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今(8月27日)在高院踏入第81日審訊,案件涉及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受審。法官張慧玲最後引導陪審團時,重申控方有舉證責任,被告毋需自證自白,疑點利益須歸於被告。而且,如果陪審團不接納唯一選擇作供的被告李家田之供詞,也要考慮控方的證據是否能證明李有罪。
張官提醒,被告均屬品格良好的人,須考慮「佢哋既然係冇案底嘅人,會唔會犯啲咁嚴重嘅罪行」。3男6女陪審團於今早10時49分退庭商議。
陪審團至傍晚仍未有裁決。張官於晚上約七時再開庭,表示陪審員已商討十小時,「夠晒辛苦」,押後至明早續。【《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串謀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受審。
法官張慧玲今續就控罪元素作引導。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張官指陪審團須考慮是否信納三名污點證人的證供,其中同謀者吳智鴻串謀與其他同謀者於民陣遊行期間,在公用場所、即軒尼詩道擺放兩個可導致死亡和重大物質損害的爆炸性裝置,控方指第一至第六被告有份參與上述串謀協議。
協商階段不構成串謀 視有否意圖付諸實行
就本案三條控罪涉及的「串謀」元素,張官提醒,協商階段不構成串謀,串謀協議由兩個人或以上同意作出某些犯罪行為時完成,從串謀中退出並非答辯理由。如果一個人不知道協議存在、知道但無意加入協議,或假裝表示加入協議,就並非串謀的一方,故控方須證明被告是否意圖自行或由其他人將協議付諸實行,但當中毋須書面協議,陪審團亦要考慮案發期間的所有事情。
張官指出,吳智鴻為「12.8計劃」的主謀,他知道的事情最多,分別着污點證人彭軍壕和黃振強協助,而其他人未必知道全部,故陪審團須考慮有人可能遲或早加入協議,只要控方證明被告有份與其中一些同謀者協議干犯罪行,便毋須理會被告實際做了多少事情、何時加入,以及他們之間是否全部互相認識,便可判有罪。
張官續指,串謀協議亦毋須付諸實行,警方於2019年12月8日已展開拘捕行動,故「12.8計劃」最後沒有實行,但吳智鴻等確實製造了炸彈,具意圖將「12.8計劃」付諸實行。此外,控方亦毋須證明被告積極參與、「落手落腳做」,可由其他人實行串謀協議。
至於「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張官指此為首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的交替控罪,如陪審員不肯定被告是否干犯首罪,便要考慮被告是否干犯交替控罪,即串謀非法導致炸彈爆炸。在行動中,警方確實發現炸彈,亦有專家撰寫報告指出炸彈的威力。
串謀謀殺定罪 「令人受嚴重傷害係唔夠」
第一至六被告同被控「串謀謀殺罪」,張官指控罪涉及的謀殺對象為警務人員,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意圖殺死他人,因此「令人受嚴重傷害係唔夠」,而根據污點證人證供,被告有份串謀用炸彈殺警,同場安排了槍手在附近高處射擊警察。
被告李家田另被單獨控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張官指李在警誡錄影會面招認,吳智鴻在試槍後交槍連子彈給他,他將之放在背囊,其後將槍放在隨身帶的綠色袋中。張官指出,如果陪審團認為李家田並非因被警方打、威嚇及利誘下做出招認,便須裁定其罪名成立;如果不能確定污點證人彭軍壕是否為減刑,才供稱吳將槍及子彈交給李家田,又肯定李家田作供指因被警方打等才招認可能為真實或確是真實,便要裁定李家田罪名不成立。
張官續指,警方就本案搜出三枝槍,但彭軍壕供稱他不知道吳智鴻交給李家田的是氣槍、玩具槍還是真槍,控方也沒有詢問彭該槍是否上述三枝槍,辯方亦另指彭於他人試槍時聽到有響聲不等於是真槍。張官指出,吳智鴻特別到西貢荒山野嶺試槍,又傳訊參與者指如有意外要「殺出去」,張官直言如果當晚試用的為玩具槍等,「使唔使勞師動眾」深夜行數小時山,可見如李家田的招認及彭軍壕的供詞屬實,吳智鴻交給李的槍「冇咩可能係玩具槍」。
張官並指,控方也要證明李家田意圖藉管有槍械彈藥,由他本人或其他人使用,以危害他人生命。根據黃振強庭上供稱,吳智鴻將槍交給李,着李轉交黃使用。
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須證是否有意圖或知悉
就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張官指恐怖主義為藉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及對財產的嚴重損害,為公眾人士的健康造成嚴重危險,或嚴重干擾電子系統、設施等,強逼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人士,以推展政治及思想主張。張官強調,籌集回來的財產最後是否被用作恐怖主義與控罪無關,陪審員須考慮被告是否有意圖、或知道財產會被用於恐怖主義行為,而控方亦毋需證明該恐怖主義行為已付諸實行。
張官引述控方立場為,屠龍小隊掟汽油彈屬恐怖主義行為,劉佩凝在「屠龍」眾籌Telegram(TG)頻道「育龍」發布一條精華片,內容為「屠龍」掟汽油彈。發布影片後,劉傳訊黃振強指許多家長立刻向她查詢捐款,而劉又指有家長捐款時註明捐給「魔法仔女」,即使用汽油彈的男女等。張官指,控方稱掟汽油彈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財產受到嚴重損害,而被告意在與黃振強串謀,藉掟汽油彈強逼政府,推展「育龍」頻道內提及與反修例行動有關的政治主張:「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縱不接納李家田供詞 亦要考慮控方證據足證
張官於引導尾聲時向陪審團重申,控方有舉證責任,被告毋需自證自白,疑點利益須歸於被告,亦要就每一個被告單獨考慮是否有罪。如果陪審團不接納李家田的供詞,也要考慮控方的證據是否能證明李有罪。
此外,張官再提醒陪審團,被告均屬品格良好的人他們沒有刑事案底,須考慮「佢哋既然係冇案底嘅人,會唔會犯啲咁嚴重嘅罪行」。
張官最後指,陪審團須作出9人均同意的裁決;如果無法達成一致裁決,便要作出八比一或七比三的裁決。如果最後陪審團的裁決為六比三或五比四,這並非法律可接受的裁決。陪審團於商議房商議期間,如果有法律問題,可寫下相關疑問,請法庭書記轉交予法官,法官會與大律師商討後解答問題;陪審員也可向書記拿取證物檢視。而商議期間,陪審團不可帶電話等可上網的通訊儀器。
3男6女陪審團於10時49分退庭商議。陪審團至傍晚仍未有裁決。張官於晚上約七時再開庭,表示陪審員已商討十小時,「夠晒辛苦」,押後至明早續,並再提醒陪審員於休息期間不可私下商議。陪審員另提出法律問題,張官表示將與大律師討論後,明早回答。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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