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第5天|控方證人黃振強供稱勇武派科大舉行會議 提及引入真槍實彈 日後合作「用軍火射殺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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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遭控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等罪。6男1女否認控罪,今(29日)在高院踏入第5日審訊。

控方證人、被指為策劃本案炸彈及槍擊警方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在Telegram認識自稱為「2014年佔中佔旺中堅份子」、獲資助參與抗爭的吳智鴻團隊,其後獲吳邀請參與在科技大學舉行的「前線抗爭勇武派嘅會議」,吳在會議中提倡「要武力對等先可以繼續玩落去,個抗爭」,透露將引入「真槍實彈」,眾人日後或可合作「用軍火射殺警察」。

黃振強續指,通過會議認識了一名暱稱「老虎仔」的人士,他起初先分批支付共十多二十萬元予「老虎仔」,用以設立製造汽油彈的工場及聘請人手製造汽油彈,及後每一百支汽油彈連運費則須再支付十多萬港元。黃另指,每一次行動的部署及現場安排,均由他一人負責,其他成員、包括本案四名被告則負責在現場「衝擊」及破壞。【《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被指為本案同謀者的黃振強在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詢問下,供稱於2019年7月,「元朗721事件」引發社會迴響,許多傳媒報道「白衣人無差別襲擊黑衣人」,警方沒有處理、「選擇性執法」,引起示威者一方的憤怒,加深對政府、警察及黑社會的仇恨,當時Telegram有「公海」(即公開頻道)討論721事件,一名名為「流浮山刀手」的用戶稱要對元朗白衣人「報仇」,黃當時認同其看法,故私訊該用戶,該用戶其後邀請他會面,以確定「大家都唔係鬼,可以互相信任」,後知該用戶為本案另一同謀者吳智鴻。

TG公海識「流浮山刀手」 私訊討論後獲邀會面

黃振強續供稱,約7月尾、8月初,他獲吳智鴻邀請到旺角「RED MR」卡拉OK初次會面,同場有吳的朋友,代號為「大舊」、「神學佬」、「阿恨」(本案同謀者彭軍壕)以及「阿文」(上述代號均為音譯)等。黃稱當時吳指「大舊係佢團隊嘅金主」,而吳智鴻一行人為「2014年佔中佔旺中堅份子」,而「大舊」有充足資金資助吳一行人進行任何抗爭運動,正籌備引入「真槍實彈」及安排戰術訓練的計劃。

黃振強形容自己當時聽到上述計劃時,「其實都係聽住先囉,咁樣嘅態度」。會面後,黃一直與吳保持聯絡,黃當時仍然是TG私人群組「荃灣示威群組」的成員,而吳曾給予他金錢,以支援他出外示威,但黃補充指,兩人是「各有各玩」,直至2019年8月25日黃將「荃灣示威群組」改名為「屠龍小隊」,包括本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在內的屠龍小隊正式成立,吳才較頻密地約黃出外見面。

討論與警「武力對等」 惟沒實際結論

黃振強表示,2019年8月尾、9月初,獲吳智鴻邀請到香港科技大學的會議室出席「前線抗爭勇武派嘅會議」,出席者包括吳智鴻團隊,即「大舊」、「阿文」、同謀者彭軍壕、「神學佬」;另一支「勇武」隊伍「蜘蛛隊」的隊長「阿Jack」;一名沒隸屬任何組織、以個人身份參與,暱稱「老虎仔」的人士;政黨「本土民主前線」當時的代表鍾雪瑩,與鍾的男友「軍火佬」、後知他為本案槍手蘇緯軒;以及「屠龍小隊」派出的代表,黃振強本人及「軍師」林銘皓。

黃振強續供稱,該次會議由吳智鴻、「大舊」及「阿Jack」主持,吳當時強調「勇武同警方武力不對等」,認為警方有槍,但示威者「最高的武力」僅僅為汽油彈,提倡「要武力對等先可以繼續玩落去,個抗爭⋯⋯我哋唔應該防守,而係要主動出擊」,並透露吳的團隊認識一位軍火商,會引入「真槍實彈」,亦希望其他勇武小隊「增強武裝」,日後或可合作「用軍火射殺警察」。

