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創新投資行政總裁夫婦入稟 控《蘋果》文章誹謗勝訴 《蘋果》兩公司須賠償$150萬兼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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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兩間公司遭中國創新投資行政總裁向心及其妻龔青入稟控告誹謗,指《蘋果》於2019年發布的10篇文章,涉及誹謗和失實內容,案件於2024年聆訊時,向心夫婦出庭作供,指台灣當局曾就「共諜案」而對二人展開調查4年,當局於2023年決定不作起訴,始撤銷二人離境限制。

高院法官潘兆童今(18日)頒下判詞,裁定原告方勝訴,指文章內容構成誹謗,下令《蘋果》兩間公司須賠償合共150萬元,並須支付訟費。

原告為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向心、龔青;本案原有7名被告,分別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蘋果》時任總編輯羅偉光、The Age Company Pty Ltd、Fairfax Media Publications Pty Ltd、Nine Network Australia Pty Ltd及王立強。

被告方聆訊時沒有代表出庭

案件於2024年9月聆訊,由於原告方早前與羅偉光達成和解,另4名被告為海外被告,原告決定不再提控,故訴訟只針對《蘋果》兩間公司,而被告方聆訊時沒有代表出庭,缺席聆訊。

向心和龔青先後以普通話作供,兩人均確認,台灣當局曾因「共諜案」而對二人展開調查,經4年調查後,2023年決定不作起訴,並於同年10月12日撤銷二人的離境限制,他們亦獲歸還財產。原告方強調,二人被限制出境台灣多年,望法庭裁決時一併考慮在內。

原告方指誹謗內容影響二人私生活

判詞引述原告方案情,指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期間,被告發布10篇文章,當中涉及誹謗原告的內容,其中8篇於《蘋果》網站上發布,餘下2篇則刊登在《蘋果》報章。

原告方指,部分文章發布之時,向心及龔青身處台灣,儘管二人隨即發表公開聲明反駁指控,仍接獲台灣法務部調查局通知,要求二人留台協助調查,他們因此無法按原定計劃於2019年11月24日由台灣回港,無法有效地參與公司業務運作,公司股價亦受文章影響而大幅下跌。

原告方亦指,誹謗內容影響二人的私生活,包括其銀行戶口被取消;須接受台灣當局調查,無法來港接受治療等。

裁定涉案文章內容令原告遭他人藐視、嘲諷及躲避

判詞裁定,相關內容對原告構成誹謗,令原告遭受他人藐視、嘲諷及躲避。

至於被告是否可以「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作為免責辯護?判詞稱,正如原告方所指,被告須證明相關指控內容屬實,才可以此辯護,惟被告方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就被告是否可基於公眾利益及報道權,而享有「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判詞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曾採取任何行動來核實指控或消息來源的可靠性,此外,文章發布之前,被告完全沒有給予機會原告解釋,亦無轉載原告否認指控的聲明,故裁定被告無法以上述作為抗辯理由。

原告夫婦分別可獲10萬元作「加重的損害賠償」

一般損害賠償方面,原告方要求被告向公司、向心及龔青,分別賠償120萬元、80萬及60萬元。法庭考慮誹謗的嚴重程度、出版物的傳播範圍、對原告的影響、被告的作為,裁定3名原告分別可獲60萬、40萬及30萬元。

法庭又認為,向心及龔青分別可獲10萬元作為「加重的損害賠償」(aggravated damages),換言之,被告須向3名原告賠償合共150萬元,另須支付訟費。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潘兆童
被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
原告: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向心、龔青
案件編號:HCA24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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