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第78天|官續引導陪審團 若不知道賴振邦是否涉案手機機主 或是與同謀者對話的人 「點會將佢同串謀連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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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今(8月22日)在高院踏入第78日審訊,案件涉及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受審。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覆述證供指,控方指控被告賴振邦是一部涉案手機的持有人「Bobby」,而該手機內載有與案中串謀同謀者的對話,辯方則指賴的姐夫稱呼賴作「阿邦」,故賴並非Bobby。

法官指,陪審團須以常理考慮,賴家人以中文名稱呼他,是否代表賴沒有英文名,亦要考慮污點證人會否為減刑「生安白造」訛稱Bobby就是賴振邦,故首要考慮為賴的身分,再考慮手機中的對話是否與用炸彈及槍殺警有關,以判斷Bobby是否「12.8計劃」的串謀者;如陪審團不知道賴是否「Bobby」或是與同謀者對話的人,「點會將佢同串謀連埋?」【《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串謀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受審。

警無搜李家中廁所 能否支持被施刑說法

法官張慧玲今續引導陪審團,總結涉及被告李家田的證供,引述李家田供稱被拘捕時遭警察推入廁所,並對他拳打腳踢數十分鐘及施水刑,逼問槍枝的下落,並威脅會累及李當時在家的母親,李因害怕母親受與他一樣的待遇而順從警方指示招認,並按警指示記下一些涉案人物,及「扳機」、「上膛」等用語;涉事警察則不同意當時曾用暴力及水刑對待李家田。惟重點搜查隊高級督察供稱「O記」警察着她別搜電腦房的廁所,故「全間屋搜晒,係得廁所冇搜」。法官着陪審團考慮,重點搜查隊沒搜廁所是否可支持李家田的說法。

法官另指,李家田供稱在被捕當日已向警察虛構招認曾將槍枝收到位於家中的綠色袋,並非於被捕後才首度提及此事;然而,警員記事冊上並無顯示李家田上述招認,警察當日也沒有即場檢取該綠色袋,而是翌日、即李錄取錄影會面後才回到李住所檢取,着陪審團考慮為何記事冊沒有記錄相關招認。

賴選擇「唔講」仍會面兩小時 警證供是否可接納

就另一被告賴振邦,法官則指,辯方曾指出,賴被捕後在在警署內,曾遭警察強逼脱剩內褲、被要求記住電話對話、「掹」頭髮、拿子彈在他身上摩擦等,不過相關警察一概否認。

法官強調,辯方向證人提出的問題並非本案證據,賴振邦選擇不作供,故沒證據顯示警方做上述行為。不過,法官指出,相關警察表示曾與賴會面兩小時作「debriefing」,警察又稱賴當時選擇「唔講唔答」警方問題,指出「咁都用咗兩個鐘頭」,並引述該警察解釋是負責向賴提問的警員年紀大、「論盡」及不斷重複問題,故花費了兩小時,法官着陪審團考慮是否接納該警察的證供。

官指須以常理考慮 以中文名稱呼是否代表沒英文名

另外,控方指賴就是其工作室內檢取的一部手機主人「Bobby」,而手機中的TG用戶「接完紙鶴未?」曾與同謀者吳智鴻、彭軍壕等對話;辯方則指,賴的姐夫稱呼賴作「阿邦」,而非Bobby,手機內對話亦無出現賴全名,否認賴振邦是Bobby或「接完紙鶴未?」。

法官就此表示,陪審團須以常理考慮,當家人用中文名稱呼賴,是否代表賴沒有英文名;也要考慮污點證人彭軍壕是否如辯方所指,為減刑「生安白造」、剪裁證供,訛稱Bobby就是賴振邦。官遂強調,陪審團應首要考慮賴振邦是否Bobby,再考慮手機中的對話是否與用炸彈及槍殺警有關,判斷Bobby是否「12.8計劃」的串謀者;如陪審團不知道賴是否Bobby及「接完紙鶴未?」,「點會將佢同串謀連埋?」

法官明續引導陪審團。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原訟庭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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