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今(27日)在高院踏入第41日審訊,其中四名被告被指為「屠龍小隊」隊員,串謀12.8以軍火殺警計劃。時任偵緝警員梁樂文在盤問下稱,與從犯證人彭軍壕的第二次會面,他沒在調查報告詳細記錄會面內容,並稱不需要這樣做。辯方強調會面時長近三小時,梁重申不需要詳列,並提及另有記事簿隨身記錄,不過「用完一本就會換一本」,遭辯方質疑:「嗰本係你嘅紀錄喎?你用完就『劈』咗」?,梁即指:「冇保存啦,或者我咁形容」。梁在庭上確認,在警方與彭的18次會面中,他沒在警員記事冊中記錄至少10次的會面內容,並遺漏了記錄其中一次會面。
梁樂文亦指,及後他與彭的多次會面均為「閒話家常」,提及彭作為污點證人、其心情或「好複雜」,故警方「入去安慰下佢」、告知進度等。辯方關注梁在警員記事冊寫上其中兩次見面內容為情報收集、俗稱IG,梁表示形容IG是他就紀錄會面犯人一事的「籠統寫法」,不同意會面內容為收集情報。
有辯方亦關注梁樂文有否留意到彭的「無損權益口供」(NPS)內容,與其被捕後的警誡錄影會面內容相差許多?梁表示被捕人士在錄影會面可能欲逃避刑責。辯方指出,梁要求彭在NPS指控在錄影會面時沒有指控的人,梁否認;辯方再提及彭軍壕曾去信律政司,指警方答應了不控告他「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謀殺」罪,質問警方在會面中「口頭應承」彭此事,故梁將會面所有紀錄銷毀?梁表示不同意。【《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
6男1女否認控罪。控方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隊員,女被告劉佩凝則涉為「屠龍」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而賴振邦、許湛榮被指為涉製造軍火的同謀者吳智鴻隊隊員。本案設9人陪審團,案件今(27日)在高院踏入第41日審訊。
控方證人、時任偵緝警員5820梁樂文(現晉升為警長)續出庭作供,在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詢問下,他確認處理一個圖片檔案時出錯,其檔案大小應該是195kb,卻變成1.6mb,同意須更正上述紀錄。
控方的主問完畢。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梁樂文,指梁負責撰寫關於從犯證人彭軍壕的調查報告,而梁沒有記錄警方與彭在2020年2月4日首次見面內容。梁確認,表示他本人沒有參與2月4日會面,但曾向警長馮保羅查詢會面的原因,強調「呢個report唔需要記錄咁多」,姚質疑:「事隔4年⋯⋯就無根無據,視乎記憶?」梁稱:「睇吓內容講咩。」
辯方質疑詳細紀錄欠奉 警員:「不需要詳列」
梁樂文續稱,他參與了警方與彭在2020年3月12日的第二次會面,就辯方質疑他僅在調查報告上表示該次內容為告知彭律政司的意向及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簡稱NPS)的原則,而沒有詳細記錄當日會面內容,梁回應說:「或者我咁講,我係唔需要喺調查報告詳細列明同佢講咩⋯⋯記錄返我去過邊度⋯⋯做咩工種⋯⋯已經足夠」。姚本成強調當日會面時長近三小時,「唔係幾個字講完⋯⋯一定講咗好多嘢?」梁答稱:「一定」,姚再問:「詳細紀錄欠奉?」梁否認指:「唔係欠奉⋯⋯而係不需要喺調查報告詳列」。姚亦問彭有否在當日要求「吿少啲」、「比返啲面我,我爸爸都係警方人員」,彭否認。
梁樂文再表示,他另外有一本工作用的記事簿,隨身記錄其工作,不過「我哋用完一本就會換一本」,姚本成質疑:「嗰本係你嘅紀錄喎?你用完就『劈』咗」?,梁即指:「冇保存啦,或者我咁形容。」
梁樂文並強調警方會見彭軍壕的目的為拿取NPS,「咁後來NPS咪出咗嚟囉,一份正式嘅口供」。姚本成再詢問,沒有紀錄的話無法得知錄取口供的過程,究竟「佢嘅故仔係好順暢⋯⋯記憶好好」,還是非常亂、有人替他整理,「兩件事嚟㗎喎」?梁回應:「嗯哼」。
姚本成又指,就梁樂文在調查報告記錄他與馮保羅在2020年12月15日會面彭軍壕,但「連時間都欠奉」,梁指「我諗平均都係一兩個鐘」,姚說:「唔好靠估⋯⋯記憶就唔準確」。梁再指當日會面內容為「閒話家常」、安慰及了解彭的心情,表示彭作為污點證人、其心情或「好複雜」,故警方「入去安慰下佢」,以及告知其案件的調查進度。姚質疑梁最近有否與馮保羅談及會面內容為「閒話家常」,「或者有冇人同你講,你淨係需要講閒話家常」?梁指沒有。
