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懲教助理認收賄 判囚6個月 官指被告工作表現優良屬「應份」 非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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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懲教助理涉收取3次、合共10,100元的賄款,將一些未經授權的物品,包括眼鏡、香煙、打火機、練習簿等,引進荔枝角收押所予一名還柙人士。懲教助理早前承認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6個月。

被告早前認罪後,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為他索取一份背景報告,辯方今指,該報告顯示被告有賭波的壞習慣,曾借貸共約50萬元,至今仍有20萬元未償清債項;被告對犯案感後悔,願意承擔責任。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指,接納被告在懲教署的工作表現優良,但不構成減刑因素,因為是被告職責所在、「應份」的事。

被告金永勤(34歲,報稱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他被控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6月27日、8月1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分別接受港幣8,000元、1,000元及1,100元,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囚犯吳天文。

背景報告有賭波壞習慣 曾借貸共約50萬元

被告早前認罪後,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為他索取一份背景報告,辯方今指,報告顯示被告有賭波的壞習慣,曾借貸共約50萬元,至今仍有20萬元未償清債項。辯方又指,報告顯示,被告對犯案感後悔,願意承擔責任,事件令當局及家人失望,被告承認錯誤,打算出獄後任職的士司機。此外,被告2018年診斷有自閉症,他的妻子認為患自閉症有影響二人的婚姻,但妻子支持被告改過。

香淑嫻判刑指,被告第一時間坦白認罪,雖然接納被告在懲教署的工作表現優良、獲上司嘉許,但不構成減刑因素,因為是被告職責所在、「應份」的事;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有欠債問題,亦解釋到為何被告會有貪念出現。香官指,根據上訴庭指引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決定3項控罪均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刑至6個月,3罪刑期同期執行,判被告監禁6個月。另外,被告須償還犯案取得的共10,100元款項,扣除被搜出的款項及保釋金,須在7天內還餘款7,000元。

根據同意案情指,被告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分別為當時的還柙人士吳天文及吳的胞妹吳樂澝。案情指出,2022年5月21日吳天文在胞妹吳樂澝探訪時,着胞妹將「八份禮物」交予「咖啡」,後知是被告金永勤;吳樂澝其後對吳天文表示已按照所說去辦。吳天文其後在吳樂澝探訪時,再指示要眼鏡和香煙等物品。金永勤其後與吳樂澝多次通訊及會面,先後從吳樂澝接收2副眼鏡、香煙、打火機、原子筆、練習簿等物品,其後涉分3次、分別收取8,000元、1,000元及1,100元的款項。

至於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吳天文及吳樂澝,早前已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分別被判囚6個月及3個月。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
被告:金永勤
控罪: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案件編號:WKCC234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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