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11日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其中4名中大學生前年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9個月,4人分別就定罪或刑期向高院上訴庭申上訴許可。就刑期方面,申請方指2宗2016年的旺角暴動案與本案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惟上訴庭法官認為比較另案判刑只會「沒完沒了」,且當日警方為防止示威者向橋下扔雜物而駐守二號橋,一旦示威者奪回主導權並扔雜物,或存在「火車出軌」或「十車連環相撞」等潛在風險。
3名上訴庭法官聽畢陳詞,拒絕批出定罪或刑期上訴許可,將於半年內頒下判詞,4人須繼續服刑。
4名申請人案發時均為中大學生,分別為工程系劉晉旭(23歲)、信息工程系學高梓斌(23歲)、地理資源管理系陳歷釋(20歲)、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許貽顓(22歲)。4人在2021年9月3日被裁定暴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許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同年10月19日被判監4年9個月,上述為判刑時的年齡。
1人不服定罪 3人提刑期上訴許可
劉、高二人今撤回定罪上訴,連同許在內,3人就刑期提上訴許可;另只有陳不服定罪,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
代表陳歷釋的大律師潘兆斌陳詞指,原審法官(區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指陳意圖身在現場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從而推論陳參與暴動,並不是唯一合理且無可抗拒的推論。
案情顯示,示威者4度以黃色塑膠垃圾車作掩護,並且衝擊警方防線。原審法官裁決時指,示威者身處黃色垃圾車的左方,片段亦不見任何類似裝束者從垃圾車的右方或山坡走到垃圾車後方,因此該群示威者必然從左方行至後方。
官:點解我要同你想像各式各樣答辯理由?
潘指出,記者同樣戴上頭盔、防毒面罩,與示威者裝束相似,加上陳當時手持手機,原審法官不能排除陳身在現場拍攝。法官潘敏琦質疑陳沒有出庭作供,反問道:「冇呢啲證供,點解我要同你想像各式各樣嘅答辯理由?」法官彭寶琴補充指,不作供的被告不能要求法庭考慮各種脫罪理由,相關法律原則源遠流長,並不單單適用於暴動案,法官彭偉昌又言「法庭對呢啲咁嘅陳詞開始失去耐性」。
在潘要求下,庭上播放約20秒的現場片段,潘重申衝上前的人士亦包括記者,但3名法官先後指出,該些舉機拍攝的記者身穿印有「PRESS」字樣的背心,一眼便知有別於示威者,片段未能支持其理據。法官彭偉昌留意到,陳當時戴上泳鏡、頭套、防毒面罩、3M手套、勞工手套等,一度反問:「記者會帶頭套遮口鼻?戴完防毒面罩仲戴頭套?」,直言申請方「根本就唔應該提出(這理據)」。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則指,記者與黃色垃圾車之間有一定距離,加上陳當場被捕,身上有示威者常見裝備,他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且「壓倒性」的推論。
官憂向橋下扔雜物 或構成「火車出軌」「十車連環撞」
刑期上訴方面,申請方指出本案暴動罪的量刑起點為5年,但在財物損毀、人命傷亡、申請人的角色或行為方面,兩宗2016年旺角暴動案:「楊家倫案」及「鄧浩賢案」比起本案「有過之而無不及」,就「楊家倫案」而言,該案被告有份參與縱火,本案量刑起點不應與其相同,亦應低於「鄧浩賢案」的4年半。
不過法官着申請方思考示威者的意圖,其中法官彭寶琴指,證據顯示警方駐守二號橋,目的為防止有人將雜物扔向高速公路,申請方同意案情嚴重,但無證據指出示威者為何要衝擊警方防線,這亦非本案的獨特之處。
法官潘敏琦遂指,若示威者瓦解警方防線,變相能奪回主導權,法官彭偉昌關注若有人向橋下擲雜物的潛在風險,「可能令到火車出軌,如果火車行緊,車長剎車,(乘客)前仆後倒⋯⋯如果扔去吐露港公路,十車連環相撞?我唔知呀」,直指不能與另案相提並論,盼所有法律代表能夠「務實啲」。
官質疑比較另案判刑 只會「沒完沒了」
法官彭寶琴強調,申請方應聚焦在判刑原則是否有錯,甚或原審法官是否錯誤地接納案例列出的考慮因素,致判刑過重,而非單純比較另案的判刑,否則只會「沒完沒了」,亦無助當事人及法庭。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涉案中大暴動可謂2019年最具標誌性的暴動,案發時示威者各司其職,明顯是有組織地打算奪回二號橋的主導權,假如示威者向橋下扔雜物,將影響新界北的交通,乃為本案嚴重之處。
3名法官即席考慮後,拒絕批出定罪或刑期上訴許可,將於半年內頒下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申請人:劉晉旭、高梓斌、陳歷釋、許貽顓
答辯方:律政司
控罪: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法律代表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
辯方:大律師陳曉妍(劉晉旭、高梓斌)、大律師潘兆斌(陳歷釋)、大律師邱治瑋(許貽顓)
案件編號:CACC243/2021(DCCC361/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