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婦涉社交平台發布煽動言論 認煽動罪囚4個月 12歲兒今為見母到庭 法官問辯方給幼童看此情景「心智上會唔會有唔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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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8歲家庭主婦被指自去年6月起,使用Facebook及Twitter帳戶發布煽動言論,包括「光時」口號宣揚港獨訊息,又轉發黑色紫荊旗涉侮辱國旗及區旗等,於上月被捕。婦人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煽動罪,被判囚4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當年的社會混亂雖然已經沉寂,但對一些人來說尚未平伏,仍然耿耿於懷,容易被挑起情緒,令死灰復燃,並指觀察到涉案帖文有針對挑起他人的情緒及內容尖銳,犯案亦持續了一段時間等,但被告個人影響力有限,絕大部份是轉發他人帖文而非親自製作等,相對同類案件的嚴重程度較低。

被告羅愛華(48歲)報稱家庭主婦。認罪案情指,被告擁有1個Facebook及2個Twitter帳戶,警方發現該3個帳戶在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共發表65段具煽動性的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包括一隻披着中國國旗的獅子在吃人的圖片、帖文「沒有共產黨 才有新中國」、「打共匪」、「中共迫害人民/控制思想 人民成共產黨工具」等。另外亦有涉及警方的帖文,包括「警黑合作 襲擊市民」、「沒有暴民 只有暴警 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願三萬黑警墊屍底,以祭手足亡魂」等等。被告亦有發布「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等口號;以及轉發「黑色洋紫荊旗」指為香港國旗、指「願榮光歸香港」為香港國歌等。

求情指被告毫無影響力 帖文大部分屬轉發非自創

辯方在判刑前求情指,被告並非政治人物或知名人士,是一名毫無影響力的人士,涉案的Facebook及Twitter帳戶受眾不算多,而且案發時間在去年年中至今年3月,社會氣氛相對平和,引致的後果也相對較小。辯方又指,涉案的帖文大部分屬轉發他人的帖文,不涉及自己的創作或加一些進一步評論,手法相對單純,亦沒有證據顯示引致一些非法活動。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質疑,縱使案發時社會氣氛較之前好,但被告的「情緒、情懷」上仍然一直「放唔下」或未完全平伏,被告的帖文有機會令「死灰復燃」。

辯方另指,被告患抑鬱症,亦需獨力照顧4名子女,包括今年考文憑試的三女及年僅12歲的幼子。幼子今日有到庭看媽媽,並有寫信予法庭,內容寫到「請你放我媽媽回家」。羅官問辯方,這樣年幼的小童看到如此情景,對他的「心智上會唔會有啲唔好嘅影響」,又指這是一個犯法後判刑。辯方表示因小兒子不能探訪被還押的母親,故希望到庭看她。

官指內容尖銳易挑情緒 埋伏危機

羅德泉判刑時指,當年的社會混亂雖然已經沉寂,但對一些人來說尚未平伏,仍然有人耿耿於懷,容易被挑起情緒,令死灰復燃;重提舊調會起支持及鼓勵的作用,埋伏危機,並指觀察到涉案帖文有針對挑起他人的情緒及內容尖銳,犯案亦持續了一段時間等,帶來的風險是有根據而非憑空想像出來。不過,羅官認為被告犯案非經精密部署、其個人影響力有限、沒有呼籲其他人參與未來的活動、絕大部份是轉發他人帖文而非親自製作等,相對同類案件的嚴重程度較低。

羅官決定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刑至4個月監禁。至於被告需照顧家人的求情不能構成減刑理由,指被告犯案顯而易見會招致牢獄後果。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罪行,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
被告:羅愛華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案件編號:WKCC133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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