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位於元朗的動物收容所「520浪浪加油站」早前被舉報,其負責人梁翠儀遭起訴6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1項「虛報有人犯罪」罪,指她涉嫌殘酷對待5隻貓及1隻狗,另涉沒有每日向動物提供足夠食水或適當遮蔽處、將動物關押在不適當的籠內、未能保持處所清潔等。她又涉於今年1月至5月期間,向警方及愛協人員提供誤導性資料,虛構一隻金毛尋回犬「Bonnie」的治療狀況,以另一狗隻冒充上述狗隻就診,意圖隱瞞該狗隻未獲適當治療,並已於同年2月底死亡。
案件今(6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覃有方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再訊,以等候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5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返回「520浪浪加油站」及接觸控方證人等。
被告梁翠儀(47歲,報稱「520浪浪加油站」負責人)被控6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1項「虛報有人犯罪」罪。
涉案控罪及詳情:
| 控罪 | 涉案日期 | 詳情 |
|---|---|---|
| 殘酷對待動物 | 於或約於2026年2月6日 | 於元朗僑興路木橋頭村110號「520浪浪加油站」,殘酷地惡待5隻貓,導致牠們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
| 殘酷對待動物 | 於或約於2026年2月6日 | 在「520浪浪加油站」身為該處所的佔用人或管理者,明知而容許動物(寵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等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
| 殘酷對待動物 | 於或約於2026年2月6日 | 在「520浪浪加油站」身為關押動物(寵物)處所的負責人/佔用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規定,未能保持該關押動物的處所清潔、適當通風及排水良好,因而可能導致該等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
| 殘酷對待動物 | 於或約於2026年1月17日至2月28日之間 | 在「520浪浪加油站」身為關押或拘禁多隻動物的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每天向該動物提供足夠供其飲用的清潔水分,以及提供足夠的食物 |
| 殘酷對待動物 | 於或約於2026年2月6日 | 在「520浪浪加油站」身為關押或拘禁多隻動物的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每天向該動物提供足夠供其飲用的清潔水分,以及提供足夠的食物 |
| 殘酷對待動物 | 於或約於2026年2月6日 | 在「520浪浪加油站」身為管有或控制動物的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規定,為該動物提供足夠的食水/食物/適當的遮蔽處/關押於不適當的籠內 |
| 虛報有人犯罪 | 於或約於2026年2月7日 | 明知地向警務人員即警員李清銀,虛報有人犯罪,即於2026年1月21日至5月15日期間,在調查有關懷疑殘害動物(金毛尋回犬「Bonnie」)案件中,向執法機構(包括警務人員及愛護動物協會人員)提供虛假及誤導性資料,包括多次虛構該犬隻的所在地點及治療狀況,並以另一犬隻冒充該患病犬隻(Bonnie)帶往診所接受檢查,意圖隱瞞真正的「Bonnie」未獲適當治療,並已於2026年2月下旬死亡之事實 |
控方表示「法律意見差唔多寫好」,故申請押後案件兩周,以等候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押後,裁判官覃有方遂將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再訊。
被告獲准以5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返回「520浪浪加油站」及「東方獸醫診所(元朗)」,以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和不得離港,另須居於報稱地址,以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覃有方
被告:梁翠儀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虛報有人犯罪
案件編號:TMCC155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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