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遭控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為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控的案件。6男1女在高等法院承認合共11項控罪,包括《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其餘包括串謀謀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案件明(23日)續訊。
7名被告為黃振強(22歲,無業)、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鍾雪瑩(29歲,設計師)、蘇緯軒(18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歲,無業)、蔡凱明(21歲,倉務員)及陳玉龍(27歲,維修技工),上述為被捕時年齡。
7人承認的控罪如下:
| 被告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 串謀謀殺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
| 黃振強 | 認罪 | 認罪 | ||||||
| 吳智鴻 | 認罪 | |||||||
| 鍾雪瑩 | 認罪 | |||||||
| 蘇緯軒 | 認罪 | 認罪 | 認罪 | |||||
| 彭軍壕 | 認罪 | |||||||
| 蔡凱明 | 認罪 | |||||||
| 陳玉龍 | 認罪 | 認罪 |
3人認《反恐條例》下罪名
其中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黃另承認同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與其他人一同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1被告認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蘇緯軒承認3罪,其中串謀謀殺罪則指稱,他於上述同一時段內,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蘇另承認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連同鍾雪瑩管有1支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2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至於鍾雪瑩承認的「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則涉及連同蘇緯軒無牌管有上述物品。
蘇另再承認於2019年12月20日在翠屏商場地下使用槍械及手槍,即1支手槍連載有彈藥的彈匣,意圖拒抗或阻止對他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
1人認管有1手槍及92發彈藥
其餘被告方面,陳玉龍涉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7期間,在香港連同蘇緯軒及其他人,串謀無牌管有槍械;以及在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手槍、4個彈匣、92發彈藥。
蔡凱明則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協助和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即2個引爆裝置。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黃振強、吳智鴻、鍾雪瑩、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陳玉龍
控罪: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串謀謀殺、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無牌管有槍械、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165/2022、HCCC255/2023、HCCC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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