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控告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其中13名涉案人士,6人分別承認《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及串謀謀殺等,餘下7人否認控罪受審,9人陪審團裁定其中6人無罪、1人涉串謀導致爆炸罪成。主謀吳智鴻、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等7人今(14日)被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判刑後見記者,表明會仔細研究判刑理由,與律政司商量會否就個別罪行的判刑提覆核。被問及有同案被告獲陪審團裁定無罪,會否無法反映案件嚴重性,李桂華指執法者不應批評司法制度,只能執行「當時有嘅法例」,但同時強調「而家我哋唔同喇」,面對同類案件可引用《香港國安法》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起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負責調查案件的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判刑後見記者,形容被告團伙分工精細,「瞄住政權作出顛覆行為」,心腸歹毒和喪心病狂,並表明警方會仔細研究判刑理由,與律政司商量會否就個別罪行的判刑提覆核。
用國安法等條例檢控 刑罰高
有記者問及早前6名同案被告經審訊後,獲陪審團裁定無罪,會否無法反映案件嚴重性;李桂華指執法者不應批評司法制度的問題,只能執行「當時有嘅法例」,但同時稱:「而家我哋唔同喇,如果我哋再遇到呢啲情況,有兩條條例可以幫助到我哋,包括《香港國安法》第24條入面嘅反恐條例,又或者啱啱今年3月通過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入面第49條」;李指有關條文刑罰高,適合處理同類案件。
翻查相關條文,《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證書指示相關審訊毋須設陪審團;此條款同樣適用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另有記者問及,有被告投訴被警員毆打,結果獲判無罪,警方會如何跟進投訴;李桂華指,法官已考慮被告供詞可信性,在「案中案」裁定受爭議的證供可呈堂,「呢個已經說明一切,唔需要再講其他嘢」。【《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黃振強、吳智鴻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165/2022、HCCC255/2023、HCCC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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