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今(8月19日)在高院踏入第75日審訊,其中四名被告被指為勇武示威者「屠龍小隊」隊員,串謀12.8以軍火殺警計劃。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控方立場為「唔使知(計劃)時間、地點、日期」,總之被告打算用槍及炸彈殺警察,串謀已成立;惟辯方認為串謀於2019年12月3日才成立,次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更指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於2019年12月8日凌晨、即計劃當日才與同謀者會面知悉計劃詳情,故串謀於當時才確立。法官指,陪審團須決定接納何方立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串謀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
6男1女否認控罪。控方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隊員,女被告劉佩凝則涉為「屠龍」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而賴振邦、許湛榮被指為涉製造軍火的同謀者吳智鴻隊隊員。本案設9人陪審團,案件今(8月19日)在高院踏入第75日審訊。
控方指打算實行已足夠 辯方認為指定日期會面才算
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控方就串謀成立的立場為:「唔使知時間、地點、日期,都夠」,總之被告打算用槍及炸彈殺警察,適當時候便實行計劃,並指吳智鴻隊的被告賴振邦和許湛榮在2019年11月18日前加入串謀,「屠龍」隊員則於當日加入;但辯方的立場為串謀於12月3日才成立,指當日同謀者曾會面;此外,次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更認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於2019年12月8日凌晨與吳智鴻會面才知悉「12.8計劃」詳情,故黃與吳智鴻隊的串謀於當時才確立。
張官指,陪審團須決定接納何方立場,並考慮串謀成立後,被告哪些言行促進串謀。張官另強調,商議計劃階段未構成串謀。
法官再引述黃振強在盤問下供稱,他在2019年12月3日才知道吳智鴻落實使用槍及炸彈殺警。即使黃認罪並表示他是串謀的一份子,但他亦曾表示很難界定自己何時正式同意成為「12.8計劃」串謀的一份子。法官另指出,控方亦並非指黃代表「屠龍」其他隊員加入串謀,故陪審團須按被告個別的言行,考慮他們在被捕前是否已加入串謀。
黃振強供稱參與計劃 庭上與警誡會面說法完全不同
法官續針對黃振強的供詞作引導,指黃振強在警誡錄影會面時稱,並非真的想參與用槍及炸彈殺警,只是敷衍吳智鴻,但黃在庭上卻供稱他並非敷衍吳,而黃又從沒承認在警誡錄影會面說謊,僅辯稱會面時狀態不好。法官直言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說法,陪審團須考慮是否接納黃就此的解釋。
另外,就李家田被指曾管有由吳智鴻給予的槍連彈藥,法官指出,黃振強曾在「屠龍」Telegram(TG)群組傳訊:「有冇人可以keep『眼鏡』(槍械的代號)」、「阿檸(李家田的暱稱)出唔到嚟」,黃振強庭上解釋指因為李家田無法離開理大,故詢問誰可以保管槍彈,惟黃在庭上又供稱當時已經着李家田自行收好槍彈。法官指,陪審團可考慮黃在TG群組的說法,是否與庭上證供存在差異。對於李家田作供指他不曾管槍,法官表示只要李的說法可能是真實,便可予以接納。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原訟庭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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