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婦向鄰居冷氣機擲糞及損壞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抑鬱症 案件押後8.21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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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歲家庭主婦去年涉向樓下單位冷氣機擲糞便,以及損壞該單位的閉路電視鏡頭,她否認兩罪,暫委裁判官何子俊今(15日)裁定她全部罪成。何官指片段顯示有人從被告居住的單位將涉案物品傾倒,辯方未有證明其他人士到被告單位傾倒物品,因此裁定是被告作出,加上事主供稱涉案物品發出惡臭,而辨認糞便毋需科學驗證,即使未能證實確是糞便,至少是控罪所指的惡臭物品。

涉事攝像頭被安裝在15樓天井窗台,何官並指,片段可見被告特意走到涉事樓層,做出推的動作,再急速逃離,其後傳來巨響,攝像頭在大廈一樓被尋回,已無法被啟動。何官指被告未有就其不尋常舉動作供解釋,遂基於累積效應,裁定被告蓄意將攝像頭推出去。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患抑鬱症。何官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將案件押後到8月21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孫兆芳(59歲,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2025年5月31日,在筲箕灣道延齡大廈15樓走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冼姓事主的一個閉路電視攝像頭;及於同年6月6日至7月13日之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糞便或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在延齡大廈15樓某室的冷氣機上。

閉路電視拍到被告做推的動作後急轉身 攝像頭跌落一樓天井

被告不認罪,由大律師卜亞楠代表,暫委裁判官何子俊今先後就兩罪作裁決。就刑事損壞罪,他指片段顯示,被告在當日下午5時多在15樓走廊出現,之後事主女兒的男友在15樓天井窗台位置安裝攝像頭,並有有片段顯示被告之後探頭看向天井,接著朝向窗台位置做出推的動作,再立即急速轉身,之後傳來巨響,攝像頭事後在大廈一樓被尋回,但它已無法被啟動。

對於辯方指不能排除被告只是推開窗戶,但何官指被告居於16樓,她毋需專程到15樓推窗,其說法缺乏合理基礎,加上攝像頭在被告未出現的7分鐘內未有跌落,可見它並非極度不穩定、容易因為風或震動等跌落。

何官續指,如果被告純粹推開窗,她毋需事先探頭查看是否有人,加上她之後急速轉身逃離,而就被告為何專程去16樓及即時逃離,被告未有就這些不尋常行為作供解釋。

何官遂基於累積效應,認為唯一合理推論為被告蓄意將涉事攝像頭從15樓推出天井,令它跌到1樓平台,然後喪失監察功能,構成損毀,裁定被告刑事損壞罪成。

有10晚有人從被告獨居單位倒惡臭物 官不接納疑他人到訪

至於「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私人財產」罪,何官指片段顯示在涉案時段,即5個星期內有10晚,有人從被告居住的16樓單位傾倒物品,片段拍不到該人容貌,不過事主指被告獨自居住。

雖然辯方指被告胞姐及朋友會到訪被告單位,但何官指被告沒有作供證實此事。若假設有其他人剛好在10個不同晚上於被告單位出現,而且每次傾倒同一物品,何官則認為此假設極不合理。

由於被告沒有出庭作證,控方又已證明涉案物品從被告單位傾倒而出,何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傾倒物品。

就涉案物品是什麼物質,何官指辨認糞便毋需科學驗證,可根據日常經驗及氣味等判斷,而事主及事主女兒皆指涉案物品極為惡臭,加上事主女兒為註冊護士,即使未能證實確是糞便,至少是控罪所指的惡臭物品。

何官指被告未有事主同意下將惡臭物品倒至其財物,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抑鬱症,多年來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又指被告曾將拾到的財物交到警署,「證明被告人品非常好,唔係貪心嘅人」,冀法庭用罰款或緩刑處理。何官拒絕判罰款,而是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將案件押後到8月21日判刑。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何子俊
被告:孫兆芳
控罪:刑事損壞、「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私人財產」
案件編號:ESCC203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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