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歲男暑期兼職文員去年DSE失利後,涉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牆壁寫上「光時」、「林鄭下台」、「炸死李家超」等字句,他早前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另被控一項煽動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庭早前下令為被告索取報告指,被告不適宜進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感化官認為被告具真誠悔意。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決定酌情處理,判處18個月感化令。本案成首宗違反「23條」下煽動罪判處感化的案件。
蘇官指,被告在公廁犯案,手法原始,影響力較網絡上有限,損毀亦相對輕微,但塗鴉字句污名化警隊及行政長官,讓市民對其產生敵對情緒。蘇官強調,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必須在合法情況下作出,最後寄語被告,是次定罪只是定義其行為,而非未來,希望他日後奉公守法,相信他未來充滿可能性。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早前承認三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則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受審。
辯方求情被告緊張學業 還柙時寫信請父母代交學費
辯方求情時呈上被告親撰予父母的信件,指他在還押期間要求代繳交IVE課程學費,可見他相當緊張學業,希望可以繼續升學。其父母得悉後立即繳交全額學費,全力支持兒子。
辯方透露,被告父親現年71歲,身體狀況欠佳,患痛風、前列腺癌及胃癌,抗原指數分別比正常高出2倍及26倍,被告十分擔心父親。
針對法庭早前詢問被告有否接受精神治療,辯方今回覆指,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認為被告暫不需要藥物治療,他在撰寫專家報告期間,額外向被告提供2節治療,教導他如何調節情緒及壓力,同時鼓勵他多接觸朋友、努力讀書等,以盡早忘記2019社會事件。
報告不建議入教導所等 醫生指可持續私家診所覆診
辯方呈上精神科、心理學家、教導所/更生中心、感化等4份報告,精神科醫生指被告患自閉症,社交、溝通上有不足之處,言語發育遲緩,建議持續在私家診所覆診,毋須入院式治療。而被告接受黃重光醫生治療後,發惡夢情況亦有改善。
辯方引述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現為數碼媒體學系一年級生,與同學感情深厚,已積極準備畢業專題,日後有意在該行業發展。心理學家表示,被告明白是次犯案屬錯誤及不合理,指他小時候曾被推入女廁欺凌,從此心理受困擾,一旦遇上壓力更見明顯。
辯方續指,相關報告不建議判處被告入教導所、更生中心或社會服務令,建議被告接受感化。辯方力陳,被告嚴格遵守保釋條件,在八號風球懸掛下仍前往警署報到,望法庭考慮到他已還押一個月,給予他最後一個機會,讓他做個好兒子、好學生,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方式處理。惟蘇官聞言後指,本案不得判處緩刑。
犯案手法原始影響力有限 惟字句污名化警隊及特首
蘇官判刑指,雖然被告犯案時未滿21歲,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屬額外罪行,可以監禁式刑罰處理。蘇官指,犯罪地點位於公廁,較網絡犯罪輕微,且定期有人清潔,影響力相當有限,又指被告犯案手法原始,含情緒宣洩成份,是次損毀相對輕微,清潔費為1500元。
不過,蘇官批評被告塗鴉的字句,污名化警隊及行政長官,令市民產生敵對情緒。蘇官強調煽動罪屬嚴重罪行,嚴重動搖社會穩定基礎,需維護公眾利益,判刑須具阻嚇性,如判刑過於寬大,或引致刑期覆核,反而不利被告更生。
蘇官又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開審前悔意有限,判處拘禁式刑罰幾乎是無可避免,但有關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宜進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感化官認為他具真誠悔意,錄影會面亦反映其對罪行的取態有所改變。
此外,中小學老師對被告評價正面,他的學業成續漸見進步,更曾獲選為區內傑出學生,反映他未有根深柢固的反社會傾向,考慮到2019事件發生時,被告年僅12歲,心智處於逐步發展階段,不排除受網上虛假或片面資訊誤導,逐漸形成偏頗或扭曲的心智。
手機沒發現任何違法資料 本案情況特別故酌情處理
蘇官又稱,警方未有在被告電話發現任何違法資料,相信屬單一事件,接受適當治療可幫助他建立正確的是非觀,考慮到被告已還押4星期、案件受眾有限、被告更生潛力等因素,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決定酌情處理,終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另賠償1500元。
蘇官形容,被告本性馴良,值得一個機會,是次定罪不代表他不可表達意見,但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而是相對,必須在合法情況下作出。蘇官又指,相信本案對被告而言是文憑試後一大挫折,但定罪只是定義其行為,而非未來,希望他日後奉公守法,相信他未來充滿可能性。
被告聽取判決期間全程低頭,得悉判刑後表示明白及同意。
案發於去年7月 被告另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7月17、18及21日在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煽動罪則指被告於2025年7月17日至7月21日期間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 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
(e)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
被告:梁佳樂
控罪: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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