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年銅鑼灣崇光百貨刺警案發生後,警方針對網上留言拘捕4人,其中兩男一女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分拆三案處理。其中一名女學生今(5日)於區域法院,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押後至7月19日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案情指,被告曾在不同社交媒體,公開發表煽惑他人殺害或傷害警員的言論,包括「71 101係殺狗好日子」,又提及槍支型號及自稱「本人乃恐怖分子」,表示「支持以最暴力行動以示革命之心」。
被告為女學生葉倩敏(案發時20歲),她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她於2021年7月2日,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曾在Telegram向友人指「我死之前,比我殺一隻狗」
案情指在2021年7月1日,一名被調派到銅鑼灣崇光百貨駐守、應對網上示威呼籲的軍裝警員,被男子梁健輝突然以刀襲擊,梁之後用同一把刀自殺。政府當時曾發公開聲明,形容事件屬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後翌日,被告葉倩敏分別在社交媒體Telegram、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言論,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導致前述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又指,被告在Telegram「元朗人公海!!721第23個月!!」群組,以個人帳戶「西瓜起底組私家偵探研究社」公開發布帖文,該群組有逾萬成員,被告指「其實我想斬7黃屍」、「一日有呢班XX,香港一日都未X光復到X佢老母」、「其實71 101係殺狗好日子」,目的為煽惑他人在特定日子把警員殺掉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另又留言指「其實開花已經冇用,喺香港玩M82就好撚正」,以煽惑他人意圖在示威中對執勤警員使用槍支使其身體受傷害。被告又曾與疑似男友的Telegram用戶「我家老公仔」對話,指「因為我真係想死」、「好大壓力」,又指「我死之前,比我殺一隻狗」、「我要攬埋佢哋一齊死」。
留言自稱「恐怖分子」 帖文提及槍支型號
另外,被告亦在Facebook以個人帳戶公開發文,貼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圖片,稱「真心,收過恐嚇信嘅我,收過律司(師)信嘅我,其實已經冇嘢驚。Repect凌晨2點個幾位手足,光復香港?光復民智先啦,革命人」。控方指,律師信是指被告曾牽涉HCMP539/2022案件,律政司要求被告移除她於2020年9月7日作出涉及起底警務人員的發布內容。被告在該案中承認「藐視法庭」罪,並於2023年4月被判囚21日,緩刑一年。
被告又在Facebook中稱,「其實無嘢值得我哋喊,其實有嘢值得我哋學,X你老母,如果香港有M82就好,M24都好」。被告在另一社交媒體Instagram並以個人帳戶發文指「本人乃恐怖分子」,又表示「支持以最暴力行動以示革命之心」,更指「所有阻膠、泛民、捉鬼黨,一率(律)死X開」。
被告於2021年7月4日因「煽惑他人謀殺」被捕,在3次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因貪玩或一時衝動犯案,她另自願向警方提供密碼以調查電話內Telegram、Facebook及Instagram帳戶內容。
現為半工讀生在阿布泰工作 辯方稱被告最大求情理由為認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2歲,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酒店及餐飲業管理高級文憑,去年因有一科不合格須今年重讀,現正休學。被告為半工讀生,在阿布泰生活百貨工作,月入5000元;被告父母離異,母親與胞弟以領取綜援過日,被告稱自己因一時衝動犯案,現感後悔,希望盡快畢業工作,減輕母親負擔。被告朋友於求情信中,就指她樂於助人,對其作出激進言論感到有點奇怪。
辯方續指,雖然被告在不同網站留言,但其Facebook追隨人數不多,並非名人,相關帖文只有少量留言及讚好。被告曾提及「M24」、「M82」的槍械型號亦不普遍被認識。此外,雖然她在擁有多名追隨者的Telegram群組發言,但她不是管理人,只是參與者,留言後亦未獲很多人回應。辯方另同意,因被告在Instagram的帖文違反用戶守則,有關煽惑帖文於被捕前已被Instagram刪除,並指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為認罪。法官則指案件牽涉的「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屬嚴重控罪,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謝沈智慧
被告:葉倩敏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普通法》、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條)
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案件編號:DCCC160/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