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畢業禮集結案|涉校內遊行叫「光時」口號 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官指角色鮮明但年輕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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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畢業禮集結案

逾百名人士在2020年11月中大畢業禮當日,於中大校園內集結及遊行,部分人戴「V煞面具」,亦有人展示「光時」口號等字句的橫額,同時高叫「釋放十二 毋忘義士」等口號。事後兩名學生被捕,原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後被改控非法集結罪。案發時16歲的男學生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今被判入更生中心。法官王詩麗判刑指,被告有計劃及積極參與遊行示威,在前線帶領人群並高叫煽動性口號,角色十分鮮明,但本案沒出現暴力,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而且被告犯案時年輕及初犯,亦獲福利官正面評價。就另一人早前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法官則強調因二人的背景及情況不同,故即使同案亦有不同判刑。

現年18歲的沈姓被告報稱職訓局學生,原被控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去年11月被改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於2020年11月19日,在中文大學與唐綽謙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被告於本月初承認控罪後,法官下令為他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今作進一步求情, 指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判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案底,被捕後表現一直良好,並對自己所犯的錯作出反省、願意改過,有能力在適當輔導和監管下作出改變,判更生中心是適合的比例及建議。

官指高漲情緒可導致暴力事件如襲擊保安員

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指他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其成績不算理想,但運動表現出色。被告完成中三課程後到職訓局修讀運動專業課程,於今年初放棄學業,轉為學習拯溺,希望成為專業救生員。法官引述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心智不成熟,雖應網上呼籲前往中大遊行,但從沒考慮使用暴力,經過三年思想沉澱,他對自己愚蠢的行為感到後悔。求情又指本案非同類案件最嚴重,無嚴重暴力行為、有人受傷或財物受破壞,整體而言是和平的遊行。

法官指,2019年6月起本港有多場大型社會運動,中大亦是曾經發生大型運動的地方。當日不少示威者叫喊煽動性口號,如「釋放十二 毋忘義士」、「殲滅中共 全黨死清光」,有人堵塞道路。雖然保安員反覆呼籲示威者行為或已犯法,但示威者沒有理會,更有人追着保安員指罵,場面混亂,這或招致更多人參與行動。而現場高漲的情緒亦可導致暴力事件,例如襲擊保安員。部分示威者戴上「V煞面具」亦令人難以辨認其身分,容易威脅在場人士,隨時令示威行動升級。

被告有積極參與 角色十分鮮明

法官指,當日有約100名示威者,為數不少。他們由大學港鐵站遊行至百萬大道,歷時約1小時30分鐘,遊行路線不短,並不算小規模。被告非中大職員或學生,其打扮明顯是有備而來。他亦不是單獨行事,相約本案另一被告到中大等待示威遊行開始,顯示他是有計劃參與,絕非路過或即時加入。

法官認為被告積極參與整場示威遊行,在前線帶領示威者。其間被告高呼「香港獨立 」、「民族自強」、「光復香港」等煽動性口號,獲其他人以「時代革命」和應。被告又曾站於遊行隊伍前排,手持橫額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唱「願榮光歸香港」。被告犯下的案情有嚴重之處,其角色也是十分鮮明。

同案另一被告因保釋期間犯案被判教導所

法官指,本案沒出現暴力,非同類案件為最嚴重。而被告犯案時為16歲、是初犯,基於年輕犯的福祉考慮,應以更生為主。法官亦考慮被告有悔意,在運動方面積極參與,表現出色。報告另指被告體能不適合判勞教中心。基於報告的正面評價、建議及公眾利益,法官認為適合將被告判入更生中心,並希望他接受增強守法意識,建立良好品格。

本案另一被告唐綽謙(19歲)去年已認罪,被判入教導所。法官今強調,不認為判刑出現差異,因法庭選擇最合適罪犯的刑罰。本案兩名被告的背景、情況不同,唐有多項刑事紀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故二人亦被處以不同刑罰。

教導所比更生中心刑期較長

翻查資料,由懲教署管理的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均為禁閉式刑罰,適用於年齡為14至20歲的犯人。法庭在作出判刑前,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的指引,為少年犯索取相關報告。法庭最終有酌情權決定判刑,包括拒絕報告建議把被告判處監禁。

更生中心適合未曾被判處監禁、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戒毒所犯人,關柙期由3至9個月不等,首階段犯人先被羈留2至5個月,其後會轉至另一更生中心居住1至4個月,服刑長度由懲教署按犯人紀律及進展而定。犯人獲釋後,仍需接受一年的法定監管。

至於教導所的關柙期是半年至3年,刑期同由懲教署按犯人表現及進度決定,犯人在獲釋後需接受3年的法定監管。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王詩麗
被告:案發時16歲姓沈男生
控罪:非法集結罪(《公安條例》第18(1)(3)條)
案件編號:DCCC3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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