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九巴車長兼排車員於2023年清晨,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停車場倒車時疑撞倒同事,同事在逾兩小時後被發現倒地,送院後不治。車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今(16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二天審訊。
被告出庭作供,指事前不認識事主,登上涉事巴士時「冇發現」事主,辯方關注:「有冇覺得倒車過程中有撞到嘢?」被告回答:「冇。」被告提到,他因本案獲得警方保釋後,沒有再上班,「因為嗰陣時根本個人成日諗住呢件事,心情好差,後來有人帶我去急症室睇醫生」,此時法官練錦鴻打斷謂:「同我哋呢件案件有冇關係㗎?」法官又着辯方「控制你嘅證人」。被告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7月24日裁決。
被告孫偉亮(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臨華街九巴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RJ5671的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案件昨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提及他身為九巴車長,亦是排車員,已有近8年排車經驗。案發當日,他負責車廠5樓天台停車場E及F區的排車工作,當中15輛巴士由他負責,包括涉事巴士RJ5671,由於該些巴士本身停泊在行車通道,他將巴士駛離後,需要作出記錄,再由派更員通知當值車長,有關巴士最終的停泊位置。
登車前大掣已被啟動 被告:唔係我着架車
被告提到一般啟動巴士的做法,他會先按總掣,拍其員工八達通卡,再打開引擎,直至開車前,他會檢查司機位側窗有否打開,車頭大燈、前後危險警告燈有否亮起,但案發當日由誰啟動涉事巴士,他現時已不肯定。
法官練錦鴻一度關注,被告如何確保車尾危險警告燈有亮起?被告稱,他由車尾行至車頭時,「見到架車着咗大掣」。法官即指:「即係唔係你啟動架車㗎啦?」此時被告稱:「唔係我着架車。」辯方遂問,會否是由昨天出庭作供的車長張國松啟動涉事巴士?被告同意。
辯方指,最終一名車長同事被發現在涉事巴士車底,其後死亡,關注被告事前是否認識事主,被告表示「唔識」。辯方再問,被告行向涉事巴士取車及上車時,有否見到事主?被告分別答「見唔到」及「冇發現呢位死者」。辯方亦問:「有冇覺得倒車過程中有撞到嘢?」被告回答:「冇。」
案發現場光線較差 亦有清潔等人員在工作
庭上關注現場的燈光,被告稱,庭上播放的片段「好似光線充足」,但鏡頭有夜光功能,實際燈光是「差啲」,而案發後,天台停車場有加裝燈光,加強了該處的光線。
法官另關注,案發時段、即清晨4至5時左右,除了約10名排車員外,天台有否其他人正在工作?被告回應:「冇喇。」
法官續指,據昨日證供提到現場另有清潔工人,被告今庭上確認。法官聞言稱:「嗰啲係咪人嚟㗎?」被告稱「係」,並確認在場亦有清潔工及維修人員,計及排車員後,最多會有13至14人。
事發後沒有再返工 後來被送往急症室求醫
被告亦提到,他完成排車工作後,便開始駕駛巴士,其後獲同事告知,他牽涉一宗意外,並返回九龍灣車廠,同月9日獲警方保釋。辯方關注,被告事後有否繼續上班?被告回應:「9月9日之後冇返工,因為嗰陣時根本個人成日諗住呢件事,心情好差,後來有人帶我去急症室睇醫生。」
法官打斷謂:「同我哋呢件案件有冇關係㗎?」辯方確認無關,但上述為案發之後的情況,法官遂指:「控制你嘅證人啦。」
被質疑無望車後方 堅稱已由車尾行至車頭
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上車前無望巴士後方情況,被告不同意,強調他由左邊車尾行至車頭,繼而才上車,「我係睇晒所有後面嘅環境同情況」。
控方又指,片段見到被告在車上左右望側鏡,但不見他抬頭向上望後視鏡螢幕,被告再次不同意,「坐喺度隻眼已經望得到」,即遭控方質疑,片段見被告在轉彎時有抬頭望,被告解釋,當時準備轉彎,「更加要關注住,所以動作會大啲」。
法官問道:「你知道有盲點㗎可?左右側鏡睇唔到正後。」被告表示知道,亦同意若要觀察巴士正後方情況,需要望後視鏡螢幕。控方遂指,被告在倒車過程中,不能排除隨時有人出現在巴士後方,被告同意。
同意「窒下窒下」等倒車方法更能免碰撞
控方質疑,為何被告不「行下又慢啲」、「窒下窒下」地倒車?被告強調「因為已經望得好清楚後面嗰個情況」,但同意如採用控方所指的方法,更能避免碰撞。控方指,被告案發時的駕駛方式,明顯對該處的行人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被告不同意。
在辯方覆問下,被告進一步提及倒車時要關注左右側後鏡,亦要「顧住埋嗰咪錶」,留意有否超速,「邊有可能特別關注(後視鏡)螢幕」。法官不解道:「你揸咗車咁耐,感覺唔到架車幾快幾慢咩?」被告則表示需要「穩陣啲」。
被告作供完畢,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7月24日裁決。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練錦鴻
被告:孫偉亮
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案件編號:DCCC16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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