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胡伯伯」被控無牌演奏等罪結案陳詞 控方指演奏超越國際公約保障權利 被告明言如敗訴會「讓整個香港成為沒有音樂的城市」 案件押後8.28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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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的「二胡伯伯」李解新,曾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判無罪,他早前再被控7項無牌演奏及籌款的傳票控罪,李否認所有控罪受審。案件今(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一而再、再而三」拉奏二胡,根據其演奏的曲目及現場環境,已超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權利的相稱性,條例另沒保障被告享有「free pass」(通行證),可在任何時間、地點,及在無許可證下奏樂籌款。被告則重申其行為受國際公約保護,亦沒給香港的安寧帶來任何危害或紛亂,更指假若敗訴,他以後仍可以走遍香港,「讓整個香港成為死城,沒有音樂的一個城市」,因警察會不能自拔地每天檢控香港任何一種街頭表演。由於控方將就法律議題作補充陳詞,案件押後至8月28日續審。

控辯雙方早前已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裁判官陳慧敏今向自辯的被告李解新(69歲)解釋,她會在庭上就控方未有作陳詞的重要事項查詢。被告聞言表示「衷心感謝香港司法體制的完善,相當嚴謹」,他另感謝控方在檢控下,仍將有利辯方的文件交付給他。

控方承認警方發傳票前未有警告亦從沒驅散

就雙方爭論被告的拉奏及籌款行為是否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保護的範圍,控方在書面陳詞中表示,即使被告的行為合乎憲制權利,但考慮被告在本案的違規目的及對他人影響等,其行為在《公約》的「系統性」及「執行性」上並不相稱。

就被告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陳官引梁國雄非法集結案案例,詢問控方警方在執法時,相關受憲法保障的行為,除非引起嚴重及即時風險,否則應抱持容忍態度及給予警告的原則,是否同適用本案?控方承認,發出本案第一張傳票前,警方沒向被告指出「再喺度拉(二胡)會出傳票」,亦從沒驅散被告,只和平地著他離開。但控方指,若非街頭賣唱長時間滋擾他人,控方也未必會作出控告,因理解香港市民有權利參與文化活動,惟本案被告「一而再、再而三」拉奏二胡,認為根據其演奏的曲目及環境,已超越《公約》「執行性」上的相稱性。

認為《公約》不應引伸被告可不論何時何地無許可證下奏樂籌款

控方陳詞又指,就被告3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公約》第15條保障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原創者基於其作品獲得的精神及物質利益,即使控方接納該條例保障如被告般的二次創作者或演奏者,條例亦不應引伸被告享有「free pass」(通行證),可在不論任何時間、地點,及沒有許可證下奏樂籌款。

控方另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在「黃宗成」案判詞的分析,同適用於本案的「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即指在公眾街道奏玩樂器(或籌款)可能會造成阻礙和噪音等問題,故表演者須事先取得警務處處長的批准,以讓警方評估風險,確保將奏玩樂器的權利規範在不妨礙他人和安全的情況。

被告重申非港獨分子 拉奏歌曲可為任何版本《願罪惡歸香港》

被告結案陳詞時就指,假如今次敗訴,他以後仍可利用長者2元乘車優惠坐公共交通工具走遍香港,「有能力讓整個香港成為死城,沒有音樂的一個城市」,因為警察會不能自拔地每天檢控香港任何一種街頭表演。他續指,所謂籌款包括在街頭討錢的乞丐,因他們都是為自身利益籌款,沒錢打官司或吃飯都可成為他們的理由,更謂:「在此請求警察官先生,你還是指控我是一個乞丐好點。」

被告另亦指,其行為是作為香港居民應得權利,且受國際公約的保護,行為亦沒有給香港的安寧帶來任何危害或紛亂,又指如本案出庭作證的女市民,認為自己偷拍演奏會有機會被打,只能代表其個人想法,不能代表全部港人。惟陳官認為,按當時背景,證人有此擔憂實可理解。而就被指控籌款打官司,被告認為如自己是被指參與港獨運動是死罪,重申個人的政治立場非港獨分子,而拉奏的歌曲,可被解釋成任何版本如《願罪惡歸香港》。

被告又表示,案件對他造成巨大壓力及精神和時間的損失,明言如果敗訴將會上訴,若勝訴則會要求控方賠償2萬元港幣以補償其損失。

控方需時作補充陳詞 案件押至8.28續審

陳官另關注控方在本案需證明被告的犯案意圖,即證明被告知悉需要有許可證,才可在街頭演奏。由於控方需時就相關議題作補充陳詞,法庭將案件押後至8月28日繼續作結案陳詞。

報稱退休人士的被告李解新,否認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8月3日、8月18日及9月9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分別在港鐵旺角東站B及C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另一罪發生於2022年9月29日,地點為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

被告另否認3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即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他被指2022年6月24日、8月24日在港鐵大圍站A出口的行人路上;9月29日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籌款。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陳慧敏
被告:李解新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ii)條
案件編號:KCS38409-11/2021、STS8743/2022、STS10299/2022、STS11832/2022、STS1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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