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菜館男侍應請病假遭解僱 平機會代入稟告僱主直接殘疾歧視 獲裁感情損害賠償2萬元 官下令公司一方須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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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菜酒家男侍應入職不久,在試用期間被診斷患「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獲發4天病假,他即將復工時,獲公司告知已被解僱,原因是擔心他會病發,男侍應早前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指公司將他辭退是對他作出直接殘疾歧視,要求公司就其感情損害賠償6萬元。法官陳錦泉表示,公司見申索人患病而將他辭退,「幾明顯睇到係出於歧視而解僱」,考慮公司不曾在言語等方面侮辱申索人,而案發時申索人只工作了數天、仍處於試用期,歧視情節較案例輕微,惟必須讓公眾知悉,此等行為社會並不能接受,亦會有法律後果,下令公司作出2萬元賠償,另須支付訟費。

申索人:入稟非為錢 「咁嘅僱主,要畀社會知」

申索人鍾愛文在庭外表示,當時正值疫情,上班數天後遭解僱感到徬徨,直指「我哋呢啲草根,手停口停」。被問及是否滿意裁決,他直言入稟並非為錢,「佢哋完全唔覺得自己有錯,咁嘅僱主,要畀社會知」。

申索人鍾愛文;答辯人為盈津(香港)有限公司經營魚翅大排檔,今天沒有法律代表,亦無派代表到庭。

入稟狀指,2021年5月9日,申索人經朋友介紹下應徵「魚翅大排檔」的樓面職位,獲以月薪1.6萬元聘用,並設一個月試用期,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後,申索人於兩日後開工。同月20日,申索人的左腳感到痛楚,求診後證實患「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獲發4天病假,申索人即日將醫生證明書傳送予經理,翌日獲朋友告知其職位有人頂替,答辯方則着他康復後才復工。

入稟狀續指,申索人於同月27日告知經理,差不多痊癒,29日可以復工,經理卻獲告他已被解僱,另公司通知已聘請其他人代替其職位。申索人回酒樓取工資時,經理表示擔心申索人會病發,因此將他解僱。

疫情下突遭解僱 受很大衝擊、感徬徨

法官陳錦泉關注,答辯人曾否對申索人作出言語及行為上的歧視,包括在同事面前提起申索人患病,或任何事令他感到尷尬等。申索方確認沒有,但由於工作由相熟的朋友介紹,申索人本以為「會做得長久」,惟在疫情下突然遭解僱,他受到很大衝撃,亦感到徬徨,重申法庭需要向公眾發出訊息,強調歧視行為不被社會容許。

陳官聽罷陳詞後即日作出裁決,表示由於答辯人沒有出庭,收到申索通知書後亦沒有向法庭存檔回應文件,遂裁定答辯人敗訴。

至於感情損害賠償方面,陳官引述兩宗案例,參考該些申索人工作的年資、所受歧視的情況。其中「蕭啟源」案例指,在校任教逾10年的申索人確診患上直腸癌後被解僱,就感情損害的賠償,法庭裁定校方需賠償獲3萬元。另一案例、「郭永新」案則指,任職家庭司機的申索人多年來因患心漏病及腎病,而需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但醫生判斷其工作能力不受影響,某次申索人因要到檢查而請假,遭僱主妻子吹毛求疵,申索人工作超過半年後遭解僱,法庭最終下令該申索人可獲5.5萬元賠償其感情損害。

官:「一知佢病就炒佢,幾明顯睇到出於歧視解僱」

陳官認為,本案而言「(答辯方)一知佢病就炒佢,幾明顯睇到係出於歧視而解僱」,由於事件來得快,相信申索人所受的感情衝撃亦會很大,但答辯人不曾在言語或行為上侮辱申索人,令其難堪,甚至突顯他的殘疾,因此歧視情節比案例輕微。

此外,陳官指,本案申索人當時處於一個月試用期內,亦只工作了數天。不過,法例不容許僱主在試用期間基於歧視而解僱員工,明言「試用期唔係抗辯因素」。陳官重申,不論歧視情況是否輕微,必須讓公眾知悉「歧視係社會不接受嘅行為,會有一定程度法律後果」,認為2萬元是合適的感情損害賠償,另下令答辯人須支付1,790元訟費。

法院: 區域法院
法官: 法官陳錦泉
申索人:鍾愛文
答辯人:盈津(香港)有限公司經營魚翅大排檔
案件編號:DCEO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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