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發時18歲的男生曾志健(健仔),於2019年十・一荃灣衝突中被警員開實彈射傷,事後被控暴動及襲警,他其後缺席聆訊,潛逃逾一年半後,去年7月在西貢北潭涌被警方重新拘捕。
曾志健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及襲警罪,他另與2名潛逃人士,連同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案情透露,「升旗易得道」頻道成員陳世德在庭外主動接觸曾志健,不斷游說他逃離香港,其後在英國遙距協助曾志健等人匿藏,其間曾經要求曾志健為頻道拍片籌款,指若他不遵從,就不會協助他離開香港。
暫委法官嚴舜儀明言,由於曾志健已潛逃多時,不傾向給予全數認罪扣減,她聽畢求情後將兩案一併押後至10月18日判刑,其間為案發時年僅14歲的黃姓男生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所有被告還柙候判。
首被告早前認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 判囚4年
被告曾志健(現年22歲)今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另承認於同日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另一項指控曾志健襲擊警員謝思明的控罪,控方則同意不予起訴,存檔法庭。
妨礙司法公正案涉及5名被告,包括馮清華(現年24歲)、曾志健(現年22歲)、王愷銘(現年23歲)、現年17歲黃姓男生及葉豪(現年35歲),控罪指葉豪於 2020年10月某日至 2022年7月13日期間,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意圖阻撓或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曾、王及黃姓少年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首被告馮清華早前已認罪,就暴動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4年。
健仔求情稱被捕後助警調查 控方指沒實質幫助
暫委法官嚴舜儀考慮減刑因素時關注,曾志健的自撰求情信提到他被捕後協助警方調查。控方指出,執法機關經查核後認為曾所提供的協助沒有實質幫助;辯方解釋,曾志健被捕當天已將所有事和盤托出,警方才能掌握重要資訊,於同日晚上拘捕第5被告,曾也有再錄取兩份「無損權益口供」(可用於指證同案被告的口供)。
控方澄清,曾志健提供協助前,警方已從其他渠道掌握第5被告的資訊。辯方回應指,由於無從確認控方說法,辯方只能接納,但質疑:「如果真係掌握晒,點解唔係一齊拉?」辯方強調,情況至少可反映曾志健真誠願意協助。
官指健仔不屬及早認罪 不應得全數認罪扣減
嚴官又指,荃灣暴動案於2021年已審理完畢,曾志健一直潛逃至去年7月。她初步認為,曾志健不屬及早認罪,不應得到全數3分1的認罪扣減。辯方力陳,曾志健缺席聆訊時尚未答辯,控方沒有因為他表明不認罪,而需要為審訊做準備,故希望法庭酌情給予全數扣減。
案情指,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一名叫「陳世德」的男子,安排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及案發時14歲的黃姓少年,在2020年10月27日前往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務求達到毋須面對法律程序之目的,另一被告葉豪負責在附近把風,最後領事館沒有提供協助,要求4人離開。自此,葉豪及其同伙安排4人匿藏位於葵涌及荃灣區的酒店及工廈單位。
直至2022年7月,葉豪的同伙「@Rico」提供船隻協助非法偷渡離港,4人按安排付款,他們於同月13日早上由葵涌乘的士前往北潭涌,打算登船前往台灣。警方根據情報截獲4人,馮嘗試掙扎不果,4人當場被捕。
「升旗易得道」陳世德主動游說健仔逃離香港
根據曾志健等人的警誡供詞,「升旗易得道」陳世德在曾志健一次出庭應訊後,主動接觸曾,交換聯絡方法後不斷游說他逃離香港,以免被判囚。陳世德案發時已移民英國,透過「升旗易得道」頻道,安排頻道員工葉豪照顧他們食宿。葉多次轉換匿藏地點,有一次將他們藏在密封紙箱內,以便轉運。陳世德一度要求曾志健拍片講述對抗爭的看法,以引起外國關注及協助籌款,並稱若曾志健不遵從,不會安排他離開香港。此外,王愷銘事前曾支付20萬元予陳世德,獲承諾會被安排經水路離港,但不了了之;至於去年7月潛逃台灣的計劃,黃姓少年曾向「@Rico」支付27萬元,作為另外3人的潛逃費用。
葉豪則在警誡下透露,他受聘於「升旗易得道」頻道,負責寄運貨物及古董往外國,同時負責倉務工作,而貨倉地點正是匿藏其他被告的工廈單位。葉聲稱,他受「Johnny」及「Tony」指示,照顧4人起居飲食,後來他認為事態嚴重,與其他同伙有分歧爭執,決定不再提供協助, 於2021年8至9月底離職,與其他同伙「割席」。
2019國慶日荃灣暴動 健仔中一槍手術撿彈頭
曾志健的暴動案案情則指,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3時半,約200名示威者在荃灣築路障及縱火,與警方對峙,其間示威者投擲汽油彈。警方及後展開驅散行動,但逃跑的示威者再推進,警方分兩批撤退,示威者重佔海壩街。約10名示威者包括曾志健對撤退的警員窮追不捨,當時身穿黑衣、手持浮板盾牌的曾志健一度向警員擲磗,又用白色金屬棒向警員謝思明施襲,謝其後被另一示威者制服在地,再被多人用鎚子、鐵鉗等硬物暴力施襲。
案情續指,警署警長曾家輝當時拔出配槍戒備,他身上另有一把雷明登布袋彈槍,但槍內沒有子彈。曾家輝見同袍遇襲上前救助,曾志健轉而用金屬棒擊打曾家輝持槍的前臂,曾家輝「正當執行職務而使用合法武力」,向曾志健身軀發射一槍,此時有另一名持傘的示威者衝向曾,但隨即被警員制服。曾志健被送院治理,手術後撿出彈頭,鑑於其狀況,警方沒有即時警誡。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嚴舜儀
被告:曾志健(現年22歲)、王愷銘(現年23歲)、現年17歲黃姓男生、葉豪(現年35歲)
控罪:暴動、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案件編號:DCCC485/2020、DCCC96/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