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發時19歲的社區主任黃煒龍,被指在2021年11月,以電話訊息脅迫兩名女子進行性行為,被控四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等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一名女事主Y庭上供稱,在交友程式認識一名自稱「Wiliam Wong」男子,並邀她到酒店房間慶生和性交,惟「William」遲到,被告卻突然現身,「William」繼而以Y的照片、個人資料及被告的性愛片段,威脅兩人發生兩次性行為,兩人另在假扮性交配合要求時,Y就遭被告摸胸及私處;Y又指,被告初時表現驚慌,但性交時卻稱讚她的身材,令她感不舒服,並形容被告「口裏說不,但身體好誠實」。另一名女事主X亦同被指受相同手法脅迫性交,但X拒絕及離開酒店,並踢爆被告指他假扮另一男子。
被告黃煒龍(案發時19 歲)共被控4罪,包括1項「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指他於2021年9月22日在旺角智選假日酒店某室,企圖以威脅况恐嚇手段,促使X與他作非法的性行為;2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及1項「猥褻侵犯」罪,則指他在2021年11月7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某室,以威脅况恐嚇手段,促使Y與他作非法的性行為,及猥褻侵犯Y。
被告否認控罪,辯方透露將爭議發出威脅用字的人並非被告。
女事主Y經交友程式認識男子「William」再相約酒店慶生
控方開案陳詞指,女事主Y在2021年11月透過手機交友程式Heymandi認識一名自稱「William Wong」的男子,二人其後以Telegram聯絡,對話內容包括生活及與性交相關的話題,亦曾交換照片及個人資料。「William」之後表示於11月6日生日,向Y提出當日一起慶祝生日和性交,聲稱原本約好到酒店一同慶祝的朋友全部失約,Y同意赴約,並以她的資料預訂酒店。
Y今出庭在屏風後作供,表示剛認識「William」時感覺對方「幾好傾」,交換照片後覺得對方「幾靚仔」,而「William」的照片與被告的樣貌不相符,自己亦從未見過「William」本人。
被告突現身兩人再被「William」要脅性交
Y講述案發當晚情況,她當天帶同蛋糕、酒和化妝品到酒店房間,曾預料可能會跟「William」發生性行為。惟之後被告進入同一房間,而Y事前不知道會有他人出現,故發訊息向「William」表示「冇心理準備,咁會嚇親我」。
Y表示,「William」當時就回覆,指自己有事需要遲到,Y因此向他發脾氣。而被告當時就在房內與Y傾談,自稱叫「King」,並指自己認識「William」已有5年,其間Y有向被告表達對「William」的不滿。Y憶述,「William」之後將她的自拍照、被告與前女友的性愛片段傳給她,指「想刺激啲」及「我哋(Y與被告)兩個咁中意講鹹嘢就罰我哋搞嘢」,並要脅如不順從則會把上述相片和片段放上網。
Y又指「William」聲稱已駭入其電話,故會知道兩人有否發生關係,Y因此不情願地與被告發生第一次性行為,之後向「William」解釋因沒有心情,所以很快完事;「William」則回應稱:「你唔需要有心情,你要聽我講,我就係主人」。在「William」多次要脅下,Y之後再以聲音「扮」和被告性交配合,其間在其沒同意下,遭被告觸摸胸部及私處,她另再與被告發生第二次性行為。
被告稱「William」認識警方高層向事主指報警「冇用」
Y翌日就事件報案,警方之後檢取被告3部手提電話,分別發現案發日被告在酒店房內拍攝Y的照片、有Y容貌的照片,以及沒有容貌的女性祼照等相片。
Y另供稱,由於感到驚慌及受威脅,並覺得「William」像知悉酒店房間內發生的事情,故曾向被告提議報警,惟被告稱「William」認識警方高層,故報警「冇用」。此外,Y又指被告在房內不時看手提電話,曾對「William」轉發他的性愛片段表示「好嬲」,初時被要脅亦扮出「有啲驚」,惟之後表現平靜,被告與她發生性行為時,曾稱讚其身材,令Y感到不舒服,形容被告是「口裏說不,但身體好誠實」。
被指以同一方式約女事主X性交遭拒絕
開案陳詞又指,案中另一名女事主X在2021年8月,同樣經手機交友程式Heymandi,認識一名自稱「黃子豪」的男子,X在「黃」提議下,同意到旺角智選假日酒店與他渡生日,惟只見面談天但不性交,而被告被指以相同手法出現在酒店房內,聲稱被「黃」要脅與X性交。根據訊息對話截圖,「黃」向X表示「You sex with him」、「He leaves」、「I come to play with you」,又指「I have his sex video as well」、「You guys must regret」。被告當時稱害怕性交片段被公開,向X提出配合「黃」的要求,但X拒絕並離開酒店。
不過,X在回家後繼續收到「黃」的訊息,要求她返回酒店,否則將公開她及其家人資料,X因感害怕折返酒店房間,但重申拒絕配合「黃」的性交要求後離開。X之後再收到被告的訊息,聲稱自己繼續被「黃」威脅,但X仍拒絕配合,並表示會報警,及指出被告其實就是「黃」。被告否認事件與他有關,幾天後X正式就事件報案。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姚勳智
被告:黃煒龍
控罪: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19(1)及159G條)、猥褻侵犯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署理高級檢控官黎啟陽
案件編號:DCCC628/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