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第82天|陪審團尚未裁決向法官提三法律問題 涉如未達致有效裁決如何處理 官指須討論甚至辯論:「最緊要要忠於自己嘅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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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今(8月28日)在高院踏入第82日審訊,案件涉及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受審。3男6女陪審團昨早開始退庭商議,至今早仍未有裁決,並向法官提出三個法律問題,問及恐怖主義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

法官張慧玲與大律師商討後,指法例沒有定義何謂「嚴重損害」,而陪審團須根據「屠龍」涉扔汽油彈的精華片,以個人經驗及智慧判斷情況是否符合「嚴重損害」。

陪審團亦問及,如達致不到有效裁決時,應繼續討論,還是尋求指引。張官強調陪審員要互相借鑑經驗,須討論、甚至是辯論,有人可能會被說服,但如果認為個人原來看法屬正確,便要堅持,「最緊要要忠於自己嘅誓言⋯⋯就係要作出符合事實嘅裁決」。陪審團續退庭商議。

陪審團下午再兩度提問,首次提問時指無法就兩被告各一控罪達成有效裁決,張官著繼續商討。陪審團於第二次提問時,特別指出各人無法就女被告涉的眾籌罪中,何謂「對財產的嚴重損害」達成共識,望法官給予更明確的指引。惟張官指無法給予指引及例子說明,「我話嚴重,唔代表你哋話嚴重」,必須由陪審員決定控方是否能就此舉證,直言:「呢個幫唔到你哋」,著陪審團再作商議。【《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串謀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受審。

針對次項控罪 官指控方毋需證炸彈計劃被放街上

3男6女陪審團於昨早10時49分退庭商議,至昨晚7時仍未有結果,法官張慧玲之後開庭,宣布案件押後至今天再由陪審團續議,而陪審團期間就向張官提出以下問題,包括:

1)第一條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與第二條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之間的分別是否在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

2)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麼?

3)如達致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更多指引?謝謝!

張官與大律師商討後,今早開庭向陪審團解釋。就首條問題,張官解釋指首罪中「訂明標的」的意思為公用場所,如要裁定被告有罪,被告不單要認知計劃涉在街道擺放炸彈、「如果唔知喺條街就唔算數」,被告還要具有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意圖。至於次罪,張官強調沒「訂明標的」控罪元素,故控方毋需證明炸彈計劃被放在街上,只要確定被告導致爆炸即可,被告並須具「相當可能」對生命或財產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而非具備導致死亡的意圖。

官指法例沒定義何謂「嚴重損害」 陪審團可以個人經驗及智慧判斷

就第二條問題,張官表示法例沒有定義何謂「嚴重損害」,陪審團須根據控方呈上、「屠龍」涉扔汽油彈的精華片,以個人經驗及智慧判斷當中情況是否符合「嚴重損害」。

就第三條問題,張官表強調陪審員宣誓表示會根據證據,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他們將個人經驗及智慧帶到陪審團,陪審員要互相借鑑彼此的經驗,故陪審員除了發表個人意見外,要聆聽及適當參考他人的意見,討論、甚至是辯論、「拗」,有人可能會被說服,但如果認為個人原來的看法屬正確,便要堅持,「最緊要要忠於自己嘅誓言⋯⋯就係要作出符合事實嘅裁決」。

張官指出,本案證據多,亦有多達7名被告,陪審團可能至今仍未能檢視所有證據,需要花多些時間退庭商議。如全部予以考慮後,仍無法達到有效的法律裁決、即至少七比三的裁決,才將決定告知法官。法官另笑指,解答問題為她的責任,陪審團不用言謝。

陪審團下午再兩度提出問題   官籲再作商議嘗試達共識

陪審團續退庭商議。至午飯後,陪審團再提出問題。法官於下午2時47分再開庭處理。據張官覆述,陪審團稱未能就一個被告的交替控罪及第五項控罪(即被告劉佩凝被控的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罪)達成有效裁決,詢問是否能交回法官作適當處理。

張官向陪審團表示,他們已退庭商討近14小時,但希望他們再作商議,達成有效裁決。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望法庭協助,可再告知法官,張官和大律師會「盡量幫你」。

張官於下午3時半左右再開庭,覆述陪審團的問題。問題指,陪審團仍未能就涉眾籌罪中,對「嚴重」的定義達成共識,特別就「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希望法官能給予更具體的指引,例如具體準則,因陪審團各人對「嚴重」的定義不同。

張官向陪審團明言,她不能夠給予相關指引及例子,解釋何謂嚴重,「我話嚴重,唔代表你哋話嚴重」,必須由陪審員決定,控方是否能證明涉案情節產生嚴重損害,直言:「呢個幫唔到你哋」。張官表示,希望陪審團就何謂「嚴重損害」再作商議,嘗試達成共識。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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