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今(30日)在高院踏入第61日審訊,其中四名被告被指為「屠龍小隊」隊員,串謀12.8以軍火殺警計劃。主控官、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今作結案陳詞,解釋控罪元素。周指,控方對恐怖主義的定義是「掟汽油彈、佢哋(屠龍)出嚟打爛啲公共設施」。
至於「串謀」 ,周凱靈表示,其基礎在於同謀者間不合法的協議,續舉例指如有團隊想打劫銀行,安排有人買槍、踩點等,而「呢個協議冇可能白紙黑字寫低⋯⋯你去踩點,你去保護錢⋯⋯冇可能,容許我講,咁蠢嘅賊,白紙黑字寫出嚟,冇可能」,故未必會在文字訊息中將協議寫清楚,不過同謀者必須知道計劃的最後目的。【《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
6男1女否認控罪。控方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隊員,女被告劉佩凝則涉為「屠龍」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而賴振邦、許湛榮被指為涉製造軍火的同謀者吳智鴻隊隊員。本案設9人陪審團,案件今(30日)在高院踏入第61日審訊。
控方指陪審員為案中事實的唯一裁斷者
主控官周凱靈今作結案陳詞,先感激陪審員在過去60日審訊中聽取控辯雙方證供,強調「審訊裡面,陪審員角色係法理機制好重要一環。因為你哋先係事實嘅唯一裁斷者」,指陪審員可「選擇性」相信一些證人或報告的內容,但毋須盡信,而是以事實裁斷者的身分作自行判斷。
周舉例指,被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證供,陪審團「唔可以話我覺得佢靚仔,所以我信;佢講嘢好聽,所以我信」,須視乎整件事的口供、證人作供時的語氣、狀態等,籲陪審團以個人的人生經驗及智慧作判斷,而控方就需要就每一名被告是否干犯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周凱靈續解釋控罪元素。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出「訂明標」意指基建設施、公共系統、公眾場所、政府建築物等,控方須證明被告在這些場所擺放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至於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周直言:「咩係恐怖主義行為?控方話掟汽油彈,當然,佢哋出嚟打爛啲公共設施,等等都會係」,並指雖然本案證供聚焦在「12.8計劃」,但此罪無須與計劃中的炸彈及槍有一定關聯性,或在計劃中有任何角色。
「串謀」協議最後毋須順利實行
至於「串謀」元素,周凱靈表示「串謀」的基礎在於同謀者間不合法的協議,舉例指如有團隊想打劫銀行,安排有人買槍、踩點等,而「呢個協議冇可能白紙黑字寫低⋯⋯你去踩點,你去保護錢⋯⋯冇可能,容許我講,咁蠢嘅賊,白紙黑字寫出嚟,冇可能」,故未必會在文字訊息中將協議寫清楚;協議亦毋須「所有人坐埋一齊傾」,有人會加入或退出協議,同謀者亦毋須知道計劃中每一個人的崗位,只需知道自己的角色,同謀者間甚至可以互不相識,但每位同謀者必須知道計劃的最後目的,而協議最後亦毋須順利實行。
周凱靈再指出,被告賴振邦參與了本案同謀者吳智鴻安排的台灣軍訓: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顯示,賴於2019年9月30日回港,較其他軍訓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及許湛榮遲兩天,而從賴被捕時被檢獲的手機,手機主人曾在9月27日使用LINE發訊給別人指:「Hi I am Bobby」、「呢幾天訓練好攰」,又指:「我都喺彰化」。
控方質疑李家田供稱遭警施水刑
另外,周凱靈亦逐一質疑被告李家田作供時的證供。就李供稱在2020年6月被捕時遭警方施行水刑、毆打30至45分鐘,周在陳詞中反問:「但係喺(警誡)會面紀錄裏面嘅神態,佢係似唔似一個畀人打咗30至45分鐘嘅人去錄取?」而就李供稱警方曾在錄取會面前,曾指示他記住案中人名、西貢行山試槍及炸彈等,又向李表示「3枝槍唔夠數」,周強調在李被捕前,警方已分別在吳智鴻住所、摩星嶺及蘇緯軒身上搜獲3支槍,加上李家田在會面中沒提到任何人名,形容李「交唔出功課」。
周凱靈續指,李家田供稱他在被捕時,虛構使用家中的一個綠色袋子裝起槍械,而非在被捕後的警誡會面中首次提及,但警方在會面後翌日才到場檢取該袋子,惟該袋子中沒被驗出火屑,但專家就指,可能因有膠袋包住槍械,故沒有留下痕跡。
周凱靈又指,李家田供稱他發的許多TG訊息,為「藉口、推搪、轉移話題、觀察、評論同『講唔到點解』」,表示陪審團需考慮其證供哪部分屬實、哪部分並非可依賴作出裁決。
就其他被告,周凱靈指吳智鴻家中被搜出的、顯示西貢行山試槍及炸彈位置的地圖,辨認到被告許湛榮的右手指模;而被告張俊富被搜出案中「屠龍」荃灣倉庫的鎖匙,倉內放有防彈板、濾罐、頭盔、胡椒噴霧、炮仗及伸縮棍。
華仁書院現場檢彭軍壕及吳智鴻遺下煙蒂
周凱靈亦描述本案涉及的土製炸彈引爆裝置,指警方在2019年12月9日下午5時,在香港華仁書院橋底找到一個黑色袋子裝著一大一小炸彈,並散發濃烈燃油氣味,而裝置用保鮮紙及膠紙包裹,警方解除裝置威脅後,發現兩個裝置設計相似,均裝有炸藥「ANFO」,旁邊有「HMTD」製成的土製雷管以及兩寸長的釘子,連接裝置的手提電話內有SIM卡,又引述專家證供指,大炸彈載有145枝金屬釘、小炸彈有24枝金屬釘,並指在被指為賴振邦手機和張銘裕手機中,找到引爆裝置之相片及影像,與大小炸彈的電子引爆裝置相同。而華仁書院現場,亦檢獲從犯證人彭軍壕及吳智鴻遺下的煙蒂,印證彭早前供稱在等候賴振邦到場時曾吸煙之情況。
而根據閉路電視及手機紀錄:
| 時間 | 行動 |
|---|---|
| 2019.12.7 14:39 | 彭軍壕、吳智鴻抵達香港華仁書院 |
| 2019.12.7 15:00 | 彭軍壕、吳智鴻離開華仁 |
| 2019.12.7 21:00 | 吳智鴻購買筲箕 |
| 2019.12.7 21:11 | 吳智鴻致電彭軍壕稱自己已抵達華仁 |
| 2019.12.7 22:52 | 「接完紙鶴未?」致電吳智鴻 |
| 2019.12.8 凌晨 | 彭、吳離開華仁 |
| 2019.12.8 00:25 | 彭、吳到達「薔紅」餐廳 |
| 2019.12.8 01:16 | 彭、吳抵達華仁 |
| 2019.12.8 02:06 | 彭、吳離開華仁 |
在12月7日深夜間,吳智鴻曾先後傳訊黃振強指「我踩完,組裝完炸彈」、「我完成咗個細」。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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