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涉「私了」律師陳子遷遭覆核加刑 上訴庭頒判詞批評受「挑釁」犯案說法 屬「強詞奪理 顛倒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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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子遷於2020年5月在銅鑼灣遭示威者「私了」,其中三男承認暴動、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囚19至34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上月改判3人監禁37至61個月,今(25日)頒下判詞解釋判決。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量刑時無考慮案件整體嚴重性及「私了」情況,暴動及傷人罪的基準原則均出錯,且明顯不足。就答辯方指當時受「挑釁」而犯案一說,上訴庭稱事主僅見示威者破壞商店而出言譴責,並無進一步行動,批評若譴責便構成「挑釁」,明顯屬「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申請方為律政司;3名答辯人為唐健帮(31歲)、譽韋崙(24歲)、鄭學洺(23歲),上述為案發年齡,當中鄭最早表明認罪,譽則在開審前認罪,而唐在表證成立後才認罪,暫委法官鄧少雄於2022年11月4日判處3人監禁19至34個月,經覆核刑期後,如下:

上訴庭在判詞中引述案情,指2020年5月24日午後有逾千名示威者在銅鑼灣聚集堵路,下午約3時半,事主陳子遷獨自在銅鑼灣希慎道與禮頓道交界步行,譴責示威者破壞商店的行為,又說警方到場後會拘捕他們,轉身離開之際遭示威者從後襲擊,示威者不斷徒手或以雨傘襲擊陳的後腦及背部,陳被打至流血,有示威者威脅他一旦報警會將他打死。陳朝加路連山道逃跑時仍被示威者追打,包括3名答辯人在內的15人對陳拳打腳踢,陳跑至南華會對出樓梯倒地,有職員替他報警。

指原審忽略案件整體嚴重性

判詞指,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法庭一般會判處3至12年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本案而言,事主孤身一人被至少15人以硬物襲擊,在倒地後仍被示威者繼續追趕及施襲,示威者在途人阻止下仍未停手,事主身體多處裂傷,須留院4日。此外,案發時光天化日,襲擊隨時引發漣漪效應,由此可見本案襲擊屬嚴重。

上訴庭指,雖然原審法官曾列出某些量刑因素,「但遺憾地,他可能因受害人的傷勢並非極為嚴重,而忽略了襲擊的持續性及案件的整體嚴重性」。

對於答辯方指出,唐健帮受「挑釁」下才一時衝動犯案,上訴庭明言當時事主見示威者破壞商店才出言譴責,其後他已離場,無進一步行動,「若然如答辯人所指,示威者進行違法行為時受到市民譴責,有關譴責便構成『挑釁』的話,這明顯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36個月量刑起點屬原則犯錯、明顯不足,經考慮後,唐健帮的量刑基準應為監禁5年6個月,另外兩人則為5年監禁。

質疑無考慮「私了」情況 僅聚焦事件突發性

在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方面,原審法官分別以監禁30個月及3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律政司一方力陳原審法官忽略本案的「私了」特徵。

上訴庭在判詞中引用「周建諾案」指,「私了」此等仇視、霸凌、恫嚇、滅聲的行為危害公共秩序,讓社會容易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須處以阻嚇性的刑罰。然而,原審法官量刑時僅聚焦在事件的「突發」性質,完全無考慮「私了」情況。

就唐健帮所涉的暴動罪,判詞指原審法官採納42個月監禁(3年半)是明顯不足,量刑基準應為監禁6年。至於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基準,上訴庭認為沒有明顯過輕。

就無案底等減刑屬犯錯 下令撤銷扣減

減刑方面,就原審法官基於答辯人無刑事定罪紀錄、重犯機會低而給予減刑,上訴庭直指明顯犯錯,一來案例已確立無案底不等同有正面良好品格,二來「黃之鋒案」指出處理涉及嚴重暴力的非法集結時,應以懲罰及阻嚇為主,個人因素極為有限;再者,譽韋崙在2015年曾因襲警判1年感化,原審法官並無基礎就「重犯機會低」給予減刑,上述扣減應予以撤銷。

總括而言,除了唐健帮、譽韋崙、鄭學洺在不同階段認罪,分別獲得10%、25%及三分一認罪扣減外,上訴庭基於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酌情減刑3個月,改判3人監禁61個月、42個月及37個月。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
申請方:律政司
答辯人:唐健帮、譽韋崙、鄭學洺
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罪、有意圖而傷人罪

法律代表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檢控官李穎賢
答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代表唐健帮)、大律師石書銘(代表譽韋崙)、大律師田奇睿(代表鄭學洺)
案件編號:CAAR1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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