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今(8月7日)在高院踏入第67日審訊,其中四名被告被指為勇武示威者「屠龍小隊」隊員,串謀12.8以軍火殺警計劃。代表次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今作結案陳詞指,雖然張是「屠龍」隊員,「而家控方將屠龍小隊所有成員粉飾成勇武派,但勇武唔代表殺人犯」,不可因此對他們有偏見;就算被指為「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是已認罪的主犯,但「香港沒有連坐法」,不可因而牽連其他隊員。
姚本成強調,「屠龍」意思為打敗警察,而非殺害,「勇武唔係等於殺警,仇警同殺警係兩件事,2019嘅時候,好多人都好仇」,即使「屠龍」平日使用伸縮棍、汽油彈,但用槍及炸彈殺警則是另一回事。他指出,「屠龍」的共識是不會殺警察、不會用槍及炸彈,殺警僅是黃振強個人的想法。【《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
6男1女否認控罪。控方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隊員,女被告劉佩凝則涉為「屠龍」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而賴振邦、許湛榮被指為涉製造軍火的同謀者吳智鴻隊隊員。本案設9人陪審團,案件今(8月7日)在高院踏入第67日審訊。
代表次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開始陳詞,先向陪審團指出,將分析直至2019年12月8日、張銘裕於安全屋被捕前,沒證據顯示被指為「屠龍」隊長、從犯證人黃振強曾向張銘裕清楚解釋「12.8計劃」,故張不可能參與本案串謀;此外,案中環境證供、Telegram(TG)訊息亦不足以證明張參與串謀。
姚本成指出,張銘裕在2019年11月27日發送至「屠龍」TG群組的疑似引爆器影片,並非串謀一部分,即使張知道吳有計劃使用炸彈,影片僅屬資訊分享,與吳智鴻的部署無關。姚續指出,張銘裕的立場是縱使他知道吳有用槍及炸彈的計劃,但他不知道黃代表「屠龍」同意配合吳團隊使用槍及炸彈,姚並強調張銘裕及「屠龍」的立場是:「人哋用槍、人哋用炸彈,人哋嘅事,我不用。」
如何處理黃大話 控方陳詞沒處理
至於黃振強的證供,控方在結案陳詞時着陪審團選擇相信哪些證供,姚本成今直指:「點解我要信呢啲,唔信呢啲?控方有冇幫助你哋?冇陳詞呀!上個禮拜咁耐嘅陳詞,完全冇講點處理黃振強嘅大話,隱瞞不實嘅嘢。」因此,姚本成認為控方未能在合理疑點下證明張銘裕知情並參與「12.8計劃」。
姚並指出,根據黃振強與另一隊勇武隊伍「閃燈」的Kristy在2019年12月3日的對話,黃在庭上接受盤問下,承認隊員在當日依然不知道於2019年12月8日的計劃是什麼,以及只有他本人想殺警察、隊友不想,黃並承認隊員間在12月6日仍未有「行邊個plan」的共識,亦再承認不肯定在12月7日前有否向隊員交代行動計劃。
至於黃振強供稱在2019年12月7日晚至凌晨,於安全屋向隊員交代「12.8計劃」,姚本成質疑黃於凌晨時分曾與吳智鴻團隊「踩線」,亦收到對方發送的兩張炸彈相,確認計劃詳情,卻沒有證供顯示,黃於凌晨向當時身處安全屋的張銘裕和被告嚴文謙解釋計劃。
港沒連坐法 一人犯事不代表隊員有份
姚本成強調:「而家控方將屠龍小隊所有成員粉飾成勇武派,但勇武唔代表殺人犯。」並指勇武示威者衝擊、掟汽油彈,不等於殺警員,不可因他們是勇武派,而對他們有偏見,就算張銘裕是「屠龍」隊員,不可因黃振強是認罪主犯,便牽連所有「屠龍」的被告。姚直言:「香港沒有連坐法。」黃振強一人犯事,不代表其他隊員一定有份,要單獨考慮針對個別被告的證供,加上張銘裕在被捕時沒刑事定罪紀錄,其犯罪傾向低。
姚本成續就「屠龍」的背景陳詞,指黃振強稱「屠」的意思是擊敗或打敗,而非殺害,而且「屠龍小隊唔係黑社會」,沒有社團誓章等,組織鬆散,「唔會隊長話咁咁咁,其他隊員一定要跟從」,黃振強也同意隊員喜歡便留在隊伍,不喜歡就離開,毋需交會費、月費,隊員亦毋需一定參與「屠龍」發起的示威。姚亦引述李家田的證供,「屠龍」的聚會大多數是「傾閒偈」、打機,李並否認黃振強是隊長、林銘皓是軍師,又強調所有成員都是隊員。
不過,姚本成同意黃振強是「屠龍」比較活躍的成員之一,他會自告奮勇主導許多事情,例如他在沒有隊員授權下眾籌,其他隊員對黃如何處理籌款一無所知,平日「屠龍」示威的逃走路線、如何掟汽油彈也由他或林銘皓計劃,隊員很少過問,現場行動均聽從黃指揮,「隊員唔知佢搞邊科」,可見黃的「行為模式」是不會將行動部署告訴隊員,「引申返12月8日下午將會發生嘅事,隊員都唔會知道,跟住佢指揮咋喎」。
姚本成遂質疑,究竟黃振強有沒有告知隊員、被告張銘裕、嚴文謙、張俊富和李家田「12.8計劃」?隊員會「矇查查被佢賣咗豬仔」,即使黃在行動前預訂安全屋,這也沒有不大了,因為「屠龍」平日示威行動均會安排安全屋。
隊長冇牙力 隊員未必參與示威行動
姚本成續指,黃振強是「一個冇認受性、冇牙力嘅隊長」,他承認隊員未必參與其組織的示威行動。此外,黃也承認在沒授權下兩度向吳智鴻索取槍械,以及建議在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咀使用槍及炸彈。加上黃以「屠龍」之名利己,姚指黃於2019年8月是窮光蛋,工作兩年只賺了數萬元,又有欠債,不可能如他供稱般個人拿出5萬元補貼「屠龍」。另外,同年8月底「屠龍」成立後,直至黃於12月8日被捕前的三個多月間,「屠龍」籌得過百萬元,姚形容:「一個21歲嘅年輕人,有咁多錢浸死佢、包圍住佢,唔壞都變壞。」他又「冇王管」,毋需向任何人交代資金去向,「喺三個月內,有幾百萬任使,所以啲錢驅使佢更加勇武,因為佢越勇武越多支持」。
姚本成重申:「屠龍」意思為打敗警察、而非殺害,「勇武唔係等於殺警,仇警同殺警係兩件事,2019嘅時候,好多人都好仇。」姚續指,即使「屠龍」平日使用伸縮棍、汽油彈,但用槍及炸彈殺警是另一回事,「屠龍」的共識是不會殺警察、不會用槍及炸彈,殺警僅為黃振強個人的想法。
姚本成舉例,黃振強在盤問下同意,2019年11月17日在荃灣「大鴻輝」的會議中,隊員的共識為:「用槍殺警,咪搞我。」黃振強亦同意在11月25日在三陂坊的會議中,屠龍共識為不會用槍及炸彈殺警。
姚本成陳詞間,被告張銘裕一直緊盯着陪審團方向。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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