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求情|賴振邦一方指非案中主腦 只在某方面提供協助 沒證據知悉涉案爆炸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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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涉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受審,6人無罪,其中還押近4年的被告賴振邦,最終被陪審團裁定涉串謀爆炸罪成,今(2日)在高院處理求情。

法官張慧玲推斷,陪審團不肯定賴振邦知道主謀吳智鴻將在何時何地擺放炸彈,閉路電視也沒有拍到賴在華仁書院出現、即吳等人組裝炸彈的地方,但肯定賴曾幫助吳智鴻聯絡有關炸彈及遙控器,故裁定他「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無罪,但交替控罪則罪成。賴的代表大律師是香媛求情指,賴振邦非主腦,而是在某方面提供協助,且沒證據指賴知道涉案爆炸品之重量。辯方另表示,在本案前賴一直是孝順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樂於助人,被收押後進修、增值,「希望出嚟做番一個有用嘅人」。法官將判刑押後。【《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指,「屠龍小隊」及吳智鴻隊串謀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不認罪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經81日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23小時後達成裁決,其中6人無罪,只有賴振邦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交替控罪)罪成。

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曾向法官問及相關控罪之分別

賴振邦(現年33歲)今(2日)在高等法院作求情。代表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採納書面陳詞,並指賴的心願為今天便可作判刑,但法官張慧玲指,會一併處理涉及「12.8計劃」被告的判刑,故不會在今天判刑。

是香媛強調,「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與「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的性質及最高刑期均有分別。法官張慧玲則指,陪審員退庭時提出、關於兩罪分別的問題,應是針對賴振邦作考慮。

陪審團在退庭商議期間,當時曾向法官問及「第一條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與第二條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之間的分別是否在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

而法官當時解釋指,首罪中「訂明標的」的意思為公用場所,如要裁定被告有罪,被告不單要認知計劃涉在街道擺放炸彈、「如果唔知喺條街就唔算數」,被告還要具有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意圖。至於次罪,法官就強調沒「訂明標的」控罪元素,故控方毋需證明炸彈計劃被放在街上,只要確定被告導致爆炸即可,被告並須具「相當可能」對生命或財產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而非具備導致死亡的意圖。

法官推斷陪審團不肯定賴振邦知道主謀吳智鴻將在何時何地擺放炸彈

法官張慧玲今在庭上表示,推斷陪審團不肯定賴振邦知道主謀吳智鴻將在何時何地擺放炸彈,亦不接納污點證人彭軍壕所供稱,指賴與吳到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而閉路電視也沒拍到賴出現,但陪審團應肯定賴就是涉案人士「接完紙鶴未?」和Bobby,即賴曾參與試槍、幫助吳智鴻聯絡有關炸彈及遙控器的事宜,故裁定他「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控方早前指,在賴振邦經營的「3C維修工作室」中搜出一部手機,手機中載有TG用戶「接完紙鶴未?」與主謀吳智鴻的對話,涉試槍、炸彈及其遙控器等,而手機主人在手機的LINE中自我介紹為Bobby。辯方則爭議,賴的家人稱呼賴為「阿邦」而非Bobby,手機對話中也沒有出現賴振邦的名字,故該手機並非屬於賴。

辯方指賴是孝順兒子  待人接物真誠友善並樂於助人

是香媛續指,賴振邦並非案中主腦,而是於某方面提供協助,也沒參與涉案會議,即使主謀吳智鴻等人於「3C維修工作室」外試用炸彈遙控器,但當時由吳智鴻負責操作遙控和帶炸藥,並非賴振邦。此外,沒證據指賴振邦知道涉案爆炸品的重量。

是香媛另指,賴振邦向法官親撰求情信,認為在本案前,賴一直是孝順的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樂於助人,被收押後一直沒放棄自己,而是進修、增值,「希望出嚟做番一個有用嘅人」。

至於案例方面,辯方表示在香港此類型的案件不多,不過已在書面求情陳詞列出判刑時可考慮的因素及基礎,稍後會再向法庭呈上更多案例。法官之後押後案件再作判刑,日期未定。【《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本案不認罪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

上述6名被告被裁定無罪,而被告賴振邦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無罪,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則被裁定罪成。張俊富另承認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槍械罪,被判囚18個月。

而本案另外7名被告黃振強(22歲,無業)、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鍾雪瑩(29歲,設計師)、蘇緯軒(18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歲,無業)、蔡凱明(21歲,倉務員)及陳玉龍(27歲,維修技工),上述為被捕時年齡,他們早於2024年2月22日,承認合共11項控罪。

從犯證人黃振強及彭軍壕,與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各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另一從犯證人蘇緯軒承認三項控罪,包括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以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鍾雪瑩及陳玉龍各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陳另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蔡凱明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鍾雪瑩早前被判囚7年4月。根據司法網站,黃振強的求情聆訊獲安排於9月26日進行,其他被告的求情則未有聆訊日期。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賴振邦
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大律師是香媛、余承熹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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