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Sir」陳凱港被控2項欺詐罪 涉申請貸款瞞報警司身分 獲批2筆共逾2600萬元貸款 同案男商人被告為前總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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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海港Sir」之稱的警司陳凱港涉於2019年分別向銀行及財務公司申請按揭貸款,期間隱瞞他任職警司及,最終獲批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他連同曾任總督察的男商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二人否認控罪,今(10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透露,陳凱港在兩次申請中均報稱任職投資公司總經理,他被捕後在警誡下稱,他不曾簽署申請表格,不知表格上的資料由誰填寫,他曾着次被告支付投資回報時,不要將「分工」寫為「薪金」,次被告亦確認陳凱港僅收取公司花紅;不過,地產代理人及按揭貸款代理人稱不曾替陳凱港填表、核實資料或挑選文件。

2被告97前入職警隊 1995年接受見習督察訓練

兩名被告為陳凱港(50歲)、汪浩毅(49歲,商人)。根據承認事實,陳凱港於1995年加入當時的皇家香港警隊,2013年晉升為警司,每月薪金連津貼為15萬元。開案陳詞另透露,陳及汪於1995年接受見習督察訓練,汪在2007年前一直任職總督察。

二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指稱他們於2019年5月17日與11月4日之間,隱瞞陳是香港警務處的警司,並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在2019年7月至10月期間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並接受逾24.5萬元月薪,導致東亞銀行批出約2154.9萬元貸款。

另一控罪指稱二人於同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間,隱瞞陳任職警司,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於2019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接受逾24.5萬港元月薪;陳的胞弟陳凱俊於同年11月至12月以月薪11萬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導致華僑財務批出 480萬元貸款。

陳凱港2次貸款申請 均報稱任職「出眾資本」總經理

今天甫開庭,辯方告知法庭控方早前增補證人供詞等文件,需時索取指示,暫委法官王證瑜批准休庭約1小時。再開庭後,辯方表示該些新增文件的頁碼,有別於控方早前呈上的文件冊,辯方無意公開責怪控方,但將影響辯方盤問證人,希望押後至明日才開始傳召證人,以待辯方整理盤問資料,法官批准。

此外,控方向法庭呈上開案陳詞,在控辯雙方同意下,王官批准控方毋須在庭上讀出。控方的開案陳詞指,陳凱港名下共有兩個物業,其中大埔海景山莊單位(下稱大埔物業)由他獨自擁有,東涌藍天海岸的單位(下稱東涌物業)則由他與胞弟陳凱俊聯權擁有。

香港公司「出眾資本」唯一股東 是第二被告妻子

陳於2019年7月經地產代理人梁浩賢向東亞銀行申請將大埔物業轉按,並以電郵提交文件,其中陳申報在「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下稱出眾資本)任職總經理1年,月薪為24.5萬元,另有銀行結單佐證,沒有提及任職警司一事。同年10月21日,陳獲批約2154.9萬元轉按貸款。「出眾資本」是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報稱投資公司,次被告汪浩毅的妻子是唯一股東及董事。

2019年11月,陳與胞弟由梁浩賢協助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申請東涌物業的按揭套現,陳申報任職「出眾資本」的總經理,同樣沒有申報任職警司,胞弟則為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新凱國際」)的貿易經理,月薪11萬元。在申請過程中,陳與胞弟一度未能通過壓力測試,其後陳應指示償還10萬元信用卡債項,最終獲批480萬元按揭套現貸款,其中269萬用以償還另一筆債務。資金流向顯示,實際上由陳透過「出眾資本」轉帳予胞弟。

開案陳詞續稱,陳於2021年5月25日被捕,警方在陳的大埔獨立屋發現一份英屬處女群島註冊的「出眾資本」股東貸款協議書,顯示陳作為股東有權獲得不少於22.5萬元的季度分紅。

陳凱港要求不要將「出眾資本」投資回報備註為「薪金」

陳在9月20日出席警誡錄影會面,提到由他透過「出眾資本」向胞弟支薪,源於胞弟協助次被告汪浩毅在歐洲尋找業務,並要求獲發旅費,但雙方起爭執,他遂支付款項平息爭執。不過,他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轉帳予胞弟的36萬元,胞弟事後亦有歸還,因二人之間有金錢轉帳,包括用作共同投資「新凱國際」新品牌「小王子」及支付母親生活費。

此外,陳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曾要求汪不要將「出眾資本」的投資回報備註為「薪金」,但汪不諳電腦故沒有修改。陳又指,由一位名為「歐陽靖遠」的男子協助處理貸款申請,他不知對方向銀行提供了甚麼文件,他無簽署貸款申請表,亦不同意當中內容。

警方在10月15日邀請汪進行錄影會面,汪證實陳從不在「出眾資本」工作,僅收取分紅。汪又指,他自2019年起要頻繁離港外遊,遂改以自動轉帳向陳支付分紅,不過網上銀行系統只有「薪金」這「轉帳理由」可供選擇;他不知悉關於陳的兩次借貸申請,汪兩個月後被捕。

地產代理人及按揭貸款代理人稱 不會替被告核實貸款文件

控方開案陳詞又指,警方其後向地產代理人梁浩賢、按揭貸款代理人歐陽靖遠進行調查,歐陽靖遠確認曾協助陳凱港處理貸款申請,不過他沒有相關地產代理牌照,不能直接與銀行交涉以獲佣金,因此須由梁浩賢提交申請。但歐陽靖遠指,他不會協助陳填表、檢查或挑選文件,他唯一的角色是將申請資料交予梁,如申請獲批,他與梁會瓜分來自銀行的佣金;此外,陳僅提及他本人經營生意,從未提及任職警員。

梁浩賢亦證實,他經歐陽靖遠轉介下認識陳凱港,但他僅將表格電郵至華僑財務,不會核實申請資料。審訊明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王證瑜
被告:陳凱港、汪浩毅
控罪:欺詐罪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希哲、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卓賢
辯方:大律師霍健明(陳凱港)、大律師沈仲平(汪浩毅)
案件編號:DCCC1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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