黃振強稱「(會議)當晚冇咩實際結論」,他與林銘皓亦提前離開,不過在離開會議前,與「阿Jack」及「老虎仔」交換了聯絡方式。

控方外聘大狀周凱靈另問到本案同謀者使用的術語「眼鏡」;黃振強指,「眼鏡」是槍的代號。

黃振強指,在科大的會議後,「屠龍小隊」曾與「蜘蛛隊」在前線示威合作。吳智鴻後來邀請「屠龍小隊」於2019年9月底到台灣免費接受軍訓,課程由台灣的退伍軍人設計。黃供稱吳「好欣賞我哋屠龍小隊嘅勇武能力」。「屠龍小隊」最後派出本案被告張銘裕一人參與軍訓,張和吳均於事後與黃提及軍訓的內容。

黃振強續指,在張銘裕受訓期間,其餘在港的「屠龍小隊」成員繼續出席示威遊行,而小隊的行動目標有別於一般示威者,即「主要參與衝擊警方同埋警方設施設備嘅行動」,以及「裝修」(即破壞)、設置路障和縱火。

支付十多廿萬予「老虎仔」 設汽油彈工場

黃振強強調,隊伍每一次的行動部署及現場安排,均由他一人負責,林銘皓間中參與策劃,他們所涉事項包括選擇參與何處的遊行、「要襲擊邊度」、計劃何處扔汽油彈、如何安排逃走路線、事先預訂安全屋及住宿,以及運送汽油彈,其他成員則主要負責在現場「衝擊」及破壞。

至於在科大會議認識的「老虎仔」,黃振強供稱,「老虎仔」自會議,便負責供應「屠龍小隊」所使用的汽油彈。黃指,他起初分批付款,合共予「老虎仔」十多二十萬元設立製造汽油彈的工場及聘請人手製造汽油彈,製畢汽油彈後,「老虎仔」再按黃的指示把汽油彈運送到指定的示威地點,而每一百支汽油彈連運費耗資十多萬港元。黃續稱,自認識「老虎仔」後,「屠龍小隊」參與每次示威時至少使用一百支汽油彈,若某次示威要與其他前線隊伍合作,便須再購買二、三百支汽油彈。

黃振強指,「屠龍小隊」最大筆的支出範疇是購買「老虎仔」製造的汽油彈,惟隊員不知道汽油彈的來源及如何製造,只知道有一個人負責提供;又強調隊員不知道汽油彈放在哪裏,行動由他本人負責指揮。

十一反國慶遊行後 設「行山討論區」試軍火

黃振強另提到2019年10月1日「反國慶遊行」,一名年輕示威者被警方開槍射中,引起許多人憤怒,吳智鴻遂找他討論「炸藥」。2019年11月初、即台灣軍訓後,吳向黃指軍火槍械已經「陸續到手」,邀請「屠龍小隊」派出兩人與吳的團隊試驗槍及炸藥,並開設TG私人群組「行山討論區」處理試槍及火藥的事宜。

控方問,「屠龍小隊」有否其他成員加入「行山討論區」?黃振強稱「唔係好確定」,只肯定自己為其中一員。黃續指,吳決定於2019年11月16日晚試驗軍火,黃原打算由自己和本案被告李家田參與,但黃在試槍當日之前發生的「中大衝突」中受傷,狀態不足以應付試槍,遂於出發前一晚找小隊成員張銘裕頂替。

黃振強的手機事後被警方檢獲,控方問到「行山討論區」的其他成員,包括「接完紙鶴未?」、「wing420」、「professor」、「小恨」等(上述均為音譯),各自的真實身分。黃稱自己只知道「小恨」是因本案被捕的彭軍壕,不清楚其餘人士的身分。

控方又指,黃振強的手機訊息顯示,黃稱自己會交一些東西到張銘裕手上,並着張在試槍當晚轉交給吳智鴻,以及指吳曾與張一同軍訓,對張較信任,故派張頂替自己;黃確認內容,並解釋自己當時着張轉交吳的東西是柴油。

黃振強又供稱,兩名小隊成員參與試槍後,黃約了「屠龍小隊」一眾成員在「荃灣大鴻輝」會面,談及試槍的情況,「同埋嚟緊有機會有個大行動」。

黃振強另透露,他於2019年6月12日開始參與反修例運動後,會定期刪除在TG的對話紀錄,但2019年12月左右,他忘記和來不及刪除對話。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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