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屯門公園」遊行|迫男子刪相 網媒記者非法集結罪成囚13個月 現場稱「啲相係咪值錢過你條命」加重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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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一名男子被質疑在現場拍攝示威者,及曾拍攝7.1警總外示威者的大頭照,遭示威人士包圍指罵,民主黨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許智峯等共4人,被指要求對方刪去照片,除已離港的許智峯,其餘3人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受審,當中林卓廷及一名社工被裁定罪成不成立,另一時任網媒記者曾焌熙則非法集結罪成,今(9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刑。法官游德康指,人群在光天化日、警署圍牆咫尺之外包圍及襲擊事主,明言案情嚴重,被告雖看似沒有親手襲擊事主,甚至嘗試保護對方,但他說出「啲相係咪值錢過你條命」等話,是壯大人群聲勢,加重罪責,判被告入獄13個月。

法官游德康裁決前先引述被告曾焌熙(現年30歲)的背景報告,指被告患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但因缺乏學校支持、公共資源不足等,缺乏良好的學習經驗。

被告曾涉藏武入獄8個月 跟初戀女友分手盼出獄後重新發展

報告又顯示,被告於2019年加入成為網媒記者,繼而認識一位超級粉絲,二人成為情侶,女方曾懷孕惟不幸小產。被告於2021年因一宗藏武案被判監8個月,他的女友當時安排三合會人士在獄中作保護,及至去年,女友決定離開被告,被告因初戀失敗而割腕,被送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被告雖然後來得知對方與他的朋友交往,但仍盼望在出獄後,能協助女友切割與不良份子的交往,並與女友重新發展。

法官游德康判刑指,案發時事主X在屯門警署外,被認為是拍攝示威者的人士,遭數十人包圍及對他拳打腳踢,但無證據指人群曾使用雨傘以外的武器,而根據X的證供,他沒有受實際傷害,僅衣領被扯歪、口罩及帽事後遺失,法官接納事件非預謀計劃,屬突然發生。

法官指案發於警署圍牆咫尺外 眾人肆無忌憚

不過游官稱,眾人在光天化日、警署圍牆咫尺之外包圍、壓逼、侮辱、襲擊事主X,歷時約一小時,使X人身自由及安全受干預,直指案情嚴重;而案發位置為屯門警署對出,不旦影響交通,眾人以為可肆無忌憚地包圍X並迫使他刪除照片,同時影響社群關係。

法官續指,被告僅參與其中10多分鐘,看似沒有親手襲擊X,甚至嘗試保護對方,但他在現場曾說出「啲相係咪值錢過你條命」等說話,壯大現場人士的聲勢,加強各人威迫X的信心,此一行為加重被告的罪責,考慮種種因素後,指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故判處被告入獄13個月。

至於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法官游德康裁決時直言,林卓廷當日猶如「四處撲火的人」,為事主和示威者化解紛爭,態度平和、舉止冷靜,實感受不到他要脅迫事主;至於另一被指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刑毀照片的社工鍾凱研,亦全數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不服,已在上月底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游德康
被告:林卓廷、許智峯(缺席)、曾焌熙、鍾凱研
控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刑事程序條例》第101I條)、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刑事罪行條例》 第161條)、非法集結罪(《公安條例》第18條)、刑事毀壞罪(《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
案件編號:DCCC9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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