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第80天|法官引導陪審團 如接納串謀者在大型遊行放炸彈及用槍 必須考慮2019年時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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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今(8月26日)在高院踏入第80日審訊,案件涉及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受審。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反修例事件好多人上街係事實,你哋一定知道2019年發生咩事。」張官續表示,以香港今天的背景考慮用炸彈及槍對付警察的計劃,與基於當時背景考慮有關事件當然不同,故認為陪審團須考慮2019年發生的事件,「唔可以撇開佢,憑空諗」、「冇可能唔考慮2019年嘅時代背景」。【《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串謀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受審。

控方基於環境證供 須肯定是否可靠

張官今續引導指,證據顯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為串謀者,吳智鴻則為串謀策劃者,但本案沒直接證據顯示被告為串謀者,例如被告被捕後沒有招認曾參與串謀,黃也沒有供稱「屠龍」四名被告同意參與串謀,「(黃)一路話要佢哋做、冇話佢哋肯」,黃僅向「屠龍」隊員下達跟參與行動有關的命令,控方基於環境證供,要求陪審團作出唯一合理推論。

張官解釋,環境證供有時比直接證供強,但陪審團須肯定控方證供是否可靠,又或有否揭露對被告有利的疑點,提醒陪審員不可臆測或「估估下」,「要有事實根據」,陪審團可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決定予以接納的證人供詞及環境證供作推論。

此外,張官指黃振強於2019年12月5日收到由吳智鴻傳送、標注了炸彈及槍手大概位置的地圖,但黃沒有將地圖傳送到「屠龍」使用的Telegram(TG)群組,而是私下傳送給林銘皓。雖然黃供稱於12月7日、計劃實施前一晚,在「屠龍」的安全屋向隊員展示該地圖,但他忘記了哪些隊員在場。根據臥底警員證供,當晚看到被告張俊富進入安全屋所在的大樓,但沒看到被告嚴文謙和張銘裕進入大樓。法官表示,雖然嚴、張二人於安全屋被捕,但沒證據顯示他們何時進入單位,黃「自己都講唔到」向誰展示地圖,故沒證據顯示黃向誰展示地圖。

只知炸彈放軒尼詩道 是否足證已參與串謀

張官並指,陪審團須決定串謀協議何時形成。控方指吳智鴻隊於2019年9月尾已有用槍及炸彈殺警的串謀,「屠龍」於同年11月18日加入,黃振強稱「屠龍」會配合吳隊計劃,引警察到場,但「屠龍」不會親自使用槍及炸彈。然而,辯方指吳於同年12月3日才落實計劃日期,故當日才形成串謀協議。此外,次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更指,黃振強於計劃當日,即12月8日凌晨才到灣仔「踩線」、知道炸彈確實擺放的位置,故串謀在當時才形成。

張官表示,陪審團須決定「屠龍」是否僅需知道炸彈放在灣仔軒尼詩道,毋須知道實際位置。如陪審團不同意此點,選擇接納次被告大律師的立場,那串謀協議很遲才形成,便須考慮當時誰知悉計劃及同意成為當中一份子。

張官強調,吳智鴻隊和「屠龍」做事為「完全雙線行」,吳智鴻隊負責製造炸彈等,而除了黃振強知道吳智鴻做了什麼,其他「屠龍」被告均不知道,「唔可以話黃振強知,就等於佢哋知」,故陪審團必須考慮黃振強有否告訴「屠龍」被告有關本案的串謀協議,再考慮被告是否同意參與串謀。

至於本案的大量TG訊息證供,張官提醒如陪審團看到被告沒有回應群組訊息,即沒資料顯示他曾檢視訊息,代表被告並不在場。

官指李家田良好品格 證供較可信

張官也就被告李家田的證供作引導,指即使李家田涉及參與2019年11月中大、理大的示威,均屬「不被控訴的行為」,僅為背景資料,例如顯示李家田屬「屠龍」前線勇武示威者,但不可用以考慮李是否串謀一份子,例如稱李有暴力傾向,就指他是串謀一份子。再者,李於被捕時沒案底,具有良好品格,其證供較可信。

張官又指,李家田於警誡下招認指曾到西貢試槍,惟李家田作供指當時遭警察拳打腳踢、施以水刑,以及遭用槍威嚇等,如果陪審團認為上述情況屬實或可能屬實,均不可考慮其警誡招認。

另外,張官明言:「反修例事件好多人上街係事實,你哋一定知道2019年發生咩事。」張官並指,污點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亦分別供稱曾到荃灣、葵涌、中大等示威,而非劉佩凝代表大律師所指般本案沒關於2019年背景的證供,因此基於香港今天的背景考慮用炸彈及槍對付警察的計劃,與基於當時背景考慮當然不同,故陪審團須考慮2019年發生的事件,「唔可以撇開佢,憑空諗」。

張官續指,如陪審團接納本案串謀者打算在大型遊行中放炸彈及用槍,「冇可能唔考慮2019年嘅時代背景」。

法官明續引導,預料明日陪審團退庭商議。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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