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第5日|控方證人黃振強詳述「屠龍小隊」成立過程 因「殺入」二陂坊「『裝修』黑社會睇嘅場」 「寓意我哋連警方嘅速龍小隊都可以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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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遭控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等罪。6男1女否認控罪,今(29日)在高院踏入第5日審訊。

被指為本案同謀者的黃振強,今續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他在接受控方主問下確認,於今年2月承認本案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而「串謀謀殺」罪則獲不作起訴,並獲「豁免起訴書」,即若他在審訊中「提供詳盡真確的證供」,當中如透露自己曾干犯暴動等罪,可不獲起訴。

黃振強於庭上詳細說出「屠龍小隊」的成立過程:「屠龍小隊」的前身為「荃灣示威群組」,他為該群組成員之一,群組得知有年輕示威者被黑社會斬至「皮開肉綻」後,於及後的「荃葵青大遊行」「殺入」二陂坊「裝修」「黑社會睇嘅場」,獲傳媒「爭相報道」,遂改名為「屠龍小隊」,「當時寓意係我哋連警方嘅速龍小隊都可以『屠』」,即可以擊敗警方。【《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被指是被告的同謀者、「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上周五(26日)開始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他獲安排在證人台閱覽警方在他案發時手機擷取的大量Telegram訊息,以確認內容,期間法官及陪審團可離席,傳媒及旁聽人士則必須離開,法庭人員及辯方團隊派人看守黃振強,確保無人干擾他閱讀訊息。

黃振強今(29日)繼續作供,他同樣身穿深灰色西裝及白色高筒球鞋,由兩名懲教人員帶出囚室,步上證人台,他作供時由兩名懲教人員一左一右看守。

今年2月認本案兩控罪 獲「豁免起訴書」

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指,黃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克街展鴻大廈被捕,同日被警方「接見」,進行了兩次錄影會面,黃其後在2020年因涉金錢的控罪再度被捕。黃於今年2月承認本案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另外「串謀謀殺」罪則獲不作起訴。黃振強確認以上內容。

周凱靈續指,黃於2023年9月起,向警方提供兩份證人口供,並在2024年4月10日獲「豁免起訴書」;黃確認,並指「我律師畀咗(『豁免起訴書』)我」。周凱靈讀出「豁免起訴書」內容,提及黃與本案被告涉觸犯本案4項控罪(本案交替控罪未有讀出),意即若黃在審訊中「提供詳盡真確的證供」,儘管黃在作供時透露自己曾干犯暴動、非法集結等罪,也不會被起訴;但如無法提供「詳盡真確的證供」,則有可能被起訴。

辭工投入抗爭 以前線勇武身分獲資助

黃振強供稱,本案計劃源於2019年8月。他於2019年6月12日開始參與反修例運動示威,並使用Telegram這個保密程度較高的軟件與其他示威者溝通,「減低俾警方收集到情報嘅風險」,期間他曾使用「sick healer」和「happy healer」兩個用戶名稱;而自6月12日的遊行後,他便開始「參與抗警暴,出嚟衝嘅活動」,當時他20歲、剛完成高級文憑畢業,從事地盤搭棚工作,「一邊示威一邊返工」。

黃振強續供稱,他因「元朗721事件」,於2019年7月22日決定「全情投入抗爭運動」,遂辭職並以「前線勇武示威者」的身分找「家長」及「金主」募集資金維生,當時通過一位自稱「中學女教師」的TG用戶介紹,認識金主及家長資助自己與其後成立的「屠龍小隊」,該些提供資助者大多數是專業人士如律師、議員及記者等,會「見面畀現金,或者銀行過數畀我」。

荃葵青大遊行 稱與示威者「抗警暴」

周凱靈問黃振強如何成立有份策劃本案炸彈襲擊的TG群組「屠龍小隊」。黃回答稱,自己於2019年7月參與一次示威時,認識「阿謙」(即本案被告之一嚴文謙),他形容二人「一見如故」、「志同道合」,其後獲嚴邀請加入有三十多名成員的TG私人群組「荃灣示威群組」。黃指自己是在荃葵青區長大,熟悉荃灣示威,便加入群組,並他邀請自己的示威夥伴林銘皓加入。

黃振強續供稱,加入群組後,他於同年8月5日與群組成員響應「港九七區三罷」示威,當晚有一名年輕示威者被荃灣黑社會斬至「皮開肉綻」,令群組成員非常憤怒,加上傳媒不斷「渲染」警方與黑社會勾結」、「警方選擇性執法」,經成員起底後發現該些黑社會活躍於大陂坊及二陂坊等地方。

周凱靈此時打斷指「我哋唔需要知道太詳細」,着黃講述重點。黃接着表示,2019年8月25日的「荃葵青大遊行」,他與群組成員亦有參與,警方當日首次在示威活動中用真槍及水炮車,黃與其他示威者參與「抗警暴」,在現場襲擊警方、警車,遭驅散後再度「重整人馬」,黃再呼籲一眾示威者「殺入」二陂坊,將「黑社會睇嘅場全部『裝修』,打爛曬」,但他指後來情況「一發不可收拾」,連「唔關事」的店鋪也一併遭到破壞,當時不論「真記者」、「假記者」都幫示威者「單擋」,使示威者成功逃脫。

黃振強憶述,上述「裝修」行動被稱為「二陂坊事件」,引來頗大迴響,群組成員對此感到「莫名興奮」、「被勝利沖昏頭腦」,認為復仇行動成功,行動更受媒體爭相報道,「我哋覺得起咗朵」,故當日決定改名為「屠龍小隊」,「當時寓意係我哋連警方嘅速龍小隊都可以屠」。黃提及當時活躍的群組成員有林銘皓、梁政希、程于寶,以及本案被告嚴文謙、張俊富、張銘裕、李家田。

周凱靈稱「屠」這個字眼「好文雅」,問其實際意思。黃振強答稱「你當擊敗或打敗」,並指「龍」代表警方的「速龍小隊」,同時涵蓋其他警務人員。

被推舉為隊長 因有正當收入及較健壯

黃振強再指,他們改名為「屠龍小隊」後,各人分配職位:他擔任隊長,其他人為成員,其後一眾活躍的成員決定「精英化」隊伍,將遲到、缺席或女性成員「勸離」,故群組成員由「荃灣示威群組」時期的30多人,減至10人,他們同時將原本的「荃灣示威群組」刪除,餘下的10人成為「屠龍小隊」成員。黃另指,「屠龍小隊」及後也有開設新TG群組,例如「滅龍」。

周凱靈關注,為何黃振強會成為屠龍小隊的隊長。黃指,因為「我比較有財力」,但並非代表他「家底好」,而是整個隊伍均是「18、20出頭嘅年輕人」、沒有正當收入,而黃當時從事地盤工作,曾拿出積蓄5萬元補貼隊內的開支,包括伙食、裝備、車馬費,加上黃熱心示威,身體又較為健壯,因此獲眾成員推舉他為隊長。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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