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涉多次叫喊港獨口號及展示港獨標語,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9個月,上訴得直後改判5年。他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透露他原被告知可在今年3月獲釋,直至獲釋前兩天始得悉自己不獲減刑,過程中沒有充分陳述機會,認為署方做法違反程序公義,要求法庭推翻決定。
高等法院今(22日)開庭審理案件,法庭應馬俊文一方申請,傳召涉事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接受盤問。馬方指出,盧當日僅用30秒會見馬俊文,表示「3月25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從未解釋決定與維護國安條例有關,也未曾解釋任何理據;盧庭上一律否認。
申請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所牽涉的案件於2020年11月24日首度提堂,他自此一直還柙,2021年10月25日,被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罪名成立,因應案件屬「情節嚴重」類別,判處監禁5年9個月。馬不服刑罰,2022年6月向高等法院提上訴,高院同年8月頒令馬上訴得直,改判監5年,於塘福懲教所服刑。
沒提出醫療要求 卻被指受衝擊送院
申請人今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代表,懲教署署長則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案件由法官李運騰審理。
申請方其中一項主要爭議為涉案決定有違程序公義。申請方指,馬俊文於今年3月23日、即原定刑滿日前兩天,始獲告知他不可提早獲釋,卻在未被告知任何理據的情況下,被要求考慮是否要提出申訴。此外,即使馬當刻沒有提出醫療要求,懲教署仍認為決定對他造成精神衝擊,即日將他送院。
直至3月25日早上,馬俊文寫好申訴文件交給懲教署,同日下午接獲一份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向署長發出的撮要文件,內容提及決定考慮馬的獄中行為、心理狀況等因素。申請方強調,馬提出申訴前,沒有機會閱讀撮要,其後署長作出決定後,他亦在沒有機會閱讀書面理由的情況下,被要求考慮是否要進一步申訴,變相未予馬回應撮要及書面理由的機會,做法有違程序公義。
監督稱有解釋理據 記錄可能打錯字
由於馬俊文與懲教署對事發經過的版本存在分歧,申請方申請傳召懲教監督盧浩權出庭接受盤問,獲法官李運騰批准。
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稱,他於3月23日會見馬俊文時,曾解釋基於《監管釋囚條例》第6(3A)條,如囚犯正因危害國安罪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會減刑。
盧又指,當日會面前10分鐘,接到馮姓上司電話指,收到「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英文撮要文件,撮要建議指馬不應獲減刑。盧稱他雖然手中沒有撮要文件,但曾按上司要求,向馬轉述委員會結論的考慮要素,包括獄中行為、更生進度及心理狀況3點。
大律師關文渭質疑,盧在當日記錄中只提及向馬解釋過第6(3)條,而非第6(3A)條。盧同意記錄與誓章「寫法有少少唔同」。關續指,該記錄是唯一記錄,盧卻在4個月後的誓章中稱有提及第6(3A)條,質疑他事後「加鹽加醋」;盧否認。法官李運騰遂追問:「究竟係邊度錯?」盧解釋他可能記錄時打錯字,誓章才是正確版本。
關文渭續指出記錄與誓章出入之處,提到記錄沒提及心理專家評估,誓章則新增相關內容。盧解釋,他一開始沒預計要打官司,而他每日大概需要會見10名囚犯,一個月便要見接近200人,因此有些事情是做誓章時憶述。關質疑,正因他要見如此多人,他又如何在4個月後記得如此詳細?盧解釋因為事件特別、持續多日,他有較深印象。
記錄指馬想提申訴 誓章寫不確定
關指出,實情是會面只有30秒,並指盧僅表示「3月25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盧否認。關追問,盧在誓章中表示,他當時不確定馬會否作出申訴,記錄卻指馬想提出申訴,「邊樣先至啱?」盧指:「寫法係佢冇即時拒絕作出申請。」關質疑:「冇即時拒絕等於想做?」盧沒正面回應,僅表示:「佢最後做定唔做係佢嘅權利。」
至於為何決定將馬俊文送院,盧解釋他眼見馬得悉決定後情緒低落,擔心「佢夜晚會有其他問題發生」,一般做法是將囚犯送院觀察,因為有較多人手支援。關追問,為何馬情緒低落,盧仍然要求他在1日時限內考慮會否提申訴?盧答道,若馬提出申請,必然會考慮,而事實上他其後申請多1天時間考慮獲批。
盧另確認,馬於2024年3月25日早上約9時提交申訴,他當時仍未收到委員會決定撮要,直至當日下午約1時半,他才按上司指示,將中文版撮要轉交馬俊文。同日下午約4時半,署長正式作出決定,盧沒有文件在手,僅按上司說法告知馬有關決定。盧承認他本人從未看過署長決定的書面理由。
關則指出,實情是盧在3月25日從沒見過馬俊文,只安排了一名負責保安的懲教人員與馬接觸。盧否認。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李運騰
申請人:馬俊文
答辯人:懲教署署長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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