及諸多關於收入損失的虛假索償。
判詞並認為,搜查令已保護受LPP保障的資料,警方密封處理相關資料,而且在警方搜查期間,申請人沒有提出LPP爭議。因此,判詞直言就算申請人繼續本案申請,法官也會駁回申請許可。
法官又批評,申請人表示不會採取進一步行動,但沒有自行申請終止聆訊,浪費訟費和法庭時間,亦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向客戶索取明確指示,因此下令申請人支付訟費。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高浩文
申請人:林逸華律師行
建議答辯人:警務處處長
案件編號:HCAL417/2026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