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高級督察於前年11月休班期間,涉在尖沙咀一間店舖內伸脷強吻一名懷孕女店員及揸胸非禮,其後再意圖以金錢換取對方不予追究。男警否認猥褻侵犯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案件今(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今裁定男警兩罪罪成,須即時還柙,押後至7月28日作求情及判刑。
裁判官裁決時指,信納事主X及其丈夫Y的證供,指X的描述非常仔細、中肯,並無誇大,證供清晰,不確定的事亦有如實講出;Y當晚表現亦非常克制,不認為Y有打或使用不恰當力量阻止被告離開。相反,裁判官認為男警證供自相矛盾、不合常理。對於男警聲稱因想離開現場而說順應X和Y的說話,包括表示願付「一球」、「兩球」,甚至跪地求饒。裁判官指男警始終是一名督察,比常人清楚法律,認為被告的解釋不可信亦不合理,與閉路電視片段亦不符,庭上回答問顯時不斷修飾答案,拒絕接納其證供,又指以男警的學識及工作經驗,必然知道警方到場的調查方向,及非常有可能將事件交到法庭,男警提出用錢換取對方不再追究,明顯目的就是妨礙他預期會出現的法律程序。
裁判官梁雅忻今在裁決時指,店舖的閉路電視(CCTV)基本上攝錄了各人所述的內容,她仔細重複聽過案發期間,事主X指稱被強吻時的片段聲音,留意到X多次「喂」的發音,脗合X供稱當時「咪着嘴」所發出的聲音,且大聲及感到X是驚慌,亦脗合X供稱,是想被告停止及阻止被告的聲調,而非被告所指是嬌嗲的「喂」發音,同時亦留意到X在離開休息室時,有梳理頭髮和整理衣服。
官指事主證供描述非常仔細中肯沒有誇大
就辯方指X的衣領不足讓被告能伸手進內揸X的胸部;梁官分析,X在庭上穿上當日衣物作示範動作,據庭上觀察,該衣物質地能輕易拉開衣領,相信被告拉開衣領伸手進內揸X的胸部,沒有固有的不可能;至於辯方指事主錯誤指稱被告進入休息間時有戴口罩,以及誰先離開休息間,梁官認為,即使X弄錯亦不足以影響其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認為X的描述非常仔細、中肯,並無誇大,其證供清晰,就不確定的事情亦有如實講出。
至於X的丈夫Y的證供,梁官指Y在案發當晚表現非常克制,當得悉妻子被非禮時,只想報警及阻止被告離開,雖然在被告欲離開時,兩人少不免有肢體觸碰,惟閉路電視片段可見,Y大部份時間均站遠被告,因此不認為Y有打或使用不恰當力量阻止被告離開。梁官又指,Y的證供清晰,亦脗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情況,認為Y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信納他的證供。
官指被告沒飲醉情況 當晚行為是非常有意識地作出
就被告審訊時供稱,自己在案發前曾飲酒,梁官指,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不認為被告有飲醉或發酒瘟的情況,又指即使被告有飲酒,也沒有影響被告當晚的行為,認為被告當晚的行為是非常有意識地作出。
梁官續指,被告的證供完全不可信及不可靠,更有自相矛盾、不合常理的情況。就被告被阻離開店舖時,聲稱因為想離開而說一些順應X和Y的說話,包括向對方表示願意付「一球」、「兩球」,以及會照顧X和Y的孩子等,甚至跪地求饒,梁官直言,被告始終是一名督察,比常人清楚法律,認為被告的解釋不可信亦不合理,與閉路電視片段亦不符,認為被告沒有如實講述事件,不斷修飾答案,證供不盡不實,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同時完全接納X的證供,認為事件就如X描述的一樣,被告的行為亦絕非意外,明顯有猥褻侵犯的意圖,裁定被告猥褻侵犯罪成。
提出用金錢換取不追究 明顯是妨礙預期會出現的法律程序
至於被告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梁官指,除了X和Y的證供,閉路電視亦清晰攝錄案發整個過程。梁官分析指,當時Y已報警,被告知道X指控他非禮,認為以被告的學識及工作經驗,必然知道警方到場的調查方向,並且非常有可能將事件交到法庭,而被告提出用金錢換取對方不再追究,明顯目的是妨礙他預期會出現的法律程序,因此裁定被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成。
根據早前審訊的證供,事主X供稱她是涉案店舖店長,被告則是熟客。當晚因店舖未達營業額,故她留在店內加班,當晚她入休息室取回手袋準備下班,被告尾隨,她轉身看見被告突然拉低自己口罩,再拉低她的口罩,然後用右手「箍頸」將她的頭拉向自己,並強吻她3至4次。X指,被告的嘴唇曾觸碰其嘴唇,更試圖將脷伸入其口中,故弄濕她的嘴唇。X稱當時緊閉雙唇,不斷推開對方及喊「喂」圖警告被告。被告之後更用手拉低X衣領,伸手到她的衫內,隔著胸圍「揸」其右胸一下。X隨即表示「喂你冷靜啲」,被告則稱:「Sorry X,我飲大咗。」X指,被非禮後她立即離開休息室並致電丈夫,丈夫到達後先後報警及指罵被告,而被告就求饒希望可放過他及讓他離開。
自辯稱事主談及錢話題 反指對方想「屈錢」
被告曾跪在X面前,不斷欲以金錢說服放過他。根據控方播放不同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在求饒時曾稱「你要幾多錢?畀一球畀你夠唔夠」、「我認同我錯,你可唔可以放過我」、「呢個係我欠你哋兩公婆」、「用我餘生補償番畀你」、「我養埋你個仔都得㗎,可以令你生活無憂」,「你開個價嚟,我知唔係可以錢解決到⋯⋯你打我一身啦⋯⋯你唔放我走我走唔切⋯⋯我冇咗份工真係會仆街跳樓死!」
被告自辯時則指,案發前他曾飲了兩杯「Highball(威士忌梳打)」,事主X在店舖休息室與他談及錢的話題,他對此感到煩厭及憤怒,向X方向撥手喊「妖」,而X則擋開他的手及大喊「做咩呀」,稱從沒有強吻或伸手入X的衣服摸胸,覺得X是想「屈錢」。至於被問到為何會向X的丈夫下跪,被告語帶激動地稱「我跪低唔係因為我做錯跪低,係畀人打到跪低!」指當時下跪是自然反應。
被告李卓賢(33歲)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11月23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美麗華廣場一期一間店舖內,猥褻侵犯事主X;並向X及其丈夫Y提議給予他們一筆金錢,以換取X不追究他的「猥褻侵犯」。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7月28日作求情及判刑,被告期間須還柙候判。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梁雅忻
被告:李卓賢
控罪:猥褻侵犯、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關百安、大律師梁家揚
控方:大律師麥慶歡
案件編號:KCCC218/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