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上訴 前區議員辯稱只是監察警察執法 無意激使他人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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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4日港島區反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指誣捏警察推跌他及用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7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等法院今(13日)開庭審理。上訴方播片指,案發前有人被警方施以胡椒噴劑制服,身在附近的李志宏可能只希望向警方投訴,以監察執法,無意激使他人使用暴力。律政司則強調,李志宏與警爭論時曾大叫「濫暴」,其言論煽動群眾一同叫喊「放人」,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法官張慧玲聽畢陳詞後押後裁決,擇日頒下判詞。

上訴人李志宏(案發時25歲)於去年7月被原審裁判官劉綺雲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控罪指他於 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原審將現場人士對警方不滿與「即時暴力風險」掛勾

上訴方強調,控方需要證明被告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必須證明其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其他人有造成實質傷害的迫切風險。上訴方指出,李志宏與涉案警員爭論歷時25分鐘,整個過程都沒有發生任何暴力事件,也沒有任何人威嚇動武。上訴方同意,李志宏確實對警方有所不滿,但不代表原審可將李或現場人士對警方不滿與「即時暴力風險」掛勾,「呢個事件(現場人士)都係得把口」。

上訴方又認為,原審裁決過份依賴警員的主觀感受,例如警員多次舉旗警告等。上訴方解釋,無意挑戰警員的專業判斷,但法庭定罪與否需要經過客觀測試,有警員舉旗並不一定代表現場有迫切風險。上訴方續指,李志宏所身處的位置氣氛不屬「一觸即發」,人群來來往往,未有一直聚集,當中包括不少身穿記者裝束的人士,而李與警員爭執時,周圍大多是舉機拍攝的記者,這些人士被激使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較低。

上訴方重申,刑事定罪門檻較高,警員主觀看法並不能取代法庭裁斷。上訴方又指,即使接納主觀看法,涉案警員亦在盤問下同意,當時現場沒有人說要「打警察」或衝擊防線,又同意即使合法集會也有衝擊風險,而李被帶入封鎖線後,警員仍給他機會說話,可見「警察覺得唔係真係咁大風險」。

律政司指上訴方說話足以煽動群眾一起叫喊「放人」

上訴方播片指,案發之前,李志宏所在位置一段的距離外,曾有一名男子被施以胡椒噴劑制服,及後李與警員爭執時曾指控警方「胡亂噴胡椒」、「胡亂打人」,可見李當時有可能只欲向警方投訴,無意激使他人使用暴力。

就上訴判刑方面,上訴方指出即使法庭認為李志宏言詞不禮貌、原審定罪穩妥,也不能抹殺他真心希望監察警方,並強調本案沒有「敵眾我寡」情況,現場人士大致克制。

律政司一方則播片指,李志宏被帶進封鎖線之後,曾情緒激動大喊「濫暴」,現場有人回應「濫暴可恥」,可見群眾可以聽到他說話,而警方查問他時也一直着李冷靜,並非如上訴方所指般,一直只給他機會說話。律政司強調,李的說話足以煽動群眾一起叫喊「放人」,加劇緊張混亂情況,並不是沒有風險。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上訴人:李志宏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案件編號:HCMA2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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