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月中大新學期開課日,多名黑衣人涉在大學站外呼籲「唔使show證,直接入嚟」,推跌保安檢查站的鐵欄,又向保安投擲白色粉末。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及另外兩名學生否認非法集結罪受審,其中被告梁溢希昨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昨陳詞指,雖然無證據指各被告搗亂或掟粉,但其中一人曾逗留在場,疑舉機拍攝和與黑衣人互動。該被告的友人今(9日)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指被告是大學書院的舍堂導師,案發早上被告約他吃「開sem飯」,相約在大學站外見面,惟他因上課而遲到,被告等候時遇上突發示威,要「去睇吓有啲咩事」,便取消了約會。案件押後至3月24日裁決。
被告為區倬僖(23歲,學生)及梁顥維(26歲,學生),他們被指於2021年1月11日,在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參與非法集結;同案被告梁溢希(23歲,法律助理)昨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梁顥維和作供友人同為舍堂導師 相約大學站外廣場會合吃飯
中大保安劉永信在開審首日供稱,他案發後截獲一名黑衣人,把他帶上車之後,有一名身穿灰色外套、頭戴深色帽的男子走近,自稱是善衡書院「導師」,要求與學生單獨對話。劉其後要求「導師」出示學生證,男子應要求出示,證件上名字為「梁顥維」(即第4被告的姓名)。不過,劉在庭上認人時,將一名辯方的指示律師錯認為被告梁顥維。
控方昨陳詞指,片段顯示梁顥維案發前出現在A出口外石𡒊位置,事發前一直逗留現場,事發時取出手機「狀似拍攝」,又「似乎」與在場黑衣人有溝通和動作,直至黑衣人逃走,他仍逗留在場。
被告梁顥維的友人鄧柏濤今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鄧稱他是中大建築系碩士生,在2014年認識被告,案發時他們同為善衡書院何添堂宿舍的舍堂導師;案發當天是第二學期開課日,被告早上透過Telegram詢問鄧下午會否有空吃「開sem飯」,鄧答應並與他相約於11時45分在大學站外的廣場見面。鄧指他們通常會去沙田的「譚仔」或趙南餐廳吃飯。
鄧當天早上要上個別指導課,要與兩位教授單獨會面討論作業,惟排在他前面的同學會面「超時」,他傳訊息給被告指自己會遲,最後改約在中午12時見面。鄧最後在約12時15分才下課,不久後收到被告訊息指「大學站發生咗啲事,都係唔食喇,我去睇吓有啲咩事」,鄧追問發生什麼事,但未獲即時回覆,直至晚上被告才回覆大學站外有示威發生。
鄧在控方盤問下表示,由於他早前更換了手機,沒有備份當天對話記錄,但他解釋當天是開課日,自己約人也甚少遲到半小時,所以記憶相當清晰。
控方昨陳詞指,會指控各被告以「夥同犯罪」形式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朱文瀚今指出,終審法院已裁定有關原則在非法集結案不適用,犯案者必須身處集結現場,控方同意並表示就此沒有補充。
辯方:梁顥維逗留在場等人完全合理,與案發現場也有一定距離
辯方結案陳詞強調,根據法律原則,警員必須透過一張無爭議、新近的被告相片,與閉路電視片段比對,從而作出辨認,「而唔係片入面搵一啲唔知咩人,去對比片入面嘅其他唔知咩人」。辯方力陳,本案辨認證供只屬意見證供,根本不應呈堂,法庭不應給予任何比重。
針對梁顥維,辯方指即使梁真是片中人,根據其友人的證供,他逗留在場等人完全合理,他亦與案發現場有一定距離,無證據指他與黑衣人有交流;即使他曾拍攝集結事件,也屬一個人在突發事件中的正常反應,不算是參與集結,而他在事發後20分鐘,才以舍堂導師身份向保安查問學生情況,無論如何也不會是參與的證據。
此外,控方主要依賴學生宿舍拍卡記錄,指控片中人士是3名被告,惟裁判官朱文瀚關注,根據案例,控方需要將拍卡記錄的「電腦證書」呈堂,否則有關證據只屬「傳聞證供」。控方指辯方已在承認事實中同意有關記錄,惟朱官及辯方均指出,承認事實並沒有同意拍卡記錄屬真確,能夠辨認本案被告;控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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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朱文瀚
被告:區倬僖、梁溢希、梁顥維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罪
案件編號:STCC748/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