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今(8月6日)在高院踏入第66日審訊,其中四名被告被指為勇武示威者「屠龍小隊」隊員,串謀12.8以軍火殺警計劃。代表首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作結案陳詞,他稱以2019年的氣氛,被告可能干犯暴動等罪,但不必然犯下炸彈及殺警等嚴重罪行。李直指早前指證被告的「屠龍」隊長黃振強:「講一套做一套,呃隊友,欺騙感情嘅騙子,好識得利用人,係一個機會主義者⋯⋯作供嘅時候砌詞狡辯、閃縮迴避,不斷講大話,用一個大話去冚另一個大話。」
李國輔逐一反駁黃振強的證供,指黃在盤問下才承認多次賭錢,私用「屠龍」眾籌資金賭錢嫖妓,並以馬會投注記錄指黃在2019年7月至12月間,賭博次數達176次、總金額為48萬元。此外,黃承認發布不理真假的煽情文宣,可見他用不同方式斂財。
李國輔亦指,黃振強供稱「屠龍」反對親手殺警,卻承認自己瞞着隊員向同謀者拿槍,如他真的用槍殺警,其他人會以為是「屠龍」所為。加上,黃供稱到台灣軍訓為潛逃一環,卻有訊息顯示曾有被告問及軍訓日期、指自己要上班;黃亦在計劃前瞞着隊員獨自收拾行李,李國輔質疑如有被告知道自己真的要殺人放炸彈,不可能不收拾行李,直言黃隱瞞隊友,與同謀者串謀「12.8計劃」,「賣隊友豬仔」。【《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
6男1女否認控罪。控方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隊員,女被告劉佩凝則涉為「屠龍」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而賴振邦、許湛榮被指為涉製造軍火的同謀者吳智鴻隊隊員。本案設9人陪審團,案件今(8月6日)在高院踏入第66日審訊。
參與示威暴動 非參與本案串謀
首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今作結案陳詞,先處理法律議題。李首先向陪審團強調,舉證標準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強調:「『懷疑』、『可能』、『應該』係唔足夠」、「懷疑一百次一千次都只係懷疑」,並指串謀者最終的目的及意圖要一致,直言「如果第一被告係參與示威、暴動,唔係參與本案所控嘅串謀,你要判佢無罪⋯⋯如果你哋接受第一被告唔知道最終目的,要判佢罪名不成立」。
就控方表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是針對炸彈爆炸時,其威力會牽連到公眾人士、途人等,李國輔引述從犯證人彭軍壕供稱,吳智鴻曾向彭表示預計炸彈爆炸時不會有警察以外的人在場,又引述從犯證人蘇緯軒供稱,他理解Stephen(被指在本案中提供槍械者)較小心,不想淪為濫殺無辜的恐怖份子,指如此不會得到輿論支持。李國輔再引述從犯證人黃振強證供指,「屠龍」有豐富示威經驗,當他們引警察到場時,相信「和理非」等人會退開,現場剩下勇武示威者。李國輔表示上述三名從犯證人的證供均指,「12.8計劃」不會牽涉無辜人士。
串謀謀殺標準 必須達殺人意圖
至於控方指本案串謀謀殺罪涉及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李國輔表示控方意思即「唔需要攞命」,但串謀謀殺必須達到意圖殺人的標準。