會面紀錄為「 for IG」 警指籠統寫法非收集情報
姚本成並指,調查報告亦沒有記錄警方與彭軍壕在2021年6月30日的會面時間,梁樂文確認指「純粹我個人嘅疏忽」。就6月以後三次與彭的會面,梁確認內容均為「閒話家常」,並指他不會記錯、「冇咩重要嘢可以傾到」。
姚本成及後關注梁樂文的警員記事冊。姚指,記事冊紀錄了梁在2021年11月30日會面彭軍壕的目的為「 for IG」,梁樂文解釋意思是「Information Gathering」,不過就形容「IG」是他就記錄會面犯人一事的「籠統寫法」,不同意會面內容為收集情報。姚再追問為何寫「IG」,梁轉頭向法官說:「法官閣下⋯⋯ 我已經解釋得好清楚 ⋯⋯呢個IG只係我自己嘅籠統寫法」,並指如果真的是收集情報,他後續會撰寫情報相關的報告,又強調記事冊供警方內部翻查,例如他本人及其上司。
姚本成再質疑梁樂文「寫咗IG都唔一定等於IG⋯⋯咁咪呃緊人」?梁解釋指紀錄供他本人查看,「唔係法庭舉證嘅文件」。姚詢問,最近是否有人告訴梁,當日會面的內容並非「IG」,而是閒話家常、心理輔導,梁答稱:「我唔係好明你嘅意思」,姚問馮保羅(時任「O記」偵緝警署警長,現隸屬國安處)曾否與他傾談此事,梁指沒有。
回應冇記錄會面內容 「安撫佢情緒⋯⋯閒話家常」
姚本成並關注,梁樂文在2022年間與彭的會面中,「都係閒話家常呀可?」梁稱,「或者用其他形容詞形容囉」,姚問:「咁你自己形容?」梁回應:「安撫佢情緒⋯⋯閒話家常⋯⋯總之案件以外嘅」,絕對非「IG」、即收集情報。至於2023年與彭的三次會面,梁稱「都係做同一樣嘢」,即上述行為。
代表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亦關注梁樂文與彭軍壕的會面,詢問梁在2020年4月7日錄取NPS的時候,有否留意到彭的NPS內容與被捕後的警誡錄影會面內容相差許多?梁表示當一個人被捕時,「會講一啲佢想講嘅嘢」,錄影會面無法證實該人有否隱瞞,被捕人士可能欲逃避刑責,但之後他亦會記錄彭在錄取NPS的說話。林指出,梁不關注前後差異的原因,是梁給了彭一個版本的指控,要求彭在NPS說出,以指控彭在錄影會面時沒有指控的人。梁一概否認。
林芷瑩詢問梁樂文,他是否知道彭軍壕去信律政司,指警方答應了不控告他「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謀殺」罪,梁稱不知道。林續詢問警方是否一早與彭協議上述事項,梁稱警方沒權限處理「控罪協商」事宜,林質問警方在會面中「口頭應承」彭,故梁將會面的所有紀錄銷毀?梁表示不同意。
在姚本成的盤問下,梁樂文確認以下為他在其警員記事冊上,就警方與彭軍壕的會面紀錄:
| 1 | 2020.3.12 | 沒記錄內容 |
| 2、3 | 2020.4.7、4.8(警方為彭錄取NPS) | 庭上沒講及 |
| 4 | 2020.12.15 | 記事冊沒記錄這次探訪,梁在庭上承認「可能我遺漏咗囉」 |
| 5 | 2021.6.30 | 沒記錄內容及時間 |
| 6 | 2021.8.11 | 有記錄時間、沒內容 |
| 7 | 2021.8.25 | 有記錄時間、沒內容 |
| 8 | 2021.11.4 | 記錄時間為11:30-12:45,沒內容 |
| 9 | 2021.11.30 | 記錄時間為15:00-16:30,記錄內容為「for IG」 |
| 10 | 2021.12.21 | 沒記錄時間,記錄內容為「for IG」 |
| 11 | 2022.1.6 | 沒記錄內容 |
| 12 | 2022.2.10 | 記錄時間為11:05-12:40,沒內容 |
| 13 | 2022.4.13 | 沒記錄內容 |
| 14 | 2022.8.30 | 沒記錄內容 |
| 15 | 2023.10.4 | 庭上沒講及 |
| 16 | 2023.10.26 | 庭上沒講及 |
| 17 | 2023.11.10 | 庭上沒講及 |
| 18 | 2023.12.28 | 庭上沒講及 |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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