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車廠內車長疑被撞倒後斃命 排車員否認危駕引致他人死亡 官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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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九巴車長兼排車員於2023年清晨,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停車場倒車時疑撞倒同事,同事在逾兩小時後被發現倒地,送院後不治。車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今(1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案發當日清晨4時許,事主被拍到曾經過涉事巴士右車頭,其後被告登上該巴士及倒車,駛至另一停車位,直至早上7時許,涉事巴士駛走,事主才被發現躺在地上。法醫判斷其死因為多處受傷,傷勢與曾被行駛中的汽車撞倒或輾壓脗合。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在倒車期間無確定巴士後方情況,車速過高,且沒響號警告。負責替涉事巴士安裝泊車感應器的人員供稱,他事發後曾檢驗巴士,發現有4個泊車感應器失效,其中3個位於車尾。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審訊明續。

被告孫偉亮(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臨華街九巴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RJ5671的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事主死因多處受傷 與被車撞或輾壓脗合

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於2006年6月入職九巴,曾接受倒車培訓,2020及2021年均有重溫課程,事主羅育權則於2023年5月入職。每晚巴士結束服務後,均會駛回車廠,如指定泊車位被泊滿,將泊在通道位置,案發當日清晨約4時起,被告負責「排車」工作,將巴士移至適當位置。

至清晨4時48分,被告登上涉事巴士,他倒車及以L型左轉,花了約1分鐘將該巴士駛至另一停車位,直至早上約7時10分,有車長發現事主躺在地上,救護員到場後,已有九巴職員為事主進行心肺復蘇法。事主被送院後,早上7時49分證實不治。經檢查後,事主右枕骨凹陷及裂傷、四肢和驅幹有擦傷、右下肢內旋變形等。法醫檢驗遺體後,認為事主死因為多處受傷,傷勢與曾被行駛中的汽車撞倒或輾壓脗合。

記錄儀沒意外過程 見事主行到巴士車尾

警方事後檢取其他巴士的行車記錄儀片段,均未拍攝到意外發生的過程,但拍攝到清晨約4時47分,事主出現在涉事巴士的右側前方,其後走到車尾,被告之後登上該巴士司機位,倒車時曾左右觀察,之後離開。片段亦拍到,早上7時05分,當涉事巴士駛離時,已見到事主躺在地上。

承認事實又指,涉事5樓停車場時速限制為每小時15公里,根據黑盒記錄,被告倒車時的車速為每小時14.9公里至15.3公里,最高速一刻達到每小時16.1公里。此外,根據培訓內容,除非別無選擇,否則司機不應倒車,即使需要倒車,司機應打開後側窗,以極慢速度行駛,並在必要時響號。

控方指泊車感應正常 證人卻指有3粒失效

控方開案陳詞指,在2023年8月的月度檢查中,涉事巴士曾更換一個泊車感應器,該系統運作正常,警方歸還巴士後,在未更換感應器之下,巴士恢復運作,故此,案發期間感應器運作正常。

控方亦指,被告在倒車前及期間沒確定巴士後方情況,倒車期間車速過高,亦沒響號警告可能在倒車路線的人士,危險駕駛導致事主死亡。

控方傳召負責維修巴士的人員李文輝出庭,他指,公司獲外判提供九巴的安裝及維修服務,他於2021年2月曾為涉事巴士安裝泊車感應器,巴士尾部有4粒,左右兩側各2粒,感應器可偵測0.1至2米內的障礙物,一旦偵測到障礙物,便會響號及發出閃燈。

李指,九巴負責定期檢查,如在兩年保養期內發現有損壞,會通知他們進行維修,事發時已過保養期。法官關注,根據記錄,九巴有否向公司匯報泊車感應器有損壞?李回應:「我手頭冇呢個資料。」

在辯方盤問下,李確認於事發後、同年9月14日應警方要求,曾前往九龍灣汽車檢驗涉案巴士的泊車感應器,發現巴士車尾有3粒失效、左側有1粒失效,不能運作。辯方問李,若車尾有3粒失效,假如有物體在0.1至2米內,是否都感應不到?獲李確認。控方在覆問時關注,仍然運作的感應器,可否幫助感應車尾的物體?李表示不可以。

另一車長兼排車員作供 指事發時光線不足

九巴車長兼排車員張國松出庭作供,他於1995年入職九巴,案發當日,他清晨近4時開始當值,與包括被告在內的約10名車長一同在停車場「排車」,即「將堵塞喺巴士廠嘅巴士,運去可以停泊巴士嘅地方」,涉事E及F區通道上,分3行停泊了合共33部巴士。

法官關注當時的燈光如何,張表示現場為白燈,惟由於有許多巴士,加上「好多燈都唔着」,所以燈光較暗,光線亦不足。法官續問案發時制服是甚麼顏色,張稱制服前紅後黑,紅色部分「都幾鮮,有啲似『肯德基』」,背部下方則有兩條反光帶,但隨時間會變舊,反光帶有機會變得不清楚,而若然「攝衫」,「條反光帶就睇唔到㗎喇」。

辯方關注,九巴有否提供排車方面的訓練或資料,張確認沒有,主要是靠前輩教授後輩,實際排車時亦無人指揮,同事之間靠默契分工。法官聞言稱:「其實就係將啲車,鬆動咗佢,呢啲手板眼見功夫嚟嘅啫?」張笑言「唔係」,因該位置狹窄,需時「慢慢泊」。

限駕駛時速15公里 靠貼通告未必人人知

張提到,天台停車場打橫有3條通道,其中兩條通道的行車方向是「由右至左」,只有最底的通道、即涉事E及F區的通道,行車方向是「由左至右」,換言之司機需要向右倒車,惟事發後,所有通道的行車方向已統一為「由右至左」。

至於天台車速限制為每小時15公里,辯方詢問張是否每位車長都知悉?張表示案發時有在廠房及站頭張貼通告,但未必人人都知,事發後加裝系統,一超速使會響,「而家一定知」。

法官裁定表證成立,審訊明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練錦鴻
被告:孫偉亮
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案件編號:DCCC16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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