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今(8月23日)在高院踏入第79日審訊,案件涉及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受審。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案中檢獲的伸縮棍為屠龍小隊作「勇武行為」時的物品,與串謀無關,並重申本案中涉及暴動、縱火、及傷人等行為,均屬「不被控訴的行為」,同樣與串謀無關。法官預計於下周一或二完成引導,屆時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串謀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受審。
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警方從被指為屠龍小隊(下稱「屠龍」)的貨倉檢取伸縮棍,屬「屠龍」做「勇武行為」時所用的物品,與被告現時面對的串謀罪無關,即使陪審團肯定「屠龍」在示威場所使用伸縮棍,亦屬「不被控訴的行為」。法官提醒,當涉及本案中與串謀無關的、涉暴動、縱火、傷人等行為,陪審團可根據「不被控訴的行為」的書面指引予以考慮,惟法官未有在庭上讀出相關指引。
另外,張官表示將於下周一引導時,總結控辯雙方立場及控罪元素,預料當日或完成引導;如於中午前完成引導,陪審團需即開始退庭商議裁決;如午後完成引導,陪審團則會於翌日退庭商議。張官續指,本案「淨係聽證供都60幾日」,陪審團需考慮許多證據,加上本案有7名被告,預計陪審團難以於一日內得出裁決,留高院過夜「在所難免」。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