李國輔續指出,張俊富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法律權利,陪審團不應因此對他有不利的揣測,並指陪審團必須肯定,被指為「屠龍」隊長、從犯證人黃振強之證供為真實,才可以此指證張俊富。李重申「有懷疑,摒棄、唔好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辯方沒責任自證清白,當陪審團認為辯方的説法可能是真的,亦應同樣「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本案Telegram(TG)訊息及其他證供,均披露「屠龍」被告掟汽油彈或參與非法集結、中大暴動,以及張俊富在荃灣的倉庫管有伸縮警棍等,李國輔解釋,這些涉及企圖非法集結罪、暴動罪、縱火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行為,均為「不被控告的罪行」,與本案牽涉炸彈及串謀殺警的罪行無關,而陪審團亦不可以因為張俊富曾管有伸縮警棍,就指其犯事傾向較高。李強調,直至2019年12月8日(張俊富被捕當日),所有被告在香港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犯下炸彈及殺警嚴重罪行的傾向較低。
沒刑事紀錄 犯炸彈殺警傾向較低
控方早前着陪審團考慮2019年的背景,指「串謀呼之欲出」。李國輔認為,在當時的社會氛圍,被告可能串謀干犯非法集結、暴動等,但不能指他們必然參與炸彈與殺警的嚴重罪行。
李國輔續表示,指證「屠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李家田的從犯證人黃振強,其證供充滿疑點。黃振強確實會隱瞞隊員策劃炸彈殺警計劃,令張俊富被蒙在鼓裏。李指黃:「除咗貪心爛賭,會形容佢係言行不一,講一套做一套,呃隊友,欺騙感情嘅騙子,好識得利用人,係一個機會主義者⋯⋯作供嘅時候砌詞狡辯、閃縮迴避,不斷講大話,用一個大話去冚另一個大話。喺唔同階段,佢會嘗試用另一個大話欺騙咁多位。唔可能肯定佢幾時講真話,幾時講大話。」
李國輔並強調黃振強任控方證人,最多可獲得百分之五十刑期折扣,故黃會編作故事、加鹽加醋,牽連「唔關事嘅被告」,可能會為「着數」故弄玄虛、誇大被告的參與,剪裁事實令被告入罪。李並指出,控方證人警署警長馮保羅在盤問下確認,如果犯罪組織首腦指證下屬及隨從,須小心處理其證供,有可能為減刑推卸責任。加上黃振強獲豁免起訴書,作供時無須承擔後果,李提醒陪審團要評估黃會否說出誤導的說話。
黃已作認罪協商 為減罪責牽連被告
李國輔另提及黃振強早前供稱還押三年間沉澱,自覺有責任「講返事實」、「令良心好過」;然而,黃在接受盤問下表示他承認的案情撮要未必屬事實。李指出黃與控方已作認罪協商——黃原被控5罪,現只需承認兩罪,包括毋需承認當中的「串謀謀殺」罪,但黃在2019年的心態是「好憎差佬,好想啪狗」,卻毋需認涉嫌謀殺警員的罪行。李質疑:「咁樣係良心過意得去?將事實話畀法庭?」斥黃絕非在證人台上說出事實,而是為減低罪責,牽連被告。
就黃振強說謊的部分,李國輔進一步引述黃振強在盤問初期,供稱自己用「屠龍」資金買衫吃飯等、沒提賭錢,直至辯方展示馬會投注記錄後,他才指談不上喜歡打籃球、足球,而是僅「參與」賭波。李指出,「賭錢呢啲嘢鐵證如山」,李當時亦追問黃為何一開始不提賭錢,黃回答:「我亦都冇話我冇用嚟賭錢。」李今在庭上斥黃「砌詞狡辯」。
另外,關於黃振強負責管理「屠龍」的眾籌頻道「育龍」。李國輔引述馬會紀錄指,在黃振強辭工投入社運的2019年7月起計之前的9個月,黃賭錢140次、最大金額逾3,700元,惟2019年7月至12月間,其賭博次數達176次、總金額為48萬元,最大投注金額為5萬元,資金相信來自「育龍」。在「育龍」成立後,黃賭錢次數增加,包括在2019年11月9日用了5萬多元在賭博上。李國輔表示,從上述可見,黃並非把眾籌資金用在隊伍經費,而是拿來賭博,重申黃的證供均為「砌詞狡辯」。
辯方引馬會紀錄 證黃以眾籌資金賭博
李國輔再指,黃振強聲稱他已忘記當時賭錢的「唔係咁好嘅行為」,但馬會紀錄顯示黃曾由凌晨二時賭至凌晨五時,在2019年11月26日共投注7次,無論社運前後,黃均不斷賭錢,即使黃作供時指賭博為舒緩壓力,突然賭多了錢的原因如主控所說的「貪心」,李國輔指:「喺鐵證如山嘅紀錄下,黃振強都係嘗試砌詞狡辯。」李直言:「如果冇馬會紀錄,我相信黃振強一定唔會認;如果冇馬會紀錄,真相一定唔會水落石出,會石沉大海。」
