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歲中學男教師涉於2023年,在學校音樂室內的儲物室非禮中三女學生,並企圖與對方性交不果,他否認4罪,案件今(20日)區域法院開審。庭上播放事主的錄影會面,她表示起初不打算追究,惟其後同校一名「師姐」控告被告,最終被告獲裁罪名不成立,她不想被告回校「害到其他人」,才決定追究。事主以視像作供時補充指:「被告同好多學校嘅女仔都好熟嘅,就係驚佢可能都對下一個女仔咁樣做囉。」
辯方盤問時指,事發後,事主曾向被告投訴遭同學欺凌,質疑若本案指控屬實,「佢係侵犯你嘅人喎」,為何仍向被告投訴?事主哽咽道:「咁係佢一時衝動啫,我都冇辦法,我俾人鬧,咁我可以點呀?」事主又指,直至2024年底「諗通咗」,始對自己曾認為被告「一時衝動」感後悔,並向校方投訴。審訊明續。
被告為代號T.M.Y.(案發時36歲)被控4項控罪,包括2項「猥褻侵犯另一人」、「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與或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發地點均為某學校音樂室內的儲物室。首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6月13日,其餘3罪則發生在同年7月14日。
被告教音樂科 其中一罪涉企圖與女童非法性交
承認事實指,女童X生於2008年,案發時為14歲,在涉事中學就讀中三,被告於該校任教音樂科,亦是合唱團的負責老師,他於2024年11月12日被捕。
事主X今以視像作供,法官練錦鴻向X表示:「呢單案件其實好嚴重㗎,一旦裁定罪成,對當事人影響好大,希望你要明白,你作出呢個決定作證告呢個人,亦都唔係容易嘅決定嚟㗎,講返自己唔想再諗嘅嘢,係咪?你而家上到嚟,我希望你盡量將事實經過講出嚟。」法官又指,這不是記憶比賽,如X無法憶起或不肯定,可如實告知。
事主述經歷 包括摸胸拍打臀部及被要求口交等
庭上播放X的錄影會面片段,提到2023年7月14日、即中一新生註冊日,她當天回校買校服,並到音樂室將一個襟章交還被告,被告搭着她的肩,將她帶入音樂室的儲物室,親吻其臉部,被告要求她跪下幫他口交,又嘗試將下體插入X的陰部,但不成功,被告遂在她面前自慰及射精,被告用紙巾清理時說出類似「好愧疚」的話,她當下認為「可能佢知錯」。
至於另一次發生於同年6月的事件,X指,被告着她在音樂室等候,並在儲物室擁抱她,「跟住講咗一大堆嘢」,開始摸其胸部,又隔着校服拍打她的臀部。
在會面中,X被問發生第二次事件後的感覺,X表示已不記得,但指「嗰陣時諗住,算啦,冇諗住再追究嘅」,惟其後一名控告被告的師姐「輸咗」,被告在該案「打贏咗」並獲裁罪名不成立,「費事佢(被告)返嚟,害到其他人就唔好啦」,故決定追究。
控方在主問時,關注X所指的「驚被告返嚟害到人」是何解?X回答:「因為被告同好多學校嘅女仔都好熟嘅,就係驚佢可能都對下一個女仔咁樣做囉。」X又指覺得被告奇怪,但無即時告知信任的人,因若然老師知悉此事,其家人亦會知道,「我嗰時唔想屋企人知」。
事後仍與被告通訊 沒嬲沒驚「因覺得佢一時衝動」
辯方盤問X時指,X指稱兩次事件發生期間,X仍繼續參與合唱團活動,質疑道:「點解你唔避開佢?你冇感覺到尷尬?」X回答:「佢自己做呢啲嘢都唔覺得尷尬,邊有得我尷尬呀?」辯方遂問:「即係你唔尷尬?」X反問:「我尷尬,咁又點?」X最終確認自己感到尷尬。辯方即指,X大可不參與活動,X稱不參與課外活動需要交醫生紙,而當時朋友亦一同參與,「所以我唔會唔去」。
在盤問下,X同意兩次事件發生後,她繼續與被告通訊,其中於2023年8月,她向被告投訴遭同學網上欺凌。辯方質疑,若然已發生涉案事件,X為何仍向被告投訴?X表示:「因為我唔知可以同邊個講囉。」辯方進一步指,若X所指屬實,「佢係侵犯你嘅人喎」,X哽咽道:「咁係佢一時衝動啫,我都冇辦法,我俾人鬧,咁我可以點呀?」公眾席亦有數名人士落淚。
辯方續舉例,指X在陸運會主動找被告合照;同年11月13日,X曾在Signal向被告發訊息「叫佢幫你打校呔」,X確認曾發出此訊息,但解釋指「唔係叫佢直接幫我打(呔),係喺佢頸上面打完先俾我」,而實際上後來「我叫另一個老師幫我打(呔)」。辯方詢問X,自涉案事件發生後,X是否「一啲都冇驚被告、一啲都冇嬲被告」?X稱:「係呀,因為我覺得佢一時衝動囉。」
2024年底「諗通咗」 坦言後悔相信被告一時衝動
辯方稱,其後另一名女學生曾投訴被告,校方調查事件,X反而向被告發訊息,擔心被告仍未回校,甚至在大時大節發訊息祝福被告。X稱「喺學校有佢幫我解決一啲其他人蝦我嘅嘢,如果佢唔返嚟嘅話,就冇人幫我」,當時又認為「佢返嚟呢個合唱團先會團結」。
辯方續指,X於同年11月曾向被告發多個訊息,包括「點解唔返嚟」、「我知道晒發生咩事」、「我而家只奢望聽到你把聲」等,之後更恭喜被告「做爸爸」,惟被告沒有理會,因此X開始憎恨被告,X表示「唔關事,冇」,亦指知道被告不會回覆。
X又指,案發後她相信被告是一時衝動,直至2024年底「諗通咗」,對於自己曾認為被告一時衝動,她坦言感到後悔,並向校方投訴被告。審訊明續,辯方續盤問X。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練錦鴻
被告:T.M.Y.
控罪:猥褻侵犯另一人、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與或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案件編號:DCCC12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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