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涉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受審81天。9人陪審團在高等法院經23小時退庭商議後,今午2時半(29日)就各被告控罪達成裁決。就首6名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裁定6人罪名不成立,但當中賴振邦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另就首6名被告同被控的「串謀謀殺」罪,陪審團裁定6人罪名不成立。
至於被告李家田另被控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陪審團就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另就案中唯一女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陪審團最終裁定她罪名不成立。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劉佩凝聞言微笑。【《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劉佩凝離開法庭後與親友相擁,親友激動落淚。法官張慧玲感謝陪審員多日來用心聆聽證供,「用咗好多時間考慮」,她代表司法機構和香港政府感謝謝陪審員,指沒有陪審員,一定無法實行此制度,並指審訊對他們的生活上造成阻礙,頒令為9位陪審員終身免役,即他們不用做陪審員。下周一(9月2日)續處理罪成被告賴振邦的求情。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直言「just to say thank you」,張官笑言這是她的責任。張俊富另涉管有煙花等罪,須押後處理。
3男6女陪審團於周二早上10時49分開始退庭商議,其間曾三度向法官張慧玲提問,重點在於「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中,對「導致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麼。張官回應指,何謂「嚴重」由陪審團決定,法官無法給予相關指引,着他們繼續商議。此外,陪審團亦一度表示無法就兩名被告各一項控罪達成有效大比數裁決,即至少七比二。
各被告所涉控罪及裁決結果如下:
控罪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
| 被告 | 裁決結果 | 比數 |
| 張俊富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 張銘裕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 嚴文謙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 李家田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 賴振邦 | 罪名不成立 | 8:1 |
| 許湛榮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控罪2(控罪1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 被告 | 裁決結果 | 比數 |
| 張俊富 | 罪名不成立 | 7:2 |
| 張銘裕 | 罪名不成立 | 7:2 |
| 嚴文謙 | 罪名不成立 | 7:2 |
| 李家田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 賴振邦 | 罪成 | 7:2 |
| 許湛榮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控罪3:「串謀謀殺」罪
| 被告 | 裁決結果 | 比數 |
| 張俊富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 張銘裕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 嚴文謙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 李家田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 賴振邦 | 罪名不成立 | 8:1 |
| 許湛榮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控罪4:「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 被告 | 裁決結果 | 比數 |
| 李家田 | 罪名不成立 | 一致 |
控罪5:「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 被告 | 裁決結果 | 比數 |
| 劉佩凝 | 罪名不成立 | 7:2 |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