李國輔續指,黃振強知道用「屠龍」名義眾籌效果好。李引述「育龍」曾發文宣指立誓不會胡亂使用資金,黃卻拿錢去賭;文宣又指頻道不會偷呃拐騙,黃卻沒告訴隊友及資助者自己賭錢,李相信若黃如實告知,不會有人願意資助。李亦指黃更曾拿錢作「點到即止嘅嫖妓」,可見他用眾籌資金滿足私慾。
李國輔再指,黃振強供稱用10萬元向一名稱為「老虎仔」的人士購買100枝汽油彈,一枝1,000元,但黃與另一勇武示威者Kristy的對話透露,黃用5,000元向Kristy買三百枝汽油彈,平均一枝17元,與「老虎仔」的汽油彈相差59倍價錢,而黃更指每次示威至少用1,000枝,李質疑黃的說法會否太誇張:「10幾蚊枝變咗1,000蚊枝。」懷疑黃將當中差價據為己有,直指:「黃振強用屠龍籌返嚟嘅錢,賭錢嫖妓⋯⋯佢唔講我哋唔會知⋯⋯有證據出嚟喇,睇唔到嘅唔講住⋯⋯睇到嘅時候再攞啲方式自圓其說。」
集「龍心」與「著草」 以不同方式斂財
就「育龍」曾發文宣指目標為「集齊最少30粒龍心」,李國輔表示黃雖然供稱其意思為殺三十個警察,但承認此屬「招徠」,為籌多些錢「走佬」,李直指此句「誇張失實」,並指出黃亦曾供稱「屠龍」的共識為不會親手殺警。對於黃曾承認向資助者稱「三個人著草,目標500萬」,但黃沒證供「著草」需要多少錢,指黃根本以此騙取眾籌。
再者,黃振強在錄影會面時承認,「育龍」文宣內容「有咁煽情得咁煽情」、「唔理真定假」,縱使黃在作供時辯稱錄影前曾被警察打、「狀態唔好」,但他在庭上亦確認不會理會文宣真假,可見他用不同方式斂財,李國輔指黃:「用唔同方法令自己得到最大好處。」
李國輔亦指,黃振強深知「屠龍」反對親手殺警,他作供時卻承認曾瞞着隊員向吳智鴻拿槍,並向吳表示:「唔好畀我teammate知」;黃又承認隊員不知道吳承諾黃「著草」台灣後可獲百萬元,黃可將吳的計劃說少一點,隊員又不會知道,越少人知便越少人阻止黃取得百萬元。上述反映黃「瞞住隊友,一意孤行」,「真係畀佢拎咗槍,殺咗警察,就算其他小隊成員反對,其他人都會覺得係屠龍做,因為佢係隊長,對其他隊員係咪公平?」李直言黃絕對會「講大話」,證供前後矛盾,瞞騙陪審團。
就潛逃台灣一事,李國輔再指黃振強曾稱於2019年12月初在「屠龍」TG群組內,發送一個台灣軍訓的檔案,並指該次軍訓為「走佬plan」,但TG訊息顯示被告嚴文謙曾發訊詢問:「台灣嗰度幾時先,我想睇下有冇時間返工」,當被告李家田詢問詳情,黃振強回答12月底的兩個禮拜,李庭上質問:「走佬兩個禮拜?走佬以我理解係走咗去唔返嚟?兩個禮拜?」
黃執行李潛逃 隊員蒙在鼓裏
李國輔表示,黃振強後來卻傳訊Kristy表示未有「著草計劃」,可見台灣軍訓根本並非「走佬計劃」。李重申,黃是「用一個大話冚另一個大話」。李國輔再指出,黃於2019年12月7日着家長「佩儀」幫他收拾行李,但沒證據顯示其他隊員如張俊富等曾收拾行李,李質疑黃為何不着其他隊員一同收拾行裝,「佢自己就識得執行李,其他隊員蒙在鼓裏」。
李國輔引述當他盤問黃振強關於潛逃計劃詳情時,黃指需要時間思考,休庭二十分鐘後,黃供稱已在台灣安排家長接洽等,而當時他須一個人走先,以免「有嘢揚咗」會連累其他人,日後再安排隊員離開。李形容黃以20分鐘時間「臨時創作」、「自圓其說」,指黃不曾在任何書面證供、控方主問時提及上述細節,如被告知道自己真的要殺人放炸彈,不可能不收拾行李離開,可見「由始至終,黃振強隱瞞隊友,同吳智鴻做12.8計劃。俗啲咁講,賣隊友豬仔,利用隊友」。
李國輔最後指,TG訊息顯示黃振強曾對有份管理「育龍」的被告劉佩凝提出,他手上僅有30多萬元籌得的款項,用了一些在「著草plan」和軍火,但黃被盤問時無法說出當時購買了什麼軍火,最後承認當時為欺騙劉。李國輔重申,可見黃在不同時間欺騙隊友、劉佩凝,「點相信佢會講真話畀我哋聽?最緊要係,唔知道佢邊句真、真句假」。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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