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案」兩成年被告就刑期提上訴 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 2月初被判囚5年及5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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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為政治組織的「光城者」,7名年齡介乎16至25歲成員,涉於前年多次擺設街站派發傳單及發表言論,鼓吹以武力推翻政權,各人其後承認一項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5名未滿21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餘下2名成年被告,則分別被判囚5年及5年3個月。兩名被判囚被告昨就判刑,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為蔡永傑及陳右津。「國安法」指定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本月2日判刑時指,兩人在本案的角色同屬「情節嚴重」,又指蔡永傑是「光城者」的創辦人,蔡亦邀請其他被告加入,一起煽惑其他人,是「組成這個串謀團伙的人」,故把他判囚5年3個月;至於第五被告陳右津,法官指他案發時已超過24歲,雖在街站沒有發言,但有派發單張,並在記者會上擔當英文翻譯,明顯「試圖向國際人士宣揚理念」,故以5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認罪及求情減刑至5年。

理工生呂世瑜已就刑期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另外,香港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早前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他就刑期上訴早前被上訴庭駁回,根據終審法院網站,呂世瑜已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聆訊尚未排期。

呂世瑜因涉藏有胡椒球彈、氣槍等武器,並在Telegram頻道發表港獨言論,因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他承認控罪,原審法官本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原判呂入獄3年8個月,惟因控方指根據《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須判處5年以上監禁,因而他被改判監5年。根據上訴庭早前的判辭,指判刑法律須以維護國安的目的,遇有不一致之處,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另法庭亦考慮《港區國安法》第33條下只列出三項減刑理由,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認罪等求情並不適用作減刑理由。

法院:高等法院
上訴人:蔡永傑、陳右津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件編號:DCCC985/2021、CACC4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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