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第82天|陪審團退庭商議逾19小時 尚未達成裁決 押後至明早9時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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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涉及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在高院受審81日。3男6女陪審團昨早開始商議逾19小時,今(28日)傍晚7時半開庭,陪審團仍未能就女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達成裁決。法官向陪審團表示感謝他們用心討論,但考慮到他們討論多時實在「太攰」,將商議押後至明續,籲「食啲嘢、早啲瞓啦,聽朝見」。【《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串謀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受審。

3男6女陪審團於昨日早上10時49分開始退庭商議,其間曾三度向法官張慧玲提問,重點在於「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中,對「導致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麼。張官回應指,何謂「嚴重」由陪審團決定,法官無法給予相關指引,着他們繼續商議。

此外,陪審團亦一度表示無法就兩名被告各一項控罪達成有效大比數裁決,即至少七比二